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35-9/2020-12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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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0-11-27 16:25:35 点击率: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针对符合杭州市政策规定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的公共服务事项。
一、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适用对象:符合杭州市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条件:
1. 杭州市区登记失业人员;
2. 符合杭州市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2)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通过数据共享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供));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三)相关材料原件一份:
1.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且与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提供);
2.低保证(通过数据共享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低保户成员可不再提供);
3.低保边缘证(通过数据共享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低保边缘户成员可不再提供);
4.《残疾人证》(能够数据共享的,无须提交该证照)或1-8级《残疾军人证》或《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残疾人需提供);
5.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零就业家庭、低保或低保边缘户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四)户口簿(通过数据共享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当事人可不再提供)。
三、申请方式
(一)现场:拱墅区各街道人力社保窗口
(二)网上:浙江省政务网
四、办结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含公示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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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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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35-9/2020-12920
文号
公布日期
2020-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针对符合杭州市政策规定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的公共服务事项。
一、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适用对象:符合杭州市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条件:
1. 杭州市区登记失业人员;
2. 符合杭州市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2)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通过数据共享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供));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三)相关材料原件一份:
1.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且与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提供);
2.低保证(通过数据共享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低保户成员可不再提供);
3.低保边缘证(通过数据共享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低保边缘户成员可不再提供);
4.《残疾人证》(能够数据共享的,无须提交该证照)或1-8级《残疾军人证》或《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残疾人需提供);
5.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零就业家庭、低保或低保边缘户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四)户口簿(通过数据共享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当事人可不再提供)。
三、申请方式
(一)现场:拱墅区各街道人力社保窗口
(二)网上:浙江省政务网
四、办结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含公示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