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4-3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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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3]20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4-07-05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4-07-05 12:49:22 点击率:
杭拱政复[2023]205号
申请人:刘某山。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刘某山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6日晚,拱墅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谢某民等四人在申请人某公寓2-2-302的家中执行任务时,将申请人殴打致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的认定标准),为寻求双方责任判定的直接依据,故申请调取当日民警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全程音视频录像。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音视频内容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申请人对此表示严重异议,故提起复议,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办理此申请。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2022年11月6日,拱墅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谢某民等四人当晚某公寓2-2-302市民家中执行任务时,将市民刘某山殴打致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的认定标准)过程的全程录像。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作出告知:经工作人员与你联系,关于申请事项中提及的“全程录像”指的是民辅警出警过程的执法记录仪视音频内容。经审查,你所要求公开的上述内容,实质是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公开。
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即于2023年7月11日开具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7月11日邮寄给申请人。
二、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审查,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民辅警出警过程的执法记录仪视音频内容,实质是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且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审批表、送达回执、邮件查询打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并送达的情况;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刘某山居民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后提出补充意见:执法记录仪所载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且其内容包含民警出警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
申请人同时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抓拍照片两张,该证据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22年11月6日拱墅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谢某民等四人在某公寓2-2-302执行任务时,将申请人殴打致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的认定标准)的全程录像。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民辅警出警过程中的执法记录仪视音频内容是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且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同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申请人抓拍照片两张、拱墅依复[2023]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审批表、送达回执、邮件查询打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录音录像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规范公安机关民警的执法行为,作为内部监督管理使用,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录音录像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已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其作出的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行政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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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4-30930
文号
杭拱政复[2023]205号
公布日期
2024-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杭拱政复[2023]205号
申请人:刘某山。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刘某山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6日晚,拱墅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谢某民等四人在申请人某公寓2-2-302的家中执行任务时,将申请人殴打致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的认定标准),为寻求双方责任判定的直接依据,故申请调取当日民警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全程音视频录像。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音视频内容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申请人对此表示严重异议,故提起复议,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办理此申请。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2022年11月6日,拱墅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谢某民等四人当晚某公寓2-2-302市民家中执行任务时,将市民刘某山殴打致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的认定标准)过程的全程录像。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作出告知:经工作人员与你联系,关于申请事项中提及的“全程录像”指的是民辅警出警过程的执法记录仪视音频内容。经审查,你所要求公开的上述内容,实质是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公开。
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即于2023年7月11日开具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7月11日邮寄给申请人。
二、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审查,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民辅警出警过程的执法记录仪视音频内容,实质是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且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审批表、送达回执、邮件查询打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并送达的情况;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刘某山居民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后提出补充意见:执法记录仪所载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且其内容包含民警出警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
申请人同时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抓拍照片两张,该证据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22年11月6日拱墅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谢某民等四人在某公寓2-2-302执行任务时,将申请人殴打致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的认定标准)的全程录像。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民辅警出警过程中的执法记录仪视音频内容是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且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同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申请人抓拍照片两张、拱墅依复[2023]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审批表、送达回执、邮件查询打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录音录像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规范公安机关民警的执法行为,作为内部监督管理使用,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录音录像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已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其作出的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行政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拱墅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