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50-0/2023-275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卫健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6-12 发布日期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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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3-06-12 15:14:02 点击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应急组织体系、职责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3 日常管理机构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3.5 工作机制

4  监测、评估、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评估

4.3 预警

4.4 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抚恤

6.3 责任追究

6.4 征用补偿

6.5 抚恤补助

5.6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5 法律保障

7.6 督导考核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8.2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食品安全事件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精密智控、属地管理;依法管理、科学防治;联防联控、社会参与。

2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将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区政府和区卫健局结合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对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泄漏等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

7.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辖区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

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杭州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

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各以上市(地)。

4.霍乱在1个市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辖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局限于辖区内。

2. 辖区发生腺鼠疫,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超过10例以上。

3. 辖区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29例。

4. 辖区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 辖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及以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区政府或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腺鼠疫在辖区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辖区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区卫健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职责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各街道应建立事件防控应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部门和单位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区政府成立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班工作机制;区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发生一般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区卫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3.1.2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成立由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部,接受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3.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2.1区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省、市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我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2)向上级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上级政府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城区联系和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各街道、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2.2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办:负责区委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区委应急处置相关文书处理、领导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区委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相关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区府办:负责区政府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区政府应急处置相关公文处理、领导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政府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普及科普,协调事件新闻报道及对外新闻发布;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管控失实舆论,引导媒体严谨、适时、适度报道,客观反映事件处置情况;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疫情防控中的感人事迹,传播正能量。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侨办):牵头做好民族宗教领域事件应对处置和防控工作,做好对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时发现、应对和处置涉民族宗教舆情。广泛动员海外侨胞、归侨侨眷、涉侨社团等开展捐款捐物,重点加强紧缺应急医疗物资捐赠或提供相关采购渠道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事件处置期间归侨侨眷和来杭侨胞的信息收集、共享和联络等工作,对遇到困难的侨眷侨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利用各类涉侨工作渠道,加强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健康教育等。

区发改经信局:会同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煤电油气等能源可靠供应,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统筹推进全区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做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立项审批;指导做好粮食应急保供工作,实施粮食、食用油、猪肉等储备应急投放;负责对物资储备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指导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承担区级医药流通储备管理工作;协同区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做好校园重大传染病防控、事件应急处置、疫情监测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产品科研攻关,统一协调科研攻关中的科技问题。

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人员和物品卫生检疫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协助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区民政局:指导全区养老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测、督导;指导做好社区空巢、独居、困难老人的生活照护;接收社会捐赠,负责接收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企业、热心人士等捐赠;配合相关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向社会发出救灾募捐呼吁,组织筹款募捐,通报善款善物的接收、使用情况;动员和招募慈善义工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司法局:按照普法责任制原则,指导相关部门加强事件防控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支持与配合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看守所落实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

区财政局:落实事件应急处置财政保障政策,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疫情防控人员待遇保障、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医疗费用保障、重点人群检测隔离、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供应、复工复产等方面相关政策,按规定落实相关资金保障,配合落实减税降费、金融扶持等政策举措。

区人力社保局:按照省统一部署,研究制定企业减负措施,降低用人成本,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做好岗位对接匹配,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用工;及时做好失业登记,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稳定建档立卡人员在我区就业;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参与事件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人才选拔、岗位晋升、年度考核、及时奖励等方面的相关倾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事件应急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支持公共卫生机构引进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加强价格和供应监测;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根据上级要求临时调整医保政策;启动医疗救助应急机制,及时做好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便捷医保经办服务。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落实城市供水设施、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人员的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处置事件所需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采购协调工作;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展会、对外投资合作等活动人员的宣传、预警、管控等工作,防止事件在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做好应急生活物资保障,推进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

区文广旅体局:根据上级和相关部门要求,部署落实文化和旅游行业防控措施,发布疫情防控提示和警示;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的宣传、登记工作;协助追踪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防止疫情在文化娱乐场所、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区域传播。负责做好重大体育赛事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体育场馆的防疫设施设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事件防控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应急响应、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检测、医疗救治、疫苗接种、心理危机干预等各项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依法及时发布事件信息,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制定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调度消防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航空救援力量等执行卡口检查、场所消杀、物资运送等防疫任务;调拨应急帐篷、行军床、应急包等应急物资支援全市防疫工作;制定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指导、服务;负责指导和协调地震灾害相关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查处事件中涉及的假劣产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负责加强药品和医疗防疫用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检验检测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医疗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疫情溯源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动物传染病疫情;在涉畜禽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样本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动物运输、交易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对与疫情有关的动物饲养繁育场所进行管理,疫情期间禁止有关动物的扩散和转运贩卖。

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应急处置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垃圾处置工作。

区数据资源局:依托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利用公共数据平台,协同业务牵头部门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为事件精密智控提供数据支撑;依托“浙政钉”政务协同平台,建立快速响应、高效协同的工作联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公开事件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相关网上公共服务;为相关信息系统提供政务云资源,保障基础网络顺畅运行,做好重要应急视频会议网络保障。

区投促局(外事办):协助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指导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境外媒体证件核验、配合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拱墅区外籍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助组织开展援外及其他涉外事务。

区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配合管控辖区商会聚集性活动;指导民营企业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引导广大杭商和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各种形式支援疫情防控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救援队、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完善捐赠流程,做好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及信息公开;根据需要,向国内外提供急需的救援、救护和人道救助。

规划资源拱墅分局:负责事件处置相关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供应急处置需要的相关测绘与地理信息。配合开展疫情溯源;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配合管控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等防控工作。

生态环境拱墅分局: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交通运输拱墅执法大队:协助做好应急处置的交通管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乘车、乘船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做好疫区相关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和场站的消毒预防工作;做好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应急运送保障,配合开展已查获的可能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运输物品处置。

各街道、园区:负责建立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协调各社区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要求,做好管辖区域的各项防控工作,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管理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人员的疏散和临时安置,解决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完成区领导小组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的需要,制定完善部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配合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区领导小组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3.3 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健局作为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包括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主要职责: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5 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具体包括:

3.5.1 应急指挥机制

(1)区政府和各街道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区政府、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等级、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5.2 联防联控机制

在落实各街道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3.5.3 群防群控机制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完善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干部、网格员以及公众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2)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积极培育整合协调社会组织、民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

3.5.4 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社会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控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由区疾控机构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3.5.5 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区疾控机构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3.5.6 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的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3.5.7 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化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应战。

(2)提升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呼吸、中毒、核与辐射等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

(3)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4)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重症、危重症患者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5)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3.5.8 “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4  监测、评估、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市法定传染病和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舆情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监测计划,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确认,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

4.2 评估

区卫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开展督导评估。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并为卫健局提供技术支持。

日常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估的内容,或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级别以上事件,或两个以上街道发生可能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一般级别以上的事件,以及举办大型活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时需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4.3 预警

4.3.1 预警级别

根据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的发展趋势,本区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3.2 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街道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调集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和设备,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应急科普宣传,开展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4.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及时解除预警。

4.4 报告

4.4.1 报告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区卫健局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件,事发地街道和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情况,初次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4.4.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较大以上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较大以上事件结束后1周内,由区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1.1 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健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上级政府已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上级政府要求我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5.1.2 符合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健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上级政府已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或上级政府要求我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5.1.3 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健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市政府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或市政府要求我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5.1.4 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或要求相关街道启动应急响应。

5.1.5 要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或发生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5.1.6 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省、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在国家、省、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省、市政府未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由区政府根据事件等级和实际情况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上级政府批准。根据事件性质,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

(1)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启动办公室、工作组和若干专班运行机制,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在组建管控组、医疗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综合组等工作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见附件1。

(2)街道应急响应。各街道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组建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管控组、医疗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和综合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2)街道应急响应。各街道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健康副区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特殊情况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或特定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相关街道应急响应。相关街道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由区卫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2)相关街道应急响应。相关街道在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3  响应措施

5.3.1 各级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

(3)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各级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发生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水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引起事件的,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实施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区政府应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在本行政区域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以及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采取涉及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需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上一级政府同意后实施。中断交通干道的,应经省政府批准。

(6)落实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网格化”管理,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开展生产生活活动。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

(8)组织信息发布。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涉及疫情数据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9)做好群防群控。各街道及社区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以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发布社会公众健康指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

(2)负责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辖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3)及时向社会公告或发布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件防控工作情况。

(4)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恐慌,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5)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5.3.3其他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5.4.1 响应调整和终止依据

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应终止响应。

5.4.1 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

(1)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后发布实施;或者根据上级政府的发布实施。

(2)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终止应急响应的,报区政府备案后发布实施,提高响应级别的向上级政府报告后发布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6.2 奖励抚恤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有序、依法规范。应将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 技术保障

7.2.1 信息系统

各部门应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技术融入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医疗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精密智控的技术支撑作用。

7.2.2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加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强化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全区、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由市和区公立医疗机构、急救中心、民营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落实应急后备医疗机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建成覆盖面广、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发挥中医药疫病防治优势,建立健全中医药应急管理体系、疫病防治体系和应急救援机制。

7.2.3卫生应急队伍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化学中毒救治、反恐、核辐射救治、中医疫病防治、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卫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卫生应急处置。

7.2.4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完善预案体系。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3.1 各级政府要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7.3.2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

7.3.3 建立应急生产供应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4.1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7.4.2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配合做好检疫工作。

7.5 法律保障

7.5.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7.5.2 区司法、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

7.5.3 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7.6 督导考核

各部门、各街道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8  附则

8.1预案的制定

8.1.1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8.1.2 区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拱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9  附件

附件1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一、办公室

成员单位有区委办、区府办、区卫健局、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数据资源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区领导小组的公文收文、分发、拟办、核稿、运转、印制和归档等,负责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的会务组织;强化综合协调、工作统筹,督促、指导、评估各部门、各街道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整理、报送防控工作信息,编写防控工作动态;做好与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兄弟城区的联络沟通;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舆情组

成员单位有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统一做好防控工作信息发布;及时收集、整理舆情监测信息,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澄清、管控各类谣言;指导相关部门宣传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管控组

成员单位有区公安分局、交通运输拱墅执法大队、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资源局、各街道等。主要职责为负责对重要场所和重点人员开展地毯式排查,分类采取管控措施;发挥部门技术优势,联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等应急处置工作;严格做好交通管控;协调辖区内流动人员进行管控,确保不遗漏、不重复;依法打击各种破坏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医疗组

成员单位有区卫健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主要职责为督促落实诊疗原则;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治的标准、规范、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做好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全区专家资源共享;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医疗物资保障组

成员单位有区发改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拱墅执法大队、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投集团、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局、区委统战部、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区工商联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调配防控物资供应保障,研究并综合协调防控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协调应急物资计划、生产、储备和调配;负责疫情防控所需的项目立项、预算安排和经费保障;协助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的紧缺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生活物资保障组

成员单位有区发改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拱墅执法大队、区商务局、区国投集团、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全面掌握防控生活物资供需情况,及时了解防控应急生活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供需、生产、储备等方面事宜,做好生活物资调拨调配;协调安排应急生活物资紧急进口事宜;统筹做好生活物资防控资金保障;督促各部门、各街道落实各项生活物资保障措施;协助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的紧缺人员和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及供给保障工作,维持正常市场秩序,稳定物价和查处违规经营活动;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综合组

成员单位有区委办、区府办、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信访局、区发改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投促局、各街道等。主要职责为负责事件防控重大风险的报送、研判和处置;对全区面上防控重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对全区防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起草审核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重要文稿;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事件应对过程中,根据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传染病、事件相关信息监测

法定传染病病例;事件相关信息

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健康危险

因素监测

环境、食品、核与辐射等

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症候群

监测

开展重大传染病、食源性疾病、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候群的监测

在指定的医院建立监测哨点,收集HIS系统门诊就诊数据,动态分析症候群变化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医疗机构

网络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医疗机构、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

口岸

监测

检疫传染病、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病媒生物和染疫动物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开展监测,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海关

举报电话

与事件相关联的各类信息

举报信息监测

公众

附件3

拱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图片2.png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
拱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00250050-0/2023-27540

文号

公布日期

2023-0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卫健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应急组织体系、职责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3 日常管理机构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3.5 工作机制

4  监测、评估、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评估

4.3 预警

4.4 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抚恤

6.3 责任追究

6.4 征用补偿

6.5 抚恤补助

5.6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5 法律保障

7.6 督导考核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8.2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食品安全事件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精密智控、属地管理;依法管理、科学防治;联防联控、社会参与。

2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将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区政府和区卫健局结合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对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泄漏等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

7.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辖区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

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杭州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

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各以上市(地)。

4.霍乱在1个市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辖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局限于辖区内。

2. 辖区发生腺鼠疫,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超过10例以上。

3. 辖区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29例。

4. 辖区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 辖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及以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区政府或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腺鼠疫在辖区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辖区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区卫健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职责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各街道应建立事件防控应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部门和单位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区政府成立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班工作机制;区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发生一般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区卫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3.1.2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成立由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部,接受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3.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2.1区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省、市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我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2)向上级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上级政府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城区联系和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各街道、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2.2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办:负责区委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区委应急处置相关文书处理、领导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区委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相关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区府办:负责区政府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区政府应急处置相关公文处理、领导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政府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普及科普,协调事件新闻报道及对外新闻发布;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管控失实舆论,引导媒体严谨、适时、适度报道,客观反映事件处置情况;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疫情防控中的感人事迹,传播正能量。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侨办):牵头做好民族宗教领域事件应对处置和防控工作,做好对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时发现、应对和处置涉民族宗教舆情。广泛动员海外侨胞、归侨侨眷、涉侨社团等开展捐款捐物,重点加强紧缺应急医疗物资捐赠或提供相关采购渠道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事件处置期间归侨侨眷和来杭侨胞的信息收集、共享和联络等工作,对遇到困难的侨眷侨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利用各类涉侨工作渠道,加强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健康教育等。

区发改经信局:会同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煤电油气等能源可靠供应,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统筹推进全区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做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立项审批;指导做好粮食应急保供工作,实施粮食、食用油、猪肉等储备应急投放;负责对物资储备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指导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承担区级医药流通储备管理工作;协同区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做好校园重大传染病防控、事件应急处置、疫情监测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产品科研攻关,统一协调科研攻关中的科技问题。

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人员和物品卫生检疫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协助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区民政局:指导全区养老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测、督导;指导做好社区空巢、独居、困难老人的生活照护;接收社会捐赠,负责接收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企业、热心人士等捐赠;配合相关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向社会发出救灾募捐呼吁,组织筹款募捐,通报善款善物的接收、使用情况;动员和招募慈善义工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司法局:按照普法责任制原则,指导相关部门加强事件防控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支持与配合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看守所落实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

区财政局:落实事件应急处置财政保障政策,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疫情防控人员待遇保障、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医疗费用保障、重点人群检测隔离、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供应、复工复产等方面相关政策,按规定落实相关资金保障,配合落实减税降费、金融扶持等政策举措。

区人力社保局:按照省统一部署,研究制定企业减负措施,降低用人成本,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做好岗位对接匹配,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用工;及时做好失业登记,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稳定建档立卡人员在我区就业;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参与事件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人才选拔、岗位晋升、年度考核、及时奖励等方面的相关倾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事件应急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支持公共卫生机构引进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加强价格和供应监测;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根据上级要求临时调整医保政策;启动医疗救助应急机制,及时做好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便捷医保经办服务。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落实城市供水设施、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人员的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处置事件所需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采购协调工作;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展会、对外投资合作等活动人员的宣传、预警、管控等工作,防止事件在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做好应急生活物资保障,推进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

区文广旅体局:根据上级和相关部门要求,部署落实文化和旅游行业防控措施,发布疫情防控提示和警示;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的宣传、登记工作;协助追踪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防止疫情在文化娱乐场所、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区域传播。负责做好重大体育赛事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体育场馆的防疫设施设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事件防控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应急响应、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检测、医疗救治、疫苗接种、心理危机干预等各项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依法及时发布事件信息,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制定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调度消防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航空救援力量等执行卡口检查、场所消杀、物资运送等防疫任务;调拨应急帐篷、行军床、应急包等应急物资支援全市防疫工作;制定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指导、服务;负责指导和协调地震灾害相关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查处事件中涉及的假劣产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负责加强药品和医疗防疫用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检验检测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医疗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疫情溯源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动物传染病疫情;在涉畜禽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样本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动物运输、交易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对与疫情有关的动物饲养繁育场所进行管理,疫情期间禁止有关动物的扩散和转运贩卖。

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应急处置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垃圾处置工作。

区数据资源局:依托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利用公共数据平台,协同业务牵头部门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为事件精密智控提供数据支撑;依托“浙政钉”政务协同平台,建立快速响应、高效协同的工作联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公开事件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相关网上公共服务;为相关信息系统提供政务云资源,保障基础网络顺畅运行,做好重要应急视频会议网络保障。

区投促局(外事办):协助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指导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境外媒体证件核验、配合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拱墅区外籍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助组织开展援外及其他涉外事务。

区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配合管控辖区商会聚集性活动;指导民营企业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引导广大杭商和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各种形式支援疫情防控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救援队、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完善捐赠流程,做好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及信息公开;根据需要,向国内外提供急需的救援、救护和人道救助。

规划资源拱墅分局:负责事件处置相关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供应急处置需要的相关测绘与地理信息。配合开展疫情溯源;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配合管控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等防控工作。

生态环境拱墅分局: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交通运输拱墅执法大队:协助做好应急处置的交通管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乘车、乘船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做好疫区相关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和场站的消毒预防工作;做好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应急运送保障,配合开展已查获的可能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运输物品处置。

各街道、园区:负责建立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协调各社区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要求,做好管辖区域的各项防控工作,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管理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人员的疏散和临时安置,解决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完成区领导小组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的需要,制定完善部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配合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区领导小组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3.3 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健局作为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包括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主要职责: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5 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具体包括:

3.5.1 应急指挥机制

(1)区政府和各街道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区政府、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等级、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5.2 联防联控机制

在落实各街道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3.5.3 群防群控机制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完善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干部、网格员以及公众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2)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积极培育整合协调社会组织、民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

3.5.4 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社会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控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由区疾控机构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3.5.5 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区疾控机构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3.5.6 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的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3.5.7 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化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应战。

(2)提升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呼吸、中毒、核与辐射等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

(3)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4)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重症、危重症患者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5)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3.5.8 “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4  监测、评估、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市法定传染病和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舆情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监测计划,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确认,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

4.2 评估

区卫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开展督导评估。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并为卫健局提供技术支持。

日常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估的内容,或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级别以上事件,或两个以上街道发生可能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一般级别以上的事件,以及举办大型活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时需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4.3 预警

4.3.1 预警级别

根据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的发展趋势,本区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3.2 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街道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调集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和设备,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应急科普宣传,开展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4.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及时解除预警。

4.4 报告

4.4.1 报告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区卫健局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件,事发地街道和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情况,初次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4.4.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较大以上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较大以上事件结束后1周内,由区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1.1 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健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上级政府已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上级政府要求我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5.1.2 符合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健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上级政府已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或上级政府要求我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5.1.3 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健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市政府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或市政府要求我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5.1.4 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或要求相关街道启动应急响应。

5.1.5 要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或发生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5.1.6 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省、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在国家、省、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省、市政府未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由区政府根据事件等级和实际情况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上级政府批准。根据事件性质,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

(1)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启动办公室、工作组和若干专班运行机制,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在组建管控组、医疗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综合组等工作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见附件1。

(2)街道应急响应。各街道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组建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管控组、医疗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和综合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2)街道应急响应。各街道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健康副区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特殊情况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或特定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相关街道应急响应。相关街道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由区卫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2)相关街道应急响应。相关街道在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3  响应措施

5.3.1 各级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

(3)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各级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发生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水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引起事件的,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实施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区政府应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在本行政区域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以及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采取涉及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需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上一级政府同意后实施。中断交通干道的,应经省政府批准。

(6)落实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网格化”管理,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开展生产生活活动。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

(8)组织信息发布。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涉及疫情数据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9)做好群防群控。各街道及社区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以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发布社会公众健康指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

(2)负责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辖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3)及时向社会公告或发布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件防控工作情况。

(4)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恐慌,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5)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5.3.3其他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5.4.1 响应调整和终止依据

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应终止响应。

5.4.1 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

(1)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后发布实施;或者根据上级政府的发布实施。

(2)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终止应急响应的,报区政府备案后发布实施,提高响应级别的向上级政府报告后发布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6.2 奖励抚恤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有序、依法规范。应将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 技术保障

7.2.1 信息系统

各部门应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技术融入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医疗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精密智控的技术支撑作用。

7.2.2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加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强化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全区、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由市和区公立医疗机构、急救中心、民营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落实应急后备医疗机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建成覆盖面广、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发挥中医药疫病防治优势,建立健全中医药应急管理体系、疫病防治体系和应急救援机制。

7.2.3卫生应急队伍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化学中毒救治、反恐、核辐射救治、中医疫病防治、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卫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卫生应急处置。

7.2.4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完善预案体系。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3.1 各级政府要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7.3.2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

7.3.3 建立应急生产供应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4.1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7.4.2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配合做好检疫工作。

7.5 法律保障

7.5.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7.5.2 区司法、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

7.5.3 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7.6 督导考核

各部门、各街道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8  附则

8.1预案的制定

8.1.1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8.1.2 区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拱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9  附件

附件1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一、办公室

成员单位有区委办、区府办、区卫健局、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数据资源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区领导小组的公文收文、分发、拟办、核稿、运转、印制和归档等,负责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的会务组织;强化综合协调、工作统筹,督促、指导、评估各部门、各街道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整理、报送防控工作信息,编写防控工作动态;做好与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兄弟城区的联络沟通;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舆情组

成员单位有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统一做好防控工作信息发布;及时收集、整理舆情监测信息,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澄清、管控各类谣言;指导相关部门宣传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管控组

成员单位有区公安分局、交通运输拱墅执法大队、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资源局、各街道等。主要职责为负责对重要场所和重点人员开展地毯式排查,分类采取管控措施;发挥部门技术优势,联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等应急处置工作;严格做好交通管控;协调辖区内流动人员进行管控,确保不遗漏、不重复;依法打击各种破坏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医疗组

成员单位有区卫健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主要职责为督促落实诊疗原则;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治的标准、规范、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做好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全区专家资源共享;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医疗物资保障组

成员单位有区发改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拱墅执法大队、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投集团、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局、区委统战部、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区工商联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调配防控物资供应保障,研究并综合协调防控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协调应急物资计划、生产、储备和调配;负责疫情防控所需的项目立项、预算安排和经费保障;协助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的紧缺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生活物资保障组

成员单位有区发改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拱墅执法大队、区商务局、区国投集团、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全面掌握防控生活物资供需情况,及时了解防控应急生活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供需、生产、储备等方面事宜,做好生活物资调拨调配;协调安排应急生活物资紧急进口事宜;统筹做好生活物资防控资金保障;督促各部门、各街道落实各项生活物资保障措施;协助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的紧缺人员和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及供给保障工作,维持正常市场秩序,稳定物价和查处违规经营活动;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综合组

成员单位有区委办、区府办、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信访局、区发改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投促局、各街道等。主要职责为负责事件防控重大风险的报送、研判和处置;对全区面上防控重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对全区防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起草审核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重要文稿;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事件应对过程中,根据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传染病、事件相关信息监测

法定传染病病例;事件相关信息

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健康危险

因素监测

环境、食品、核与辐射等

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症候群

监测

开展重大传染病、食源性疾病、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候群的监测

在指定的医院建立监测哨点,收集HIS系统门诊就诊数据,动态分析症候群变化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医疗机构

网络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医疗机构、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

口岸

监测

检疫传染病、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病媒生物和染疫动物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开展监测,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海关

举报电话

与事件相关联的各类信息

举报信息监测

公众

附件3

拱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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