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7-6/2022-243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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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2-06-27 | 发布日期 | 2022-06-27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2-06-27 09:24:43 点击率:
为明确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建议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如下:
一、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涉及面广、成本投入大,对国家、集体或者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深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特点。下列事项,应当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制定或代拟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城市管理发展重点规划和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水利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及修改方案;
(三)制定或代拟开发利用、保护重要公共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投资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五)其他重大事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标准。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重大决策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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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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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7-6/2022-24303
文号
公布日期
2022-06-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明确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建议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如下:
一、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涉及面广、成本投入大,对国家、集体或者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深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特点。下列事项,应当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制定或代拟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城市管理发展重点规划和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水利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及修改方案;
(三)制定或代拟开发利用、保护重要公共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投资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五)其他重大事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标准。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