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493206-6/2018-223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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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拱政办发〔2018〕5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登记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附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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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12-21 17:18:55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拱墅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安置房”是指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文件,拆迁安置中所形成的政府和被拆迁人共有产权的安置房产。
第二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责任单位为共有产权安置房产权所有单位,区财政局将共有产权安置房纳入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产权所有单位负责依法做好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做好日常管理,同时建立共有产权安置房专项资产账目,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变化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变化及时更新房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如有涉及合法收益、产权变更、资产处置等情况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
索引号
K1493206-6/2018-22370
文号
拱政办发〔2018〕59号
公布日期
2018-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拱墅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安置房”是指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文件,拆迁安置中所形成的政府和被拆迁人共有产权的安置房产。
第二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责任单位为共有产权安置房产权所有单位,区财政局将共有产权安置房纳入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产权所有单位负责依法做好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做好日常管理,同时建立共有产权安置房专项资产账目,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变化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变化及时更新房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如有涉及合法收益、产权变更、资产处置等情况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