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77080179-5/2023-289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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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拱应急〔2023〕1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11-09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3-11-09 10:29:11 点击率:
各科室、队、防指办:
为深入推进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职能,特制定应急管理局亲清政商关系“十正十负”清单。
附件:亲清政商关系“十正十负”清单。
杭州市拱墅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
亲清政商关系“十正十负”清单
正面清单
1.积极推动惠企政策落实,向企业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供培训、咨询服务,确保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福利。
2.积极落实“最多跑一次”,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提早介入新建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审批工作。
3.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尽可能合并进行或纳入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4.依法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重大复杂案件要集体讨论,行政执法决定要进行法制审核。
5.加强对企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普法活动,切实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6.积极推进星级安管员评定和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激励保障措施。
7.持续推进“百万员工大培训”活动,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升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8.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企业问题反映和利益诉求,在职责范围内的要倾心倾力解决,在职责范围外的要反馈至相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
9.合理安排入企检查、服务和调研的时间、频次及人员数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0.制定涉企政策或作出涉企重大利益决策前,加强与企业沟通,听取企业合理意见建议。
负面清单
1.严禁以安全生产执法为由故意刁难企业,干预或插手企业市场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2.严禁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者选择性执法,包庇纵容甚至充当“保护伞”。严禁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
3.严禁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非必需的培训、考核、考试等并违规收取费用,严禁违规指定培训机构或者中介服务机构甚至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
4.严禁利用职务影响,无故向企业摊派工作任务,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严禁向企业、商(协)会等管理服务对象摊派单位费用。
6.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企业透露国家秘密或者尚未出台的政策文件,违规向企业及其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禁利用职务影响,向企业打听监管范围之外的企业市场机密。
7.严禁在联系企业过程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系不服务,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无动于衷、置若罔闻。
8.严禁服务企业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如无故要求企业负责人陪同,只“拍照留痕”不“实质服务”等。
9.严禁“新官不理旧账”和“朝令夕改”,无故不执行既定的惠企政策、不兑现相关奖励措施或者不执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10.其他政商交往中的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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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080179-5/2023-28907
文号
拱应急〔2023〕12号
公布日期
2023-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各科室、队、防指办:
为深入推进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职能,特制定应急管理局亲清政商关系“十正十负”清单。
附件:亲清政商关系“十正十负”清单。
杭州市拱墅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
亲清政商关系“十正十负”清单
正面清单
1.积极推动惠企政策落实,向企业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供培训、咨询服务,确保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福利。
2.积极落实“最多跑一次”,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提早介入新建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审批工作。
3.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尽可能合并进行或纳入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4.依法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重大复杂案件要集体讨论,行政执法决定要进行法制审核。
5.加强对企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普法活动,切实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6.积极推进星级安管员评定和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激励保障措施。
7.持续推进“百万员工大培训”活动,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升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8.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企业问题反映和利益诉求,在职责范围内的要倾心倾力解决,在职责范围外的要反馈至相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
9.合理安排入企检查、服务和调研的时间、频次及人员数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0.制定涉企政策或作出涉企重大利益决策前,加强与企业沟通,听取企业合理意见建议。
负面清单
1.严禁以安全生产执法为由故意刁难企业,干预或插手企业市场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2.严禁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者选择性执法,包庇纵容甚至充当“保护伞”。严禁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
3.严禁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非必需的培训、考核、考试等并违规收取费用,严禁违规指定培训机构或者中介服务机构甚至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
4.严禁利用职务影响,无故向企业摊派工作任务,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严禁向企业、商(协)会等管理服务对象摊派单位费用。
6.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企业透露国家秘密或者尚未出台的政策文件,违规向企业及其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禁利用职务影响,向企业打听监管范围之外的企业市场机密。
7.严禁在联系企业过程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系不服务,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无动于衷、置若罔闻。
8.严禁服务企业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如无故要求企业负责人陪同,只“拍照留痕”不“实质服务”等。
9.严禁“新官不理旧账”和“朝令夕改”,无故不执行既定的惠企政策、不兑现相关奖励措施或者不执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10.其他政商交往中的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