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4-309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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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3]19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4-07-05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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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7-05 12:49:16 点击率:
杭拱政复[2023]192号
申请人:卓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长庆派出所。
申请人卓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长庆派出所就其举报某大厦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上午7时13分拨打110,举报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南外立面装修施工于清晨6时许开始,存在噪音扰民情况,被申请人长庆派出所复电已出警沟通,但噪音持续。6月12日8时许,申请人致电12345,投诉某大厦清晨施工噪音扰民情况,后被申请人回复已进行沟通,但噪音持续。6月13日7时许,7月6日6时42分,7月10日6时许,7月11日7时许,申请人致电被申请人投诉噪音扰民,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噪音依旧。7月17日6时51分,申请人致电被申请人投诉噪音扰民,接线员称:“你已经多次报警,这个情况我们处理不了。可以派人去,但是没有用。”后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报案,接待民警对申请人投诉相关事项不予登记、受理,不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推诿称需要申请人找街道沟通。7月20日晚11时30分许,施工方驾驶工程车在工地范围内来回行驶,噪声巨大,致电被申请人,其表示“又是你投诉,之前和你说过了。”后回电,工程车噪音与其无关。
自2023年6月1日报警至今,已超过30日。噪音每日于6时许开始,近日夜间也有发生,对申请人生活造成极大困扰,情绪影响较重,街坊邻居亦有怨言,然邻里以老人居多,不便行使权利。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不予处理,于法无据。请求确认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长庆派出所对于申请人举报某大厦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不予立案受理及制止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为:1、身份证,2、报警记录截图,3、通话录音。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长庆派出所答复称:
一、简要案情
申请人卓某2023年6月1日早上拨打110报警,称杭州市拱墅区长庆街道某大厦施工噪声扰民,被申请人民警出警后询问施工人员,并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了解到申请人报警所反映的噪声属建筑施工噪声,公安机关对此无管辖权,故民警只能劝导施工人员延时开始施工,尽量减少对附近居民影响。后申请人又分别于2023年6月13日、7月6日、7月10日、7月11日致电长庆派出所反映噪声问题,长庆派出所均派员到现场查看,但因系建筑施工噪声,故仅能劝导工人尽量减少噪声。2023年7月17日,申请人到长庆派出所控告某大厦施工产生噪声扰民,被申请人民警明确告知申请人,该噪声属于建筑施工噪声,公安机关对其无管辖权,并建议其向长庆街道反映噪声问题。后申请人又于2023年7月19日、7月20日、7月22日拨打被申请人电话反映某大厦施工噪声扰民,被申请人虽已告知其该噪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仍派员到施工现场查看,劝导工人尽量减少噪声。
二、本案查明的事实
申请人所反映的某大厦施工噪声,系来自“某大厦综合整治暨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的施工建设,建设单位为杭州市拱墅区长庆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因施工产生的噪声属于建筑施工噪声,公安机关无管辖权。被申请人虽已告知建筑施工噪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在申请人报警后,仍数次派员到施工现场查看,发现确有施工情况的,则劝导工人尽量减少噪声。
三、对申请人提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四)因特珠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023年6月1日,申请人报警称噪声扰民,后民警经调查了解后发现该噪声为建筑施工噪声,公安机关无权管辖。但秉持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态度,民警仍劝导施工人员尽量减少对施工周边居民噪声影响。申请人后续多次就施工噪声报警,长庆派出所虽无法以案件形式受理,但仍数次派员到施工现场查看、劝导。2023年7月17日,申请人到长庆派出所控告某大厦装修产生噪声扰民,长庆派出所再次告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所控告事项无管辖权,并说明了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认为,已将申请人控告的某大厦外立面施工产生噪音属于建筑施工噪音,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情况告知申请人,故不存在未履行职责问题。
同时,申请人所称立案调查属于刑事领域,不属于行政执法领域。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及拟证明事实有:1、报案大厅视频光盘,拟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到被申请人处报案,民警依法告知其不予受理的情况;2、6月1日出警视频光盘,拟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拨打110报警后,民警出警视频;3、接警单,拟证明申请人数次报警后被申请人出警记录;4、工程概况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施工项目现场公示的工程情况。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上午7时13分拨打110电话,称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南外立面装修施工于清晨6时许开始,存在噪音扰民情况,被申请人出警至现场。民警出警后询问施工人员,并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了解到申请人报警所反映的某大厦施工扰民的噪声属建筑施工噪声。2023年7月17日,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处,控告某大厦施工噪声扰民,民警告知申请人该噪声属于建筑施工噪声,公安机关对其无管辖权,并建议向长庆街道反映。2023年6月1日至7月22日期间,申请人多次打电话报案,被申请人做了接警登记、告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就其反映某大厦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报警记录截图、通话录音、报案大厅视频光盘、6月1日出警视频光盘、接警单、工程概况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在现场调查的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控告某大厦施工产生噪声属于建筑施工噪声,不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现有法律未规定公安机关有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无权管辖,并建议申请人向有关单位反映噪声问题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卓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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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4-30926
文号
杭拱政复[2023]192号
公布日期
2024-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杭拱政复[2023]192号
申请人:卓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长庆派出所。
申请人卓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长庆派出所就其举报某大厦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上午7时13分拨打110,举报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南外立面装修施工于清晨6时许开始,存在噪音扰民情况,被申请人长庆派出所复电已出警沟通,但噪音持续。6月12日8时许,申请人致电12345,投诉某大厦清晨施工噪音扰民情况,后被申请人回复已进行沟通,但噪音持续。6月13日7时许,7月6日6时42分,7月10日6时许,7月11日7时许,申请人致电被申请人投诉噪音扰民,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噪音依旧。7月17日6时51分,申请人致电被申请人投诉噪音扰民,接线员称:“你已经多次报警,这个情况我们处理不了。可以派人去,但是没有用。”后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报案,接待民警对申请人投诉相关事项不予登记、受理,不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推诿称需要申请人找街道沟通。7月20日晚11时30分许,施工方驾驶工程车在工地范围内来回行驶,噪声巨大,致电被申请人,其表示“又是你投诉,之前和你说过了。”后回电,工程车噪音与其无关。
自2023年6月1日报警至今,已超过30日。噪音每日于6时许开始,近日夜间也有发生,对申请人生活造成极大困扰,情绪影响较重,街坊邻居亦有怨言,然邻里以老人居多,不便行使权利。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不予处理,于法无据。请求确认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长庆派出所对于申请人举报某大厦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不予立案受理及制止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为:1、身份证,2、报警记录截图,3、通话录音。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长庆派出所答复称:
一、简要案情
申请人卓某2023年6月1日早上拨打110报警,称杭州市拱墅区长庆街道某大厦施工噪声扰民,被申请人民警出警后询问施工人员,并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了解到申请人报警所反映的噪声属建筑施工噪声,公安机关对此无管辖权,故民警只能劝导施工人员延时开始施工,尽量减少对附近居民影响。后申请人又分别于2023年6月13日、7月6日、7月10日、7月11日致电长庆派出所反映噪声问题,长庆派出所均派员到现场查看,但因系建筑施工噪声,故仅能劝导工人尽量减少噪声。2023年7月17日,申请人到长庆派出所控告某大厦施工产生噪声扰民,被申请人民警明确告知申请人,该噪声属于建筑施工噪声,公安机关对其无管辖权,并建议其向长庆街道反映噪声问题。后申请人又于2023年7月19日、7月20日、7月22日拨打被申请人电话反映某大厦施工噪声扰民,被申请人虽已告知其该噪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仍派员到施工现场查看,劝导工人尽量减少噪声。
二、本案查明的事实
申请人所反映的某大厦施工噪声,系来自“某大厦综合整治暨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的施工建设,建设单位为杭州市拱墅区长庆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因施工产生的噪声属于建筑施工噪声,公安机关无管辖权。被申请人虽已告知建筑施工噪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在申请人报警后,仍数次派员到施工现场查看,发现确有施工情况的,则劝导工人尽量减少噪声。
三、对申请人提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四)因特珠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023年6月1日,申请人报警称噪声扰民,后民警经调查了解后发现该噪声为建筑施工噪声,公安机关无权管辖。但秉持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态度,民警仍劝导施工人员尽量减少对施工周边居民噪声影响。申请人后续多次就施工噪声报警,长庆派出所虽无法以案件形式受理,但仍数次派员到施工现场查看、劝导。2023年7月17日,申请人到长庆派出所控告某大厦装修产生噪声扰民,长庆派出所再次告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所控告事项无管辖权,并说明了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认为,已将申请人控告的某大厦外立面施工产生噪音属于建筑施工噪音,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情况告知申请人,故不存在未履行职责问题。
同时,申请人所称立案调查属于刑事领域,不属于行政执法领域。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及拟证明事实有:1、报案大厅视频光盘,拟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到被申请人处报案,民警依法告知其不予受理的情况;2、6月1日出警视频光盘,拟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拨打110报警后,民警出警视频;3、接警单,拟证明申请人数次报警后被申请人出警记录;4、工程概况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施工项目现场公示的工程情况。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上午7时13分拨打110电话,称杭州市拱墅区某大厦南外立面装修施工于清晨6时许开始,存在噪音扰民情况,被申请人出警至现场。民警出警后询问施工人员,并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了解到申请人报警所反映的某大厦施工扰民的噪声属建筑施工噪声。2023年7月17日,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处,控告某大厦施工噪声扰民,民警告知申请人该噪声属于建筑施工噪声,公安机关对其无管辖权,并建议向长庆街道反映。2023年6月1日至7月22日期间,申请人多次打电话报案,被申请人做了接警登记、告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就其反映某大厦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报警记录截图、通话录音、报案大厅视频光盘、6月1日出警视频光盘、接警单、工程概况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在现场调查的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控告某大厦施工产生噪声属于建筑施工噪声,不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现有法律未规定公安机关有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无权管辖,并建议申请人向有关单位反映噪声问题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卓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