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28-7/2018-178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住建局〔2018〕2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3-12
附件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的通知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12 00:00:00 点击率:

各区在建工程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无欠薪”行动的相关精神,深入推进“拱墅无欠薪”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295号)、《杭州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区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特制定本通知。

第一条(实施范围)  拱墅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等项目必须遵照本通知执行。

第二条(开设总包支付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施工总包单位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的格式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全称)+项目(可简称)+民工工资专户,一个工程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对应一个工资专户专用账户。

第三条(签订分账管理协议)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分账管理协议》,附件1)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可采用以下方式发放民工工资:

1.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委托施工总包单位直接发放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2.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总包单位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分包单位项目工资专户:格式为:分包企业(全称)+项目(可简称)+民工工资专户,由总包企业工资专户拨付至分包企业项目工资专户后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民工。

第四条(对招投标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承发合同中约定工资专户开设、支付等内容,要列明人工费(工资总额)、结算条款。2018年3月1日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要签订《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携带工资专户开户证明及《分账管理协议》原件报拱墅区建管科;同时,报区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拱墅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款与民工工资款分账管理事项,并可以对企业用工信用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一)在建项目《分账管理协议》在2018年5月31日前,报区住建局建管科备案。

(二)工资性工程款的额度,按照房建工程项目不低于合同价的30%,市政、园林等项目不低于25%的比例确定。

工资性工程款由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组成,工资性工程款总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新开工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必须包括工资性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已开工项目,可以不设置工资性预付款项。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施工合同款项1%,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可选择以下方式其中一种拨付:

第一种:工资性工程款总额除以总合同工期月数,确定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总额÷合同工期)。

第二种:工资性工程款也可由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根据本项目建设过程的计划用工量协商确定每月拨付额度。                   

(三)已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总包单位共同明确已支付的工程款内所含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同时,建设单位应与总包单位对本项目已发生人工费进行统计、核对。如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共同明确的工资性工程款已拨付额度少于已发生人工费总额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一次性补足,也可双方协商确定补足支付计划,但不迟于2018年5月31日。

已开工项目(包含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实施的分账管理资金总额以本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总额减去已付工资性工程款和补足的工资性工程款总额的金额为准。

(四)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月拨付至总包单位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时间,应不迟于第二月10日;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应基本满足本项目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金额。

(五)已开工项目,如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内所明确的工程款支付额度和时间节点不能满足工资性工程款按月拨付的,应重新对工程款支付比例和时间节点进行协商明确,保证民工工资可以按月足额发放。

第六条(施工总包单位专户资金的来源)  对于新开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来源为两个部分:一是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造价的1%,在开工前一次性打入工资专户;二是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对于已开工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依据上述原则协商确定。

第七条(税费参考方式)  施工总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的税费比例,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核算。

第八条(专户资金管控)  建设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总包单位要定期核查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处置。对账户资金不足的,属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的应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若建设单位已按协议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但拨付资金不能完全满足当月工资发放的,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时补足。账户资金被挪用的,建设单位责令其予以退还,并报告区人社局和区住建局予以惩处。由于建设单位自身监察不利而导致出现的讨薪款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专户账号注销)  在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以后,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向区住建局和人社局提交《建筑工程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经区住建局和区人社局核准盖章后,提交至工资专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账户所余资金由相关单位提取。

第十条  (规范作业人员工资计量和发放)

(一)认真开展职工工资计量

总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每一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内明确薪酬的组成、发放形式、计量标准。在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及时按合同开展考勤、计量,原则上所有人员当月工资在下月10日前计量完毕,并经本人确认签字。

(二)严格落实工资发放公示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完成人员工资计量2日内,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表交给银行,从专户内由银行支付到相关人员的银行卡;工资发放表应有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共同确认意见,否则银行不予发放。对于工作时间小于3个记薪周期的,可实行现金支付。

在完成人员工资发放后,总包单位应当对每月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三)职工工资发放表的备案

总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在完成工资发放后,应将工资发放表和银行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表提交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应督促总包单位对工资发放表进行公示,及时核查专户资金是否满足工资发放需要,如专户资金不能满足工资发放的要求,总包单位应予以补足。

每月20日前,总包单位应将当月工资发放表(在发放表中注明银行卡发放或现金发放,复印件)、现场公示影像材料(照片)以及当月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表提交区住建局和区人社局。

第十一条(工程款专款专用)  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严禁将工资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由用工单位委托工资专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

第十二条(建立用工花名册)  工程开工建设时,项目部要建立劳动用工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清册,施工现场设立电子化、信息化考勤设备,用于作业人员的日常考勤。

第十三条(编制工资清单)  各用工主体单位须在每月10日前编制好上月务工人员工资清单。由务工人员、带班组长签字确认并捺印后递交各自项目经理审核确认,项目经理签字后交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确认并汇总留存。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工地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务必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区住建局提交相关工作资料(详见附件3、附件4)。

(一)对于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未落实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总包单位未按项目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将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

(二)对于已开工项目,未按期落实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和未按项目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将予以停工整改直至落实。

第十五条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项目,需根据已开工项目要求(第五条中已进行明确)对已发生的人工费进行统计核对,对剩余时段内的人工费进行按月发放,并报区住建局建管科备案。(附件5)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对所属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和处置,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根据每个工程款支付节点严格审查施工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督促施工总包单位落实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附件1:《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附件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附件3:《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工资专户备案表》

附件4:《拱墅区建设工地劳务用工管理自查报告(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附件5:《半年内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劳务用工工资发放进度计划表》

 

 

                       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18年3月12日

 

 

附件下载:拱住建局(2018)20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的通知.doc

政策文件
部门文件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250028-7/2018-17865

文号

拱住建局〔2018〕20号

公布日期

2018-03-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各区在建工程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无欠薪”行动的相关精神,深入推进“拱墅无欠薪”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295号)、《杭州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区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特制定本通知。

第一条(实施范围)  拱墅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等项目必须遵照本通知执行。

第二条(开设总包支付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施工总包单位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的格式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全称)+项目(可简称)+民工工资专户,一个工程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对应一个工资专户专用账户。

第三条(签订分账管理协议)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分账管理协议》,附件1)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可采用以下方式发放民工工资:

1.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委托施工总包单位直接发放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2.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总包单位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分包单位项目工资专户:格式为:分包企业(全称)+项目(可简称)+民工工资专户,由总包企业工资专户拨付至分包企业项目工资专户后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民工。

第四条(对招投标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承发合同中约定工资专户开设、支付等内容,要列明人工费(工资总额)、结算条款。2018年3月1日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要签订《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携带工资专户开户证明及《分账管理协议》原件报拱墅区建管科;同时,报区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拱墅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款与民工工资款分账管理事项,并可以对企业用工信用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一)在建项目《分账管理协议》在2018年5月31日前,报区住建局建管科备案。

(二)工资性工程款的额度,按照房建工程项目不低于合同价的30%,市政、园林等项目不低于25%的比例确定。

工资性工程款由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组成,工资性工程款总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新开工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必须包括工资性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已开工项目,可以不设置工资性预付款项。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施工合同款项1%,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可选择以下方式其中一种拨付:

第一种:工资性工程款总额除以总合同工期月数,确定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总额÷合同工期)。

第二种:工资性工程款也可由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根据本项目建设过程的计划用工量协商确定每月拨付额度。                   

(三)已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总包单位共同明确已支付的工程款内所含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同时,建设单位应与总包单位对本项目已发生人工费进行统计、核对。如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共同明确的工资性工程款已拨付额度少于已发生人工费总额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一次性补足,也可双方协商确定补足支付计划,但不迟于2018年5月31日。

已开工项目(包含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实施的分账管理资金总额以本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总额减去已付工资性工程款和补足的工资性工程款总额的金额为准。

(四)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月拨付至总包单位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时间,应不迟于第二月10日;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应基本满足本项目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金额。

(五)已开工项目,如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内所明确的工程款支付额度和时间节点不能满足工资性工程款按月拨付的,应重新对工程款支付比例和时间节点进行协商明确,保证民工工资可以按月足额发放。

第六条(施工总包单位专户资金的来源)  对于新开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来源为两个部分:一是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造价的1%,在开工前一次性打入工资专户;二是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对于已开工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依据上述原则协商确定。

第七条(税费参考方式)  施工总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的税费比例,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核算。

第八条(专户资金管控)  建设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总包单位要定期核查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处置。对账户资金不足的,属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的应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若建设单位已按协议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但拨付资金不能完全满足当月工资发放的,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时补足。账户资金被挪用的,建设单位责令其予以退还,并报告区人社局和区住建局予以惩处。由于建设单位自身监察不利而导致出现的讨薪款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专户账号注销)  在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以后,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向区住建局和人社局提交《建筑工程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经区住建局和区人社局核准盖章后,提交至工资专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账户所余资金由相关单位提取。

第十条  (规范作业人员工资计量和发放)

(一)认真开展职工工资计量

总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每一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内明确薪酬的组成、发放形式、计量标准。在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及时按合同开展考勤、计量,原则上所有人员当月工资在下月10日前计量完毕,并经本人确认签字。

(二)严格落实工资发放公示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完成人员工资计量2日内,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表交给银行,从专户内由银行支付到相关人员的银行卡;工资发放表应有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共同确认意见,否则银行不予发放。对于工作时间小于3个记薪周期的,可实行现金支付。

在完成人员工资发放后,总包单位应当对每月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三)职工工资发放表的备案

总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在完成工资发放后,应将工资发放表和银行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表提交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应督促总包单位对工资发放表进行公示,及时核查专户资金是否满足工资发放需要,如专户资金不能满足工资发放的要求,总包单位应予以补足。

每月20日前,总包单位应将当月工资发放表(在发放表中注明银行卡发放或现金发放,复印件)、现场公示影像材料(照片)以及当月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表提交区住建局和区人社局。

第十一条(工程款专款专用)  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严禁将工资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由用工单位委托工资专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

第十二条(建立用工花名册)  工程开工建设时,项目部要建立劳动用工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清册,施工现场设立电子化、信息化考勤设备,用于作业人员的日常考勤。

第十三条(编制工资清单)  各用工主体单位须在每月10日前编制好上月务工人员工资清单。由务工人员、带班组长签字确认并捺印后递交各自项目经理审核确认,项目经理签字后交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确认并汇总留存。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工地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务必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区住建局提交相关工作资料(详见附件3、附件4)。

(一)对于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未落实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总包单位未按项目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将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

(二)对于已开工项目,未按期落实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和未按项目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将予以停工整改直至落实。

第十五条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项目,需根据已开工项目要求(第五条中已进行明确)对已发生的人工费进行统计核对,对剩余时段内的人工费进行按月发放,并报区住建局建管科备案。(附件5)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对所属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和处置,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根据每个工程款支付节点严格审查施工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督促施工总包单位落实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附件1:《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附件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附件3:《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工资专户备案表》

附件4:《拱墅区建设工地劳务用工管理自查报告(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附件5:《半年内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劳务用工工资发放进度计划表》

 

 

                       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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