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30-8/2023-272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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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3-04-27 | 发布日期 | 2023-04-27 |
附件 | 【负责人解读】《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关联类型 |
发布日期: 2023-04-27 15:21:29 点击率:
一、制定背景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国家和省市促进民办教育(或涉及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的修改与补充完善,为我区调研制定与修改完善《办法》提供了最新的政策依据。因此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财教〔2021〕22号)等为政策依据,结合拱墅实际制定而成。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拱墅区教育局负责起草,期间,多次与区财政局对接沟通,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探讨完善。2023年3月15日-24日在“杭州·拱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无相关意见建议反馈。后经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研究讨论等程序后,本办法正式形成。
四、主要内容和简明问答
1、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
答:主要是区级财政教育资金和国家、省、市相关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
2、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是哪些民办学校?
答:主要是区管民办非营利性高中段学校、义务教育学校、非营利性幼儿园和其他区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上述民办学校需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考核合格。
3、专项资金的可以用于哪些方面?
答:可以用于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4、我是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我怎么申领相关补助?可以拿到多少补助?
答:需参加区教育局每年组织实施的对区管民办学校上年度的核评,并 提交原文第八条中列明的五项材料。补助按新学年学籍人数,以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给予一定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其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资金由区教育局拨付。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资金按区财政相关规定拨付。
5、谁来监督这笔专项资金的使用?
答:除民办学校自身需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绩效管理外,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教育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双监控”。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解读人:徐旭勇(局长)
解读科室:计划基建财务科
联系电话:0571—88259973
索引号
00250030-8/2023-27232
公布日期
2023-04-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教育局
关联类型
一、制定背景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国家和省市促进民办教育(或涉及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的修改与补充完善,为我区调研制定与修改完善《办法》提供了最新的政策依据。因此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财教〔2021〕22号)等为政策依据,结合拱墅实际制定而成。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拱墅区教育局负责起草,期间,多次与区财政局对接沟通,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探讨完善。2023年3月15日-24日在“杭州·拱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无相关意见建议反馈。后经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研究讨论等程序后,本办法正式形成。
四、主要内容和简明问答
1、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
答:主要是区级财政教育资金和国家、省、市相关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
2、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是哪些民办学校?
答:主要是区管民办非营利性高中段学校、义务教育学校、非营利性幼儿园和其他区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上述民办学校需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考核合格。
3、专项资金的可以用于哪些方面?
答:可以用于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4、我是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我怎么申领相关补助?可以拿到多少补助?
答:需参加区教育局每年组织实施的对区管民办学校上年度的核评,并 提交原文第八条中列明的五项材料。补助按新学年学籍人数,以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给予一定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其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资金由区教育局拨付。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资金按区财政相关规定拨付。
5、谁来监督这笔专项资金的使用?
答:除民办学校自身需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绩效管理外,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教育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双监控”。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解读人:徐旭勇(局长)
解读科室:计划基建财务科
联系电话:0571—88259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