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39649777-X/2022-257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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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2-11-09 | 发布日期 | 2022-11-09 |
附件 | 【负责人解读】关于《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关联类型 |
发布日期: 2022-11-09 16:54:16 点击率:
一、制定目的
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是营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区的知识产权发展成果转化的重要抓手,2021年两区合并之后,我局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求,“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2022年1月6日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就“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企业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做出工作部署,要求各地强化制度建设,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2月省局进行“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出台了细则规定,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2月11日《拱墅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新增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0家的工作目标。
二、制定依据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启动了《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借鉴《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注重与原《拱墅区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实施办法》和原下城《关于若干科技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衔接,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我局多次组织研究,经多轮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年7月21日至8月1日,在“杭州·拱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分别向18个街道、1个园区、部分在杭企业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随后于2022年9月8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后,提交局政策法规科和局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根据意见完善后形成了《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申报条件、评定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5项,主要体现三方面工作理念:一是契合实际情况。明确申报企业的申报条件,企业发明专利数量和运用效益均需达到区级前列。二是常态化监督管理。获评企业自我管理与行政监督相结合,严格规范企业行为,引导其自觉维护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荣誉。三是强化规范性。体现在制订过程规范、文本内容规范、管理程序规范,形成了完整的工作闭环,保障了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以下几方面事项:
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包括了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示范企业内涵特征、工作原则、组织职责和专家库建设。同时,界定了“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基本概念,要求企业以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目标,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等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
二是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条件结合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新形势要求,突出高价值发明专利和知名商标品牌培育的导向,强调定性定量结合,尽可能明确量化指标的发展性指向,体现定性指标的引导性效果,其中含对申报企业的基本要求、专利和商标(含地理标志)不同申报类型的特定要求、限制申报情形等。
三是明确了评定程序。评定程序包括企业申请、区局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审定公布,并明确了申报企业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流程、公示时间、异议复核和审定公布等程序。
四是明确了监管事项。具体包括企业自我管理和工作要求、撤销情形、动态管理和工作纪律等,明确了获批后的示范企业应遵守的规范要求。
四、施行日期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应当在文件中明确文件的具体施行日期,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2月9日起试行,2021年度至2022年12月8日期间符合本实施办法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前发《拱墅区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拱市监〔2019〕38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赵斌(局长)、毛丹
联系电话:0571-88397187。
索引号
39649777-X/2022-25783
公布日期
2022-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关联类型
一、制定目的
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是营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区的知识产权发展成果转化的重要抓手,2021年两区合并之后,我局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求,“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2022年1月6日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就“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企业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做出工作部署,要求各地强化制度建设,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2月省局进行“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出台了细则规定,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2月11日《拱墅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新增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0家的工作目标。
二、制定依据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启动了《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借鉴《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注重与原《拱墅区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实施办法》和原下城《关于若干科技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衔接,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我局多次组织研究,经多轮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年7月21日至8月1日,在“杭州·拱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分别向18个街道、1个园区、部分在杭企业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随后于2022年9月8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后,提交局政策法规科和局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根据意见完善后形成了《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申报条件、评定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5项,主要体现三方面工作理念:一是契合实际情况。明确申报企业的申报条件,企业发明专利数量和运用效益均需达到区级前列。二是常态化监督管理。获评企业自我管理与行政监督相结合,严格规范企业行为,引导其自觉维护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荣誉。三是强化规范性。体现在制订过程规范、文本内容规范、管理程序规范,形成了完整的工作闭环,保障了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以下几方面事项:
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包括了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示范企业内涵特征、工作原则、组织职责和专家库建设。同时,界定了“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基本概念,要求企业以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目标,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等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
二是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条件结合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新形势要求,突出高价值发明专利和知名商标品牌培育的导向,强调定性定量结合,尽可能明确量化指标的发展性指向,体现定性指标的引导性效果,其中含对申报企业的基本要求、专利和商标(含地理标志)不同申报类型的特定要求、限制申报情形等。
三是明确了评定程序。评定程序包括企业申请、区局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审定公布,并明确了申报企业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流程、公示时间、异议复核和审定公布等程序。
四是明确了监管事项。具体包括企业自我管理和工作要求、撤销情形、动态管理和工作纪律等,明确了获批后的示范企业应遵守的规范要求。
四、施行日期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应当在文件中明确文件的具体施行日期,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2月9日起试行,2021年度至2022年12月8日期间符合本实施办法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前发《拱墅区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拱市监〔2019〕38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赵斌(局长)、毛丹
联系电话:0571-88397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