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4-04-30 14:3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刘炳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2024年3月9日下午,刘炳国在杭州市拱墅区文野巷6号因租房纠纷以推搡的方式对黄某实施伤害,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进行处罚。现公安机关拟对你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依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黄警官

联系电话85372254、17306418472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重机巷66号东新派出所

邮编:310004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东新派出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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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4-04-3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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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2024年3月9日下午,刘炳国在杭州市拱墅区文野巷6号因租房纠纷以推搡的方式对黄某实施伤害,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进行处罚。现公安机关拟对你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依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黄警官

联系电话85372254、17306418472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重机巷66号东新派出所

邮编:310004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东新派出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