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493206-6/2018-223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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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附件 | |||
关联类型 |
发布日期: 2018-12-21 17:25:33 点击率:
一、制定背景
“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形成是以《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为依据,拆迁安置中所形成的政府和被拆迁人共有产权的安置房产。《实施意见》中明确:“考虑到原农居住宅的合法批准面积在各区执行的标准不一,且普遍大于人均40+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的情况,各区可根据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城中村改造中多层公寓的安置细则,报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下简称市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对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产生的费用由农转非居民自行承担。并按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标准,给予办理房产证,增加安置面积的部分只予发放使用权证,不发房屋产权证。”因此增加安置面积的部分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各建设单位,使用权为由农转非居民。
针对省委巡视组提出关于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存在的问题,拟出台《拱墅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我区房产管理,提高我区房产信息完整性。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三个部分:
一、第一条,明确办法管理范围。该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安置房”。是指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文件,拆迁安置中所形成的政府和被拆迁人共有产权的安置房产。
二、第二条,明确责任单位及管理单位。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责任单位为共有产权安置房产权所有单位,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综合管理部门为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将共有产权安置房纳入国有资产系统监督管理。
三、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相关单位工作内容。共有产权安置房产权所有单位负责依法做好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做好日常管理,同时建立共有产权安置房专项资产账目,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区住建局负责统一制定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工作制度,汇总统计全区共有产权安置房情况,并定期报区财政备案。共有产权安置房如有涉及合法收益、产权变更、资产处置等情况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区财政局。
解读人:叶青,联系电话:0571-88355191。
索引号
K1493206-6/2018-22371
公布日期
2018-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关联类型
一、制定背景
“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形成是以《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为依据,拆迁安置中所形成的政府和被拆迁人共有产权的安置房产。《实施意见》中明确:“考虑到原农居住宅的合法批准面积在各区执行的标准不一,且普遍大于人均40+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的情况,各区可根据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城中村改造中多层公寓的安置细则,报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下简称市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对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产生的费用由农转非居民自行承担。并按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标准,给予办理房产证,增加安置面积的部分只予发放使用权证,不发房屋产权证。”因此增加安置面积的部分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各建设单位,使用权为由农转非居民。
针对省委巡视组提出关于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存在的问题,拟出台《拱墅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我区房产管理,提高我区房产信息完整性。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三个部分:
一、第一条,明确办法管理范围。该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安置房”。是指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文件,拆迁安置中所形成的政府和被拆迁人共有产权的安置房产。
二、第二条,明确责任单位及管理单位。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责任单位为共有产权安置房产权所有单位,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综合管理部门为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将共有产权安置房纳入国有资产系统监督管理。
三、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相关单位工作内容。共有产权安置房产权所有单位负责依法做好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做好日常管理,同时建立共有产权安置房专项资产账目,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区住建局负责统一制定共有产权安置房管理工作制度,汇总统计全区共有产权安置房情况,并定期报区财政备案。共有产权安置房如有涉及合法收益、产权变更、资产处置等情况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区财政局。
解读人:叶青,联系电话:0571-88355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