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11-12 18:2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徐雨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2024年9月20日下午,徐雨晴、杨一丹、聂宋才、刘伟(身份不明,在逃)在杭州市拱墅区华盛达时代中心8楼麻友会棋牌室2号棋牌室内,使用他人(身份不明,在逃)提供的麻将,以每局100元的筹码(赌资尚未支付),以打杭州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经查证,徐雨晴个人单次赌博输赢额超二十元,属赌资较大。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你的行为已构成赌博,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罚。现拟对你罚款三百元,并收缴赌资一百元。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在被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东新派出所提出申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拱墅区东新街道重机巷66号东新派出所
联系人:姚警官
电话:85372254
邮编:310004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视为你未提出陈述与申辩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东新派出所
2024年11月12日
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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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雨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2024年9月20日下午,徐雨晴、杨一丹、聂宋才、刘伟(身份不明,在逃)在杭州市拱墅区华盛达时代中心8楼麻友会棋牌室2号棋牌室内,使用他人(身份不明,在逃)提供的麻将,以每局100元的筹码(赌资尚未支付),以打杭州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经查证,徐雨晴个人单次赌博输赢额超二十元,属赌资较大。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你的行为已构成赌博,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罚。现拟对你罚款三百元,并收缴赌资一百元。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在被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东新派出所提出申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拱墅区东新街道重机巷66号东新派出所
联系人:姚警官
电话:85372254
邮编:310004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视为你未提出陈述与申辩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东新派出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