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企业看过来,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开始啦!

发布日期: 2023-07-12 11:27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园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2023〕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拱墅区居民企业;

2.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流程及截止时间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申报,2023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改“一次申报”为“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展。

01

报名

企业(含新认定和重新认定)须于2023年4月1日(第一批),2023年7月1日(第二批)前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申报表(已填过的无需重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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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预审会

区科技局将在4月中下旬(第一批)、7月中下旬(第二批)组织开展专家预审会,具体要求在qq群内另行通知,请申报企业提前做好准备。

03

网络申报

参加第一批次申报的企业须于4月30日前、参加第二批次申报的企业须于7月31日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04

复评及异议处理

第一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申请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70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省高企认定办于6月、9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9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10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三、申报注意事项

1.请申报企业根据《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2023〕3号)要求上传申报材料,完成网络申报;

2.“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证明由区高企协调小组统一查询出具,无需企业单独出具;

3.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3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2023年以前(不含2023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4.2023年浙江省符合资质条件的事务所名单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公布。省外(含宁波)事务所需重点审查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在职人员清单及最新的社保证明、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承诺书、单位从业人数差异说明、无不良执业证明、退休返聘合同等证明材料;

5.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四、有关要求

1.加qq群。请申报企业加入拱墅区2023年国高企申报群:657108388。入群请注明:企业全称+姓名,便于申报交流以及通知。

2.税务审核。企业须主动联系拱墅区税务局税源管理科配合审核(管理一科85463122,管理二科88032708,管理三科85463155,管理四科89700251)。

3.属地推荐。各街道、园区于4月30日(第一批)、7月31日(第二批)前将盖章的推荐企业汇总表报送区科技局。

4.请拱墅区2023年高企新认定及重复认定的企业同步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申报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已认定除外)。

浙高企认{2023}3号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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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7-1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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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园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2023〕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拱墅区居民企业;

2.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流程及截止时间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申报,2023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改“一次申报”为“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展。

01

报名

企业(含新认定和重新认定)须于2023年4月1日(第一批),2023年7月1日(第二批)前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申报表(已填过的无需重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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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预审会

区科技局将在4月中下旬(第一批)、7月中下旬(第二批)组织开展专家预审会,具体要求在qq群内另行通知,请申报企业提前做好准备。

03

网络申报

参加第一批次申报的企业须于4月30日前、参加第二批次申报的企业须于7月31日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04

复评及异议处理

第一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申请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70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省高企认定办于6月、9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9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10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三、申报注意事项

1.请申报企业根据《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2023〕3号)要求上传申报材料,完成网络申报;

2.“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证明由区高企协调小组统一查询出具,无需企业单独出具;

3.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3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2023年以前(不含2023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4.2023年浙江省符合资质条件的事务所名单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公布。省外(含宁波)事务所需重点审查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在职人员清单及最新的社保证明、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承诺书、单位从业人数差异说明、无不良执业证明、退休返聘合同等证明材料;

5.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四、有关要求

1.加qq群。请申报企业加入拱墅区2023年国高企申报群:657108388。入群请注明:企业全称+姓名,便于申报交流以及通知。

2.税务审核。企业须主动联系拱墅区税务局税源管理科配合审核(管理一科85463122,管理二科88032708,管理三科85463155,管理四科89700251)。

3.属地推荐。各街道、园区于4月30日(第一批)、7月31日(第二批)前将盖章的推荐企业汇总表报送区科技局。

4.请拱墅区2023年高企新认定及重复认定的企业同步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申报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已认定除外)。

浙高企认{2023}3号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