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MB1665661J/2022-26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数据资源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数管〔2022〕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3-13 发布日期 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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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拱墅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云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13 14:32:53 点击率:

各科室、中心:

《拱墅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云管理规范》已于2022年5月12日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拱墅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云管理规范

一、目的

为促进全区电子政务云资源管理,提高政务云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2022年1月2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杭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暂行)》(杭智办〔2021〕5号)以及《拱墅区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规范》(拱智政办〔2021〕1号)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由区数据局负责管理的区政务云平台相关资源,包括云主机(ECS)、云数据库(RDS)、对象存储(OSS)、负载均衡(SLB)等。

三、工作职责分工

区数据局统筹管理全区电子政务云资源,落实内部分工,具体如下:

1、项目组负责全区政务云平台项目的采购、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2、数据安全组负责政务云资源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政务云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及扫描,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3、运维组负责政务云资源的审批、审核、开通、变更、撤销、维护和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云资源采购

1、运维组于每年9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全区政务云资源需求,并提交项目组进行专家评审。

2、项目组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全区政务云平台项目采购、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二)云资源审批

1、初审

运维组政务云资源管理员负责对使用单位在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系统中提交的云资源申请进行初审,上云系统必须是已通过专家评审的信息化项目。初审工作主要对项目建设方案、云资源配置合理性、安全责任承诺书等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2、审批

运维组负责人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

3、开通

运维组政务云资源操作员根据审批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开通。新开通云主机原则按最低配置(CPU 2核,内存4G,存储40G+50G)开通,特殊配置的须在初审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4、变更

正式运行的系统,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通过内跑系统按变更流程完成初审、审批。运维组政务云资源操作员根据内跑系统审批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变更。

5、撤销

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平台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通过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系统按撤销流程完成初审、审批。运维组政务云资源操作员根据审批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关停,进入30日的云资源保留期。保留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的释放。

6、IRS平台申报

使用单位的政务云系统符合一体化数字资源IRS平台申报标准的,需同步完成在IRS平台云资源的申请流程。未完成IRS平台云资源申请流程的,不予开通政务云资源。

(三)费用核算

1、计费

政务云资源计费时间段为主机实际开通时间至关停时间,保留期内云资源不计算费用。

2、核算

运维组政务云资源管理员每月5日前提交全区政务云平台资源明细清单给项目监理单位初审,清单须包括系统相关信息、云资源具体配置、费用明细等内容,并注明上月新开通资源、变更资源和撤销资源详细情况。 

3、复核

政务云资源管理员和项目监理单位初审后的月度云资源使用清单,提交运维组负责人确认并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日常管理

1、通报制度

政务云资源管理员每月5日前完成全区政务云资源运行报告提交运维组负责人审核,针对资源利用率低的、存在“僵尸系统”现象的予以通报,并责令使用单位30日内完成整改。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对其采取降配或关停措施。

2、例会制度

每月运维组会同项目组和数据安全组召开政务云资源运维工作例会。由项目组从全区信息化项目开展方面对政务云资源使用提出意见,数据安全组从安全方面对云资源运维工作提出意见,运维组汇总各组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提出整改措施报局分管领导。

(五)监督管理

1、每季度运维组须将全区政务云资源费用情况汇总后上报局党组会审议。

2、如当月累计政务云资源费用已超过当年云资源项目总费用,运维组负责人须第一时间上报分管局领导,并暂停云资源新开通审批,待局领导研究后再另行安排。

3、各使用单位如本年度有“僵尸系统”未及时清理的,或被通报系统安全存在不达标情况的且未按期整改的,下一年度暂停新增云资源。

拱数管〔2022〕6号:关于印发《拱墅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云管理规范》的通知(20220512).doc

政策文件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拱墅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云管理规范》的通知

索引号

MB1665661J/2022-26530

文号

拱数管〔2022〕6号

公布日期

2023-03-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数据资源局

各科室、中心:

《拱墅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云管理规范》已于2022年5月12日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拱墅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云管理规范

一、目的

为促进全区电子政务云资源管理,提高政务云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2022年1月2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杭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暂行)》(杭智办〔2021〕5号)以及《拱墅区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规范》(拱智政办〔2021〕1号)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由区数据局负责管理的区政务云平台相关资源,包括云主机(ECS)、云数据库(RDS)、对象存储(OSS)、负载均衡(SLB)等。

三、工作职责分工

区数据局统筹管理全区电子政务云资源,落实内部分工,具体如下:

1、项目组负责全区政务云平台项目的采购、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2、数据安全组负责政务云资源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政务云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及扫描,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3、运维组负责政务云资源的审批、审核、开通、变更、撤销、维护和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云资源采购

1、运维组于每年9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全区政务云资源需求,并提交项目组进行专家评审。

2、项目组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全区政务云平台项目采购、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二)云资源审批

1、初审

运维组政务云资源管理员负责对使用单位在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系统中提交的云资源申请进行初审,上云系统必须是已通过专家评审的信息化项目。初审工作主要对项目建设方案、云资源配置合理性、安全责任承诺书等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2、审批

运维组负责人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

3、开通

运维组政务云资源操作员根据审批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开通。新开通云主机原则按最低配置(CPU 2核,内存4G,存储40G+50G)开通,特殊配置的须在初审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4、变更

正式运行的系统,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通过内跑系统按变更流程完成初审、审批。运维组政务云资源操作员根据内跑系统审批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变更。

5、撤销

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平台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通过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系统按撤销流程完成初审、审批。运维组政务云资源操作员根据审批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关停,进入30日的云资源保留期。保留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的释放。

6、IRS平台申报

使用单位的政务云系统符合一体化数字资源IRS平台申报标准的,需同步完成在IRS平台云资源的申请流程。未完成IRS平台云资源申请流程的,不予开通政务云资源。

(三)费用核算

1、计费

政务云资源计费时间段为主机实际开通时间至关停时间,保留期内云资源不计算费用。

2、核算

运维组政务云资源管理员每月5日前提交全区政务云平台资源明细清单给项目监理单位初审,清单须包括系统相关信息、云资源具体配置、费用明细等内容,并注明上月新开通资源、变更资源和撤销资源详细情况。 

3、复核

政务云资源管理员和项目监理单位初审后的月度云资源使用清单,提交运维组负责人确认并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日常管理

1、通报制度

政务云资源管理员每月5日前完成全区政务云资源运行报告提交运维组负责人审核,针对资源利用率低的、存在“僵尸系统”现象的予以通报,并责令使用单位30日内完成整改。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对其采取降配或关停措施。

2、例会制度

每月运维组会同项目组和数据安全组召开政务云资源运维工作例会。由项目组从全区信息化项目开展方面对政务云资源使用提出意见,数据安全组从安全方面对云资源运维工作提出意见,运维组汇总各组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提出整改措施报局分管领导。

(五)监督管理

1、每季度运维组须将全区政务云资源费用情况汇总后上报局党组会审议。

2、如当月累计政务云资源费用已超过当年云资源项目总费用,运维组负责人须第一时间上报分管局领导,并暂停云资源新开通审批,待局领导研究后再另行安排。

3、各使用单位如本年度有“僵尸系统”未及时清理的,或被通报系统安全存在不达标情况的且未按期整改的,下一年度暂停新增云资源。

拱数管〔2022〕6号:关于印发《拱墅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云管理规范》的通知(202205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