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4-309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3]21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7-05 发布日期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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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政复[2023]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05 12:49:31 点击率:

杭拱政复[2023]213号

申请人:楚某东。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楚某东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因涉嫌实施卖淫嫖娼活动被传唤至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6月8日被宣告行政拘留。申请人曾多次向承办民警表示申请人与何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于2022年就已相识,并非嫖客与卖淫女的身份。申请人向何某支付欠款并非嫖资,仅为朋友间的赠予,双方作为朋友常会互赠礼物、发红包,且事后何某同样通过赠予其他礼物的方式予以回礼。申请人家庭生活美满、幸福,从未实施过嫖娼违法行为,何某具有正当职业,不需要通过卖淫获取违法利益,二人无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申请人与何某也未实际发生性关系,即便发生性关系也并非以金钱为媒介,不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被申请人未经审慎调查,认定事实错误,作出处罚决定明显错误。因此提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6月7日16时,被申请人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2幢910室有人卖淫嫖娼,遂受案调查。调查完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6月8日以嫖娼对楚某东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决定暂缓执行拘留。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经被申请人调查,2023年6月7日下午,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2幢910室内,以支付3500元财物为条件与何某以直接发生性行为的方式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以上事实有何某、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辨认、调取证据、接受证据、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符合办案程序规定,且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时间及事实;2、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拟证明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方式情况;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4、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行政处罚经合法审批;5、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6、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拟证明追缴违法所得经合法审批;7、追缴物品清单、银行回执,拟证明追缴违法所得事实和法律依据;8、送达回执,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情况;9、执行回执,拟证明行政拘留执行情况;10、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审批表,拟证明暂缓执行拘留情况;11、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缴款凭证,拟证明收取保证金情况;12、复议申请书,拟证明申请人提出复议的情况;1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书证照片,拟证明行政拘留通知家属情况;14、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延长询问查证时间经合法审批;15、申请人、何某笔录,拟证明何某、申请人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16、申请人询问视频制作说明、光盘,拟证明申请人被询问的情况;17、检查证、审批表,拟证明检查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8、行政检查笔录,拟证明检查具体情况;19、现场照片,拟证明检查现场情况;20、申请人、何某证据保全审批表,拟证明申请人、何某证据保全经合法审批;21、申请人、何某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物证照片,拟证明申请人、何某证据保全事实、法律依据、具体情况;22、申请人、何某行政勘验笔录及勘验书证,拟证明申请人、何某手机勘验情况;23、申请人、何某发还清单,拟证明申请人、何某手机发还情况;24、归案经过,拟证明申请人、何某到案情况;25、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26、涉案人员身份资料,拟证明涉案人员信息。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2023年8月31日,申请人在查阅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后,提交补充意见: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嫖娼活动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二、被申请人量罚过重。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微信个人信息、微信红包、转账截屏共四张,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2幢910室查获申请人、何某涉嫌卖淫嫖娼。被申请人现场勘验后,口头传唤申请人与何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调查完毕后,根据受案登记表、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申请人与何某的行政勘验笔录和书证、申请人与何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拟以嫖娼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经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受案登记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追缴物品清单、银行回执、送达回执、执行回执、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审批表、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缴款凭证、复议申请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书证照片、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申请人、何某笔录、申请人询问视频制作说明、光盘、检查证、审批表、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申请人、何某证据保全审批表、申请人、何某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物证照片、申请人、何某行政勘验笔录及勘验书证、申请人、何某发还清单、归案经过、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涉案人员身份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2023年6月7日申请人以支付3500元财物为条件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2幢910室与何某以直接发生性行为的方式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以上事实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何某对与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2幢910室以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亦供认不讳。在案证据有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申请人与何某的行政勘验笔录和书证、申请人与何某的询问笔录等相互印证。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在行政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受案,6月8日作出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申请人。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检查、证据保全、告知、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以上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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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3]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50000-9/2024-30935

文号

杭拱政复[2023]213号

公布日期

2024-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杭拱政复[2023]213号

申请人:楚某东。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楚某东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因涉嫌实施卖淫嫖娼活动被传唤至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6月8日被宣告行政拘留。申请人曾多次向承办民警表示申请人与何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于2022年就已相识,并非嫖客与卖淫女的身份。申请人向何某支付欠款并非嫖资,仅为朋友间的赠予,双方作为朋友常会互赠礼物、发红包,且事后何某同样通过赠予其他礼物的方式予以回礼。申请人家庭生活美满、幸福,从未实施过嫖娼违法行为,何某具有正当职业,不需要通过卖淫获取违法利益,二人无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申请人与何某也未实际发生性关系,即便发生性关系也并非以金钱为媒介,不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被申请人未经审慎调查,认定事实错误,作出处罚决定明显错误。因此提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6月7日16时,被申请人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2幢910室有人卖淫嫖娼,遂受案调查。调查完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6月8日以嫖娼对楚某东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决定暂缓执行拘留。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经被申请人调查,2023年6月7日下午,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2幢910室内,以支付3500元财物为条件与何某以直接发生性行为的方式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以上事实有何某、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辨认、调取证据、接受证据、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符合办案程序规定,且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时间及事实;2、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拟证明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方式情况;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4、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行政处罚经合法审批;5、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6、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拟证明追缴违法所得经合法审批;7、追缴物品清单、银行回执,拟证明追缴违法所得事实和法律依据;8、送达回执,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情况;9、执行回执,拟证明行政拘留执行情况;10、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审批表,拟证明暂缓执行拘留情况;11、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缴款凭证,拟证明收取保证金情况;12、复议申请书,拟证明申请人提出复议的情况;1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书证照片,拟证明行政拘留通知家属情况;14、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延长询问查证时间经合法审批;15、申请人、何某笔录,拟证明何某、申请人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16、申请人询问视频制作说明、光盘,拟证明申请人被询问的情况;17、检查证、审批表,拟证明检查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8、行政检查笔录,拟证明检查具体情况;19、现场照片,拟证明检查现场情况;20、申请人、何某证据保全审批表,拟证明申请人、何某证据保全经合法审批;21、申请人、何某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物证照片,拟证明申请人、何某证据保全事实、法律依据、具体情况;22、申请人、何某行政勘验笔录及勘验书证,拟证明申请人、何某手机勘验情况;23、申请人、何某发还清单,拟证明申请人、何某手机发还情况;24、归案经过,拟证明申请人、何某到案情况;25、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26、涉案人员身份资料,拟证明涉案人员信息。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2023年8月31日,申请人在查阅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后,提交补充意见: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嫖娼活动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二、被申请人量罚过重。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微信个人信息、微信红包、转账截屏共四张,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2幢910室查获申请人、何某涉嫌卖淫嫖娼。被申请人现场勘验后,口头传唤申请人与何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调查完毕后,根据受案登记表、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申请人与何某的行政勘验笔录和书证、申请人与何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拟以嫖娼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经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受案登记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追缴物品清单、银行回执、送达回执、执行回执、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审批表、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缴款凭证、复议申请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书证照片、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申请人、何某笔录、申请人询问视频制作说明、光盘、检查证、审批表、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申请人、何某证据保全审批表、申请人、何某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物证照片、申请人、何某行政勘验笔录及勘验书证、申请人、何某发还清单、归案经过、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涉案人员身份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2023年6月7日申请人以支付3500元财物为条件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2幢910室与何某以直接发生性行为的方式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以上事实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何某对与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2幢910室以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亦供认不讳。在案证据有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申请人与何某的行政勘验笔录和书证、申请人与何某的询问笔录等相互印证。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在行政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受案,6月8日作出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申请人。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检查、证据保全、告知、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以上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