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3-268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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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2]4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03-27 | 发布日期 | 2023-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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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3-27 15:07:13 点击率:
申请人:马某燕。
申请人:林某树。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马某燕、林某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房屋解危加固行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依据《杭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六条规定,截至2022年3月29日,未签收任何通知书,且未委托和参与及施工过任何设计单位的加固方案设计,未查询到加固公司招标信息,程序违法。2、依据《杭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适用于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整幢房屋,以及第三十九条,危房不是由业主造成的,因解危行为引起的维修、搬家、过渡,室内装修等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现违法加固施工已严重影响取证过程,要求立即停止。
综上,请求停止被申请人的解危加固行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2)房产证;(3)施工照片4张;(4)关于某新村解危加固进场施工的告知书。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申请危房鉴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房屋安全职责并无不当。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某新村6幢、11幢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系被申请人辖区内房屋,被申请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依法承担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发现危房后积极履职,协助、配合实施危房的治理处置工作,具有法律依据。
2.申请危房鉴定系经案涉房屋业主共同委托授权。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以及第四款的规定,“区分所有权的房屋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由相关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委托鉴定。未共同委托鉴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鉴定。”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系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由案涉房屋业主委托鉴定单位。在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后,因案涉房屋涉及多名住户,被申请人协助征求各个住户意见。2020年10月,经统计,某新村6幢77.8%的住户以及11幢67.9%住户(包括申请人)同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后委托了浙江某应用工程技术研究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因此,该鉴定行为系得到案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授权后进行委托的,并无程序及实体不当。
二、被申请人对危房进行加固,系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目的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1.申请人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但未履行自身危房解危义务。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2020年10月9日,经鉴定单位鉴定,案涉房屋为D级危房,建议及时采取人员疏散、搬离等安全措施,并建议采取拆除重建的解危措施。次日,拱墅区住建局向案涉房屋全体业主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及案涉房屋的业主立即做好解危工作。2020年10月12日,经拱墅区政府授权,被申请人实施危房应急处置措施后,被申请人向案涉房屋全体业主发出了《某新村6幢、11幢房屋解危公告》,组织案涉房屋住户安全撤离。后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被申请人与区住建局、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于2020年10月23日共同发布《某新村6幢、11幢解危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案涉房屋业主按照鉴定报告中的建议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对案涉房屋进行解危。但案涉房屋全体业主未就拆除重建的解危措施达成统一意见,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业主也未及时对危房采取任何解危措施。
2.被申请人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目的对危房进行加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一)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三)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四)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五)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六)组织人员撤离;(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案涉房屋建成时间较早、使用时间较长,且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鉴于案涉房屋业主未就拆除重建的解危方式达成统一意见,也未及时履行危房解危的义务。为了避免案涉房屋发生现实的房屋安全事故,造成居民群众人身及财产损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组织业主召开解危工作告知会,告知将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进行应急解危,2022年3月发布《关于某新村解危加固进场施工的告知书》。后由杭州某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对案涉房屋实施加固。被申请人是在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未履行危房解危的情况下,鉴于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加固,避免事故发生,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的危房解危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停止该解危行为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危房鉴定委托书、某新村11幢危房鉴定委托书情况汇总,拟证明被申请人系经某新村11幢业主授权后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危房鉴定;2.《杭州市拱墅区某街道某新村11幢鉴定报告》,拟证明案涉房屋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建议拆除重建;3.拱危通某[2020]第×号《督促解危通知书》,拟证明拱墅区住建局督促被申请人以及案涉房屋全体业主对危房进行解危;4.府办简复2020年×号《<关于提请对某新村危房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请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公文简复单》,拟证明拱墅区人民政府授权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5.《某新村6幢、11幢房屋解危公告》《某新村6幢、11幢解危项目实施方案》,拟证明被申请人向案涉房屋全体业主发出解危公告,要求人员撤离;6.某新村解危《入户调查表》,拟证明案涉房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未就拆除重建达成统一意见;7.《关于某新村解危加固进场施工的告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提前告知案涉房屋业主加固单位近日将进场对危房采取加固方式进行解危。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房屋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某新村11幢2单元3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69.86㎡,套内面积69.73㎡。2020年4月,某新村11幢业主反映11幢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的情况,经某新村11幢67.9%的业主同意,浙江某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某新村11幢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2020年10月9日,浙江某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编号:×),鉴定结论为:某新村11幢房屋危险性处于D级状态,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建议及时采取人员疏散、搬离等安全措施,并建议采取拆除重建的解危措施。2020年10月10日,拱墅区住建局向案涉房屋全体业主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拱危通某(2020)第×号),要求被申请人及案涉房屋的业主立即做好解危工作。2020年10月12日,拱墅区人民政府出具(府办简复2020年×号)《公文简复单》,同意对某新村6幢、11幢房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使用并及时撤离人员,同时做好周边安全维护措施。必要时将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人员撤离并进行拆除,并要求被申请人负责落实上述应急处置措施。同日,被申请人向某新村6幢、11幢全体业主发出了《某新村6幢、11幢房屋解危公告》,并对某新村11幢业主进行入户调查。2020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发布《某新村6幢、11幢解危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组织某新村11幢业主召开解危工作告知会,告知将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进行应急解危。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某新村解危加固进场施工的告知书》,后由杭州某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对案涉房屋实施加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房产证、施工照片4张、危房鉴定委托书、某新村11幢危房鉴定委托书情况汇总、《杭州市拱墅区某街道某新村11幢鉴定报告》、拱危通某[2020]第×号《督促解危通知书》、府办简复2020年×号《<关于提请对某新村危房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请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公文简复单》、《某新村6幢、11幢房屋解危公告》、《某新村6幢、11幢解危项目实施方案》、某新村解危《入户调查表》、《关于某新村解危加固进场施工的告知书》等证明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一)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三)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四)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五)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六)组织人员撤离;(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具体实施对某新村11幢的解危加固行为,但视为受拱墅区政府委托,应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拱墅区政府系杭州市政府的下一级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可根据该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六)组织人员撤离;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损毁、灭失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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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3-26803
文号
杭拱政复[2022]46号
公布日期
2023-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马某燕。
申请人:林某树。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马某燕、林某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房屋解危加固行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依据《杭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六条规定,截至2022年3月29日,未签收任何通知书,且未委托和参与及施工过任何设计单位的加固方案设计,未查询到加固公司招标信息,程序违法。2、依据《杭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适用于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整幢房屋,以及第三十九条,危房不是由业主造成的,因解危行为引起的维修、搬家、过渡,室内装修等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现违法加固施工已严重影响取证过程,要求立即停止。
综上,请求停止被申请人的解危加固行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2)房产证;(3)施工照片4张;(4)关于某新村解危加固进场施工的告知书。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申请危房鉴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房屋安全职责并无不当。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某新村6幢、11幢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系被申请人辖区内房屋,被申请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依法承担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发现危房后积极履职,协助、配合实施危房的治理处置工作,具有法律依据。
2.申请危房鉴定系经案涉房屋业主共同委托授权。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以及第四款的规定,“区分所有权的房屋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由相关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委托鉴定。未共同委托鉴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鉴定。”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系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由案涉房屋业主委托鉴定单位。在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后,因案涉房屋涉及多名住户,被申请人协助征求各个住户意见。2020年10月,经统计,某新村6幢77.8%的住户以及11幢67.9%住户(包括申请人)同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后委托了浙江某应用工程技术研究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因此,该鉴定行为系得到案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授权后进行委托的,并无程序及实体不当。
二、被申请人对危房进行加固,系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目的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1.申请人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但未履行自身危房解危义务。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2020年10月9日,经鉴定单位鉴定,案涉房屋为D级危房,建议及时采取人员疏散、搬离等安全措施,并建议采取拆除重建的解危措施。次日,拱墅区住建局向案涉房屋全体业主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及案涉房屋的业主立即做好解危工作。2020年10月12日,经拱墅区政府授权,被申请人实施危房应急处置措施后,被申请人向案涉房屋全体业主发出了《某新村6幢、11幢房屋解危公告》,组织案涉房屋住户安全撤离。后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被申请人与区住建局、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于2020年10月23日共同发布《某新村6幢、11幢解危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案涉房屋业主按照鉴定报告中的建议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对案涉房屋进行解危。但案涉房屋全体业主未就拆除重建的解危措施达成统一意见,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业主也未及时对危房采取任何解危措施。
2.被申请人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目的对危房进行加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一)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三)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四)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五)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六)组织人员撤离;(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案涉房屋建成时间较早、使用时间较长,且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鉴于案涉房屋业主未就拆除重建的解危方式达成统一意见,也未及时履行危房解危的义务。为了避免案涉房屋发生现实的房屋安全事故,造成居民群众人身及财产损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组织业主召开解危工作告知会,告知将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进行应急解危,2022年3月发布《关于某新村解危加固进场施工的告知书》。后由杭州某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对案涉房屋实施加固。被申请人是在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未履行危房解危的情况下,鉴于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加固,避免事故发生,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的危房解危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停止该解危行为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危房鉴定委托书、某新村11幢危房鉴定委托书情况汇总,拟证明被申请人系经某新村11幢业主授权后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危房鉴定;2.《杭州市拱墅区某街道某新村11幢鉴定报告》,拟证明案涉房屋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建议拆除重建;3.拱危通某[2020]第×号《督促解危通知书》,拟证明拱墅区住建局督促被申请人以及案涉房屋全体业主对危房进行解危;4.府办简复2020年×号《<关于提请对某新村危房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请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公文简复单》,拟证明拱墅区人民政府授权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5.《某新村6幢、11幢房屋解危公告》《某新村6幢、11幢解危项目实施方案》,拟证明被申请人向案涉房屋全体业主发出解危公告,要求人员撤离;6.某新村解危《入户调查表》,拟证明案涉房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未就拆除重建达成统一意见;7.《关于某新村解危加固进场施工的告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提前告知案涉房屋业主加固单位近日将进场对危房采取加固方式进行解危。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房屋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某新村11幢2单元3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69.86㎡,套内面积69.73㎡。2020年4月,某新村11幢业主反映11幢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的情况,经某新村11幢67.9%的业主同意,浙江某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某新村11幢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2020年10月9日,浙江某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编号:×),鉴定结论为:某新村11幢房屋危险性处于D级状态,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建议及时采取人员疏散、搬离等安全措施,并建议采取拆除重建的解危措施。2020年10月10日,拱墅区住建局向案涉房屋全体业主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拱危通某(2020)第×号),要求被申请人及案涉房屋的业主立即做好解危工作。2020年10月12日,拱墅区人民政府出具(府办简复2020年×号)《公文简复单》,同意对某新村6幢、11幢房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使用并及时撤离人员,同时做好周边安全维护措施。必要时将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人员撤离并进行拆除,并要求被申请人负责落实上述应急处置措施。同日,被申请人向某新村6幢、11幢全体业主发出了《某新村6幢、11幢房屋解危公告》,并对某新村11幢业主进行入户调查。2020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发布《某新村6幢、11幢解危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组织某新村11幢业主召开解危工作告知会,告知将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进行应急解危。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某新村解危加固进场施工的告知书》,后由杭州某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对案涉房屋实施加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房产证、施工照片4张、危房鉴定委托书、某新村11幢危房鉴定委托书情况汇总、《杭州市拱墅区某街道某新村11幢鉴定报告》、拱危通某[2020]第×号《督促解危通知书》、府办简复2020年×号《<关于提请对某新村危房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请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公文简复单》、《某新村6幢、11幢房屋解危公告》、《某新村6幢、11幢解危项目实施方案》、某新村解危《入户调查表》、《关于某新村解危加固进场施工的告知书》等证明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一)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三)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四)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五)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六)组织人员撤离;(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具体实施对某新村11幢的解危加固行为,但视为受拱墅区政府委托,应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拱墅区政府系杭州市政府的下一级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可根据该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六)组织人员撤离;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损毁、灭失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