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96089X/2022-261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长庆街道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拱长委〔2022〕4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01-09 | 发布日期 | 2023-01-09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3-01-09 15:12:29 点击率:
各办(中心、队、所)、各社区:
《长庆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拱墅区长庆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长庆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清廉长庆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街道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党工委在全街道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围绕区委“高水平打造时尚之都数字新城运河明珠奋力开创拱墅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新局面”决策部署,对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党工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工委会议。不能以书记办公会、主任办公会、班子成员会议等替代党工委会议。
第四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时,应当坚持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为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均须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
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问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每位成员都须认真酝酿并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在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逐个表态的方式进行,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讨论决定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
第七条 讨论研究党工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事项;讨论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进行逐个审议。审批下级组织的建立和党组织的成员。
第九条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培训教育、监督等事项;研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有关规定决定对党员和街管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第十条 研究街道组织、纪检、宣传、武装、政法、统战等工作情况;讨论研究群团组织提出的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讨论通过党工委领导代表党工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党工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定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讨论研究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处理如抗灾、救灾等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讨论研究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重大建设的招标、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预算外较大的财务支出(2万元以上)、党费使用事项。
第十四条 讨论研究应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五条 提请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由各分管领导在征得书记、副书记同意后提出,并确定为本次党工委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 提交党工委会议决策的重要事宜,可以先召开书记办公会议进行酝酿。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其他分管领导或者办、中心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的事项和形成的意见,做好记录,形成备忘,不编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七条 党工委应定期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有关事项。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由书记或其委托副书记主持召集。一般由党政办提前将会议时间、议题和有关材料通知送发至各位党工委委员。
第十八条 党工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向党工委会议表达。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非党工委的办事处副主任列席党工委会议。对议题涉及到的有关办(中心、队、所),经主持人同意,可召其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列席人员对议题可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如党工委会议的议题涉及到党工委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主持人有责任提醒,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坚持一事一议。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分管领导或有关办(中心、队、所)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各位委员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作出决定或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二十二条 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考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在党工委会议上,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工委委员,先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后由全体党工委成员进行票决。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经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不得临时动议新的人选、避免仓促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时,事前有工作预案的,应按有关预案处置;没有预案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会议要有记录,记录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并使用《党工委会议记录簿》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党工委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形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暂缓表决的意见。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工委委员,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及时向他们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党工委委员对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如违反保密要求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工委成员对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签发。会议需要产生的各种文件、通知要及时上报或下发。
第二十九条 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工委议事决策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在党工委内部,要做到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工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发扬党内民主,团结协调党工委成员工作,认真听取和尊重各党工委委员意见,并自觉接受党工委成员监督。党工委委员应增强全局观念,全力支持书记工作,全面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自觉接受党工委的领导和监督,维护党工委领导集体权威。委员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和尊重,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党工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做到团结信任、协作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党工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受上级党组织及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督,并纳入纪工委监督范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是规范党工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各党工委成员应依据本规则共同遵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部门文件
|
索引号
002496089X/2022-26167
文号
拱长委〔2022〕49号
公布日期
2023-0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长庆街道
各办(中心、队、所)、各社区:
《长庆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拱墅区长庆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长庆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清廉长庆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街道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党工委在全街道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围绕区委“高水平打造时尚之都数字新城运河明珠奋力开创拱墅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新局面”决策部署,对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党工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工委会议。不能以书记办公会、主任办公会、班子成员会议等替代党工委会议。
第四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时,应当坚持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为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均须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
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问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每位成员都须认真酝酿并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在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逐个表态的方式进行,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讨论决定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
第七条 讨论研究党工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事项;讨论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进行逐个审议。审批下级组织的建立和党组织的成员。
第九条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培训教育、监督等事项;研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有关规定决定对党员和街管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第十条 研究街道组织、纪检、宣传、武装、政法、统战等工作情况;讨论研究群团组织提出的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讨论通过党工委领导代表党工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党工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定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讨论研究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处理如抗灾、救灾等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讨论研究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重大建设的招标、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预算外较大的财务支出(2万元以上)、党费使用事项。
第十四条 讨论研究应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五条 提请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由各分管领导在征得书记、副书记同意后提出,并确定为本次党工委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 提交党工委会议决策的重要事宜,可以先召开书记办公会议进行酝酿。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其他分管领导或者办、中心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的事项和形成的意见,做好记录,形成备忘,不编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七条 党工委应定期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有关事项。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由书记或其委托副书记主持召集。一般由党政办提前将会议时间、议题和有关材料通知送发至各位党工委委员。
第十八条 党工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向党工委会议表达。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非党工委的办事处副主任列席党工委会议。对议题涉及到的有关办(中心、队、所),经主持人同意,可召其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列席人员对议题可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如党工委会议的议题涉及到党工委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主持人有责任提醒,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坚持一事一议。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分管领导或有关办(中心、队、所)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各位委员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作出决定或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二十二条 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考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在党工委会议上,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工委委员,先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后由全体党工委成员进行票决。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经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不得临时动议新的人选、避免仓促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时,事前有工作预案的,应按有关预案处置;没有预案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会议要有记录,记录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并使用《党工委会议记录簿》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党工委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形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暂缓表决的意见。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工委委员,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及时向他们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党工委委员对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如违反保密要求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工委成员对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签发。会议需要产生的各种文件、通知要及时上报或下发。
第二十九条 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工委议事决策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在党工委内部,要做到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工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发扬党内民主,团结协调党工委成员工作,认真听取和尊重各党工委委员意见,并自觉接受党工委成员监督。党工委委员应增强全局观念,全力支持书记工作,全面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自觉接受党工委的领导和监督,维护党工委领导集体权威。委员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和尊重,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党工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做到团结信任、协作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党工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受上级党组织及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督,并纳入纪工委监督范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是规范党工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各党工委成员应依据本规则共同遵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