信息索引号 | 00250082-6/2024-313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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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拱科〔2024〕2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4-08-23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
附件 | 关于印发拱墅区科学技术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8-23 17:10:24 点击率:
各科室、中心: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科技局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拱墅区科学技术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拱墅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16日
拱墅区科学技术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保障各项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拱墅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坚持防范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奖惩结合、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按照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第四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文件要求。
(二)加强考核管理,完善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方法,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
(三)强化监督执行,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督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四)严肃查处问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经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五)强化统计保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一)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二)部署安排统计工作,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领导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具体责任。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措施;
(二)部署安排分管领域统计工作,推动分管领域全面落实有关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分管领域相关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机制;
(三)严格法治监督,对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汇报。
第七条 涉及统计职能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监督本科室统计工作,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第八条 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
(三)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九条 各级人员须签署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诺书。各级人员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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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82-6/2024-31379
文号
拱科〔2024〕20号
公布日期
2024-08-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科技局
各科室、中心: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科技局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拱墅区科学技术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拱墅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16日
拱墅区科学技术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保障各项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拱墅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坚持防范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奖惩结合、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按照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第四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文件要求。
(二)加强考核管理,完善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方法,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
(三)强化监督执行,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督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四)严肃查处问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经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五)强化统计保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一)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二)部署安排统计工作,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领导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具体责任。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措施;
(二)部署安排分管领域统计工作,推动分管领域全面落实有关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分管领域相关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机制;
(三)严格法治监督,对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汇报。
第七条 涉及统计职能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监督本科室统计工作,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第八条 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
(三)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九条 各级人员须签署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诺书。各级人员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