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6-144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2016〕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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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7-11-24 16:26:50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区现有涉企、惠企政策举措特别是杭政函〔2016〕43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就我区贯彻落实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形成政策“组合拳”,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建立健全“四张清单一张网”。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强化联审机制。扩大“证照网上申请、快递送达”适用范围,探索建设工程“多测合一”制度等改革举措。加强涉审中介治理,对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办)

(二)巩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进一步简化流程,下放登记权限,深入推进审批便利化。以贯彻《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5〕233号)为契机,探索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推进住所登记申报制改革。组织实施外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目录,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积极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提高网上办照比例。(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零土地”技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深化“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改革,建设、规划、环保、消防等区级相关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各街道、园区加快推进本区域内项目建设,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有效投资。(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四)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面贯彻落实杭政函〔2016〕43号文件中要求取消、免(停)征、降低的各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五)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六)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非法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清单目录,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七)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按杭政函〔2016〕43号文件要求,免征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八)加大排污权交易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杭州市关于排污权交易的优惠、支持、减免等政策。(牵头单位:环保拱墅分局)

三、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

(九)临时性减征医疗保险费、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每年减征1个月,生育保险费率下降0.2个百分点。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平均下降0.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一)协调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针对实体经济小微企业投融资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对金融机构与本区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引导并鼓励金融机构对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订单的本区中小微企业以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的优惠利率给予政府采购信用贷款。(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十二)帮助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贯彻落实杭政函〔2016〕43号文件要求,参照杭经信企业〔2016〕99号文件对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的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十三)建立健全企业应急资金管理机制。用好杭州市设立的企业应急资金,以杭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企业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为基础,配合做好企业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健全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十四)降低担保费率。贯彻落实杭政函〔2016〕43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担保的相关政策。同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五、着力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十五)降低用地成本。全面贯彻落实杭政函〔2016〕43号文件关于用地成本的相关政策要求,切实降低企业要素成本。(牵头单位:国土拱墅分局)

(十六)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水、电、气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的价格管控工作,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六、着力推进去产能工作

(十七)加大对低端和过剩产能的淘汰力度。强化产业发展导向,严把产业准入关。综合排污、安全、能耗、质量、效益等因素,排出一批相对低端和过剩产能规上工业企业名单,综合运用市场、技术、经济和行政“组合拳”,分类有序推进淘汰工作,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十八)优化处置特困企业。各街道要切实承担起特困企业处置的属地责任,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及时开展对困难企业的风险预警监测和排查分析,按“支持类、兼并重组类、退出类”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分类有序地做好帮扶化解工作;要因地制宜,妥善处理企业处置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各街道、园区)

(十九)加大对去产能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排污权抵押贷款和再就业贷款,优化金融服务结构。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二十)加强执法,树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强化环保、安监、质监等执法约束作用,依据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和亩产效益等标准,依法集中从严、从快查处一批无证无照和环保、安全、质量等不达标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环保拱墅分局)

七、大力推进企业提质增效

(二十一)支持骨干企业带动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发展。贯彻落实杭政函〔2016〕43号文件,以杭经信企业〔2016〕99号文件为依据,组织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二十二)鼓励优先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需求且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下,鼓励各级各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优先选用本地企业产品。鼓励市政工程及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采购工业地产品。(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二十三)支持企业通过实施“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智能化改造推动实现降本增效。贯彻落实杭政函〔2016〕43号文件,以杭经信企业〔2016〕99号文件为依据,组织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八、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的拱墅区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要素保障(去产能提质效、金融保障)、降低税费2个专项工作小组,专项工作小组分别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落实涉及降低税费、金融保障、要素保障和去产能提质效等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二十五)健全企业长效服务机制。深化区领导领衔服务,每年集中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区领导带头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对区级重点项目、重大平台和战略合作企业,实施跨部门组团服务;对年重点企业实施VIP式企业专员服务;对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实施智慧化平台式服务。组建专家团队,针对企业在技术创新、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的需求,提供“一对一”的精准诊断和精准服务。(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二十六)强化考核督查。各相关单位要出台相关政策条款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追责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曝光。进一步加强对各种收费行为的规范整治,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区考评办、区发改局、区监察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30天后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索引号

K1493206-6/2016-14483

文号

拱政〔2016〕4号

公布日期

2017-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区现有涉企、惠企政策举措特别是杭政函〔2016〕43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就我区贯彻落实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形成政策“组合拳”,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建立健全“四张清单一张网”。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强化联审机制。扩大“证照网上申请、快递送达”适用范围,探索建设工程“多测合一”制度等改革举措。加强涉审中介治理,对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办)

(二)巩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进一步简化流程,下放登记权限,深入推进审批便利化。以贯彻《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5〕233号)为契机,探索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推进住所登记申报制改革。组织实施外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目录,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积极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提高网上办照比例。(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零土地”技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深化“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改革,建设、规划、环保、消防等区级相关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各街道、园区加快推进本区域内项目建设,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有效投资。(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四)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面贯彻落实杭政函〔2016〕43号文件中要求取消、免(停)征、降低的各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五)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六)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非法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清单目录,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七)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按杭政函〔2016〕43号文件要求,免征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八)加大排污权交易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杭州市关于排污权交易的优惠、支持、减免等政策。(牵头单位:环保拱墅分局)

三、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

(九)临时性减征医疗保险费、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每年减征1个月,生育保险费率下降0.2个百分点。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平均下降0.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一)协调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针对实体经济小微企业投融资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对金融机构与本区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引导并鼓励金融机构对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订单的本区中小微企业以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的优惠利率给予政府采购信用贷款。(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十二)帮助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贯彻落实杭政函〔2016〕43号文件要求,参照杭经信企业〔2016〕99号文件对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的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十三)建立健全企业应急资金管理机制。用好杭州市设立的企业应急资金,以杭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企业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为基础,配合做好企业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健全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十四)降低担保费率。贯彻落实杭政函〔2016〕43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担保的相关政策。同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五、着力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十五)降低用地成本。全面贯彻落实杭政函〔2016〕43号文件关于用地成本的相关政策要求,切实降低企业要素成本。(牵头单位:国土拱墅分局)

(十六)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水、电、气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的价格管控工作,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六、着力推进去产能工作

(十七)加大对低端和过剩产能的淘汰力度。强化产业发展导向,严把产业准入关。综合排污、安全、能耗、质量、效益等因素,排出一批相对低端和过剩产能规上工业企业名单,综合运用市场、技术、经济和行政“组合拳”,分类有序推进淘汰工作,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十八)优化处置特困企业。各街道要切实承担起特困企业处置的属地责任,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及时开展对困难企业的风险预警监测和排查分析,按“支持类、兼并重组类、退出类”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分类有序地做好帮扶化解工作;要因地制宜,妥善处理企业处置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各街道、园区)

(十九)加大对去产能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排污权抵押贷款和再就业贷款,优化金融服务结构。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二十)加强执法,树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强化环保、安监、质监等执法约束作用,依据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和亩产效益等标准,依法集中从严、从快查处一批无证无照和环保、安全、质量等不达标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环保拱墅分局)

七、大力推进企业提质增效

(二十一)支持骨干企业带动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发展。贯彻落实杭政函〔2016〕43号文件,以杭经信企业〔2016〕99号文件为依据,组织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二十二)鼓励优先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需求且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下,鼓励各级各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优先选用本地企业产品。鼓励市政工程及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采购工业地产品。(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二十三)支持企业通过实施“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智能化改造推动实现降本增效。贯彻落实杭政函〔2016〕43号文件,以杭经信企业〔2016〕99号文件为依据,组织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八、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的拱墅区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要素保障(去产能提质效、金融保障)、降低税费2个专项工作小组,专项工作小组分别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落实涉及降低税费、金融保障、要素保障和去产能提质效等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二十五)健全企业长效服务机制。深化区领导领衔服务,每年集中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区领导带头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对区级重点项目、重大平台和战略合作企业,实施跨部门组团服务;对年重点企业实施VIP式企业专员服务;对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实施智慧化平台式服务。组建专家团队,针对企业在技术创新、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的需求,提供“一对一”的精准诊断和精准服务。(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二十六)强化考核督查。各相关单位要出台相关政策条款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追责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曝光。进一步加强对各种收费行为的规范整治,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区考评办、区发改局、区监察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30天后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