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MB1646647T/2022-245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金融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7-07 发布日期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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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 2022-07-07 18:16:14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本办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廉洁高效型机关,促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基层、群众做好服务。

第二章   责任制度

第三条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主任领导全办工作,并直接向分管副区长和区长负责。副主任等领导班子成员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外出时,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四条  副主任等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根据主任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五条  机关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科长在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主持科室工作,并直接向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报告工作。科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科务会,涉及业务和科室建设比较重要的事项须经科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上级来文、来电或其它资料,综合科收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阅示后,按照阅示意见送分管副主任或责任科室及时进行办理。

第七条  区委、区政府、上级部门和主任交办的事项,由综合科负责登记,交由分管副主任或相关科室办理,并做好催办、督办工作。承办科室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区属其他部门征求意见,应在其要求时间内给予答复。对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要提出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经办的事项,主办科室要主动协商,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综合科或分管副主任、主任协调。对无故拖延办结时间的要提出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  副主任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或参加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会议,遇有涉及全办的重要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向主任汇报。

第十条  科长代表本办领导参加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对需在会议上表态的重要问题,要请示分管副主任和主任。会后及时汇报会议的主要情况,并对需办理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科长对科室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汇报。

第十一条  上级金融主管部门,其他区、县金融办领导来我区考察指导工作,综合科事先要向主任、分管副主任汇报;副厅级及以上领导来我办指导工作,要及时向主任报告,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活动安排及建议区领导参加陪同事宜。

第十二条  科室接到上级业务部门的通知或领导重要指示,要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并告知综合科。遇有超出本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情况明确的,应协同或及时交由有关科室办理;不明确的,应与综合科协商或报告分管副主任审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出差纪律。主任出差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批准,副主任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差,由主任批准,按区有关规定报批;科长出差,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主任批准;副科长及一般干部出差,由所在科室科长同意,分管副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含三天)报主任批准。

副主任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差,应将外出事由、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法等有关事项通知综合科。

第十四条  金融办领导班子成员陪同区领导或参加有关组团出国,经主任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需经主任签发的文件如下:涉及金融办全局性的呈报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呈报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部门会签文件;发往各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文件;涉及到区领导和金融办主要领导的重要信息和简报;区领导重要批示文件、两办督办件的反馈报告及重大、有影响的项目许可事项;其他方面涉及本办重大问题的文件。

第十六条  需经副主任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签发的文件:对口的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函件、会签件等;发往各部门及企业的业务文件等。

第十七条  由科室名义发出的通知、资料、信函等,需经科长审核。

第十八条  不得上报和下发金融办内有争议的文件。凡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要进行会签;涉及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规范方面的文件,要报区司法局审核备案。综合科负责对文件的核签程序、格式、文字、密级把关。所有金融办发文件必须报综合科留档。

第十九条  公文管理:

(一)公文管理要符合公文处理规范。

(二)各级各类来文来电,均应先经综合科,按办文程序和各科室职责批分后,各科室方可受理,不得多头接收和送批。紧急事项或常规事项,综合科可在报送领导阅示的同时,口头通知相关科室先行办理。

(三)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日常工作中,能够面商或电话解决的,不行文;可以联合行文的不分别发文。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现代化办公方式可以明确的,一般不书面行文。上级文件明确需要进一步提出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拿出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四)起草文件要观点明确,思路清楚,言简意赅,措施可行。文件表达要完整准确,就同一问题一般不得重复发文或发补充文件。单项工作公文由本科室负责起草,综合性公文由相关科室负责提供情况并拟出初稿,由综合科负责汇总定稿。

第二十条  对于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文件、报表等凡需加盖区金融办印章的,须经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批准签字,综合科审核后方可使用。办属单位使用本办印章,须经综合科审核后面报主任批准。区金融办各类印章由主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严肃纪律,严格制度,杜绝泄密事件发生。对外提供文件、资料等,须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文件、资料要及时按规定归档整理、立卷存档。综合科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人员调整时要做好文件、资料、软盘等交接工作,任何人不得将其私存,违者视情况提出批评、通报或给予其它处分。

第五章   新闻发布和公务礼仪活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熟悉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并成立相关科室组成的工作班子,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区委、区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全区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以及工作中需对外介绍的情况;针对社会上对有关问题、事件的疑虑、误解,需说明、澄清的事实;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形势需要主动对外宣传介绍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新闻审查制度。凡需在新闻媒体刊发的以区金融办名义或涉及本办工作的报道,须经综合科审核、报分管副主任同意。

第二十五条  区金融办领导除参加区委、区政府及本办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一般不出席开工、竣工、挂牌等活动。少数意义特别重大确需参加的活动,由综合科报主任同意后安排。

第二十六条  区金融办一般不参加各类署名祝贺、题词、题名活动。意义特别重大或与全面工作有密切关系的,需经综合科审核报主任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部门文件
拱墅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

索引号

MB1646647T/2022-24587

文号

-

公布日期

2022-07-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金融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本办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廉洁高效型机关,促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基层、群众做好服务。

第二章   责任制度

第三条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主任领导全办工作,并直接向分管副区长和区长负责。副主任等领导班子成员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外出时,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四条  副主任等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根据主任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五条  机关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科长在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主持科室工作,并直接向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报告工作。科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科务会,涉及业务和科室建设比较重要的事项须经科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上级来文、来电或其它资料,综合科收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阅示后,按照阅示意见送分管副主任或责任科室及时进行办理。

第七条  区委、区政府、上级部门和主任交办的事项,由综合科负责登记,交由分管副主任或相关科室办理,并做好催办、督办工作。承办科室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区属其他部门征求意见,应在其要求时间内给予答复。对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要提出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经办的事项,主办科室要主动协商,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综合科或分管副主任、主任协调。对无故拖延办结时间的要提出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  副主任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或参加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会议,遇有涉及全办的重要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向主任汇报。

第十条  科长代表本办领导参加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对需在会议上表态的重要问题,要请示分管副主任和主任。会后及时汇报会议的主要情况,并对需办理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科长对科室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汇报。

第十一条  上级金融主管部门,其他区、县金融办领导来我区考察指导工作,综合科事先要向主任、分管副主任汇报;副厅级及以上领导来我办指导工作,要及时向主任报告,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活动安排及建议区领导参加陪同事宜。

第十二条  科室接到上级业务部门的通知或领导重要指示,要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并告知综合科。遇有超出本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情况明确的,应协同或及时交由有关科室办理;不明确的,应与综合科协商或报告分管副主任审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出差纪律。主任出差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批准,副主任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差,由主任批准,按区有关规定报批;科长出差,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主任批准;副科长及一般干部出差,由所在科室科长同意,分管副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含三天)报主任批准。

副主任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差,应将外出事由、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法等有关事项通知综合科。

第十四条  金融办领导班子成员陪同区领导或参加有关组团出国,经主任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需经主任签发的文件如下:涉及金融办全局性的呈报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呈报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部门会签文件;发往各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文件;涉及到区领导和金融办主要领导的重要信息和简报;区领导重要批示文件、两办督办件的反馈报告及重大、有影响的项目许可事项;其他方面涉及本办重大问题的文件。

第十六条  需经副主任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签发的文件:对口的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函件、会签件等;发往各部门及企业的业务文件等。

第十七条  由科室名义发出的通知、资料、信函等,需经科长审核。

第十八条  不得上报和下发金融办内有争议的文件。凡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要进行会签;涉及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规范方面的文件,要报区司法局审核备案。综合科负责对文件的核签程序、格式、文字、密级把关。所有金融办发文件必须报综合科留档。

第十九条  公文管理:

(一)公文管理要符合公文处理规范。

(二)各级各类来文来电,均应先经综合科,按办文程序和各科室职责批分后,各科室方可受理,不得多头接收和送批。紧急事项或常规事项,综合科可在报送领导阅示的同时,口头通知相关科室先行办理。

(三)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日常工作中,能够面商或电话解决的,不行文;可以联合行文的不分别发文。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现代化办公方式可以明确的,一般不书面行文。上级文件明确需要进一步提出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拿出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四)起草文件要观点明确,思路清楚,言简意赅,措施可行。文件表达要完整准确,就同一问题一般不得重复发文或发补充文件。单项工作公文由本科室负责起草,综合性公文由相关科室负责提供情况并拟出初稿,由综合科负责汇总定稿。

第二十条  对于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文件、报表等凡需加盖区金融办印章的,须经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批准签字,综合科审核后方可使用。办属单位使用本办印章,须经综合科审核后面报主任批准。区金融办各类印章由主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严肃纪律,严格制度,杜绝泄密事件发生。对外提供文件、资料等,须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文件、资料要及时按规定归档整理、立卷存档。综合科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人员调整时要做好文件、资料、软盘等交接工作,任何人不得将其私存,违者视情况提出批评、通报或给予其它处分。

第五章   新闻发布和公务礼仪活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熟悉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并成立相关科室组成的工作班子,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区委、区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全区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以及工作中需对外介绍的情况;针对社会上对有关问题、事件的疑虑、误解,需说明、澄清的事实;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形势需要主动对外宣传介绍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新闻审查制度。凡需在新闻媒体刊发的以区金融办名义或涉及本办工作的报道,须经综合科审核、报分管副主任同意。

第二十五条  区金融办领导除参加区委、区政府及本办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一般不出席开工、竣工、挂牌等活动。少数意义特别重大确需参加的活动,由综合科报主任同意后安排。

第二十六条  区金融办一般不参加各类署名祝贺、题词、题名活动。意义特别重大或与全面工作有密切关系的,需经综合科审核报主任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