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4-1/2022-257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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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2-11-11 | 发布日期 | 2022-11-11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2-11-11 17:14:03 点击率: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州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公法〔2020〕13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拱政发〔2015〕5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区公安分局党委同意,现将《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予以公布。
附件:《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标准
一、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事关全区公安工作,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区公安局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涉及社会治安管理、公共服务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和实施与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管理直接有关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制定和实施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措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下事项不属于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属于区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按照《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执行。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第三条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有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决策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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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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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4-1/2022-25755
文号
公布日期
2022-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州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公法〔2020〕13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拱政发〔2015〕5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区公安分局党委同意,现将《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予以公布。
附件:《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标准
一、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事关全区公安工作,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区公安局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涉及社会治安管理、公共服务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和实施与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管理直接有关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制定和实施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措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下事项不属于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属于区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按照《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执行。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第三条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有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