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493206-6/2016-144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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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下政函〔2016〕5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6-09-29 | 发布日期 | 2016-09-29 |
登记号 | AXCD00-2016-0003 | 有效性 | 废止 |
附件 | 下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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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09-29 16:43:21 点击率: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和《杭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服务费用支出,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和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及护理需求评估的办法进行认定。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将补贴对象分为三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一级视力残疾。原享受托安养补贴政策人员,可直接认定。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二级肢体残疾、二级精神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二级视力残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主要是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对直接认定有异议的以评估认定结果为准。
(三)不能享受“两项补贴”人员。
1.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2.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重度残疾人可适当上浮,具体按杭州市统一标准执行。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及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结合我区实际,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今后将根据省、市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局、区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16〕234号),上浮至每人每月1250元。
三、审批发放
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审批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2.初审。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3.审核。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4.审定。区民政局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由残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5.低保证等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2.初审。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信息、残疾信息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3.审核。收到初审意见后,区残联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4.审定。区民政局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由残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民政、卫计部门要严格标准要求,做好资格审查审定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在扣除省、市补助资金后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所需工作经费,由卫计部门按照浙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需申报。
(三)强化监督管理。区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估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对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复核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进行绩效评价过程中,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21日起施行,由区残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2015年年底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2016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持证当月起计发;本意见施行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前发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下城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2.下城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
附件1
下城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街道 社区
姓 名 | 户籍地 | 街道 社区 |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 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持残疾人证 时间 | 年 月 日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居住地 | 本人电话 | ||||||
监护人或 委托人姓名 | 监护人或委托人联系电话 | ||||||
家庭或本人 经济状况 |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 ||||||
承诺事项 | 本人申请生活补贴后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社区评议 核实情况 | (盖章) 社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街道 初审意见 |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可从20年月份开始享受生活补贴。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区残联 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 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索引号
K1493206-6/2016-14488
文号
下政函〔2016〕53号
公布日期
2016-0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和《杭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服务费用支出,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和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及护理需求评估的办法进行认定。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将补贴对象分为三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一级视力残疾。原享受托安养补贴政策人员,可直接认定。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二级肢体残疾、二级精神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二级视力残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主要是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对直接认定有异议的以评估认定结果为准。
(三)不能享受“两项补贴”人员。
1.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2.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重度残疾人可适当上浮,具体按杭州市统一标准执行。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及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结合我区实际,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今后将根据省、市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局、区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16〕234号),上浮至每人每月1250元。
三、审批发放
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审批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2.初审。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3.审核。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4.审定。区民政局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由残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5.低保证等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2.初审。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信息、残疾信息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3.审核。收到初审意见后,区残联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4.审定。区民政局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由残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民政、卫计部门要严格标准要求,做好资格审查审定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在扣除省、市补助资金后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所需工作经费,由卫计部门按照浙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需申报。
(三)强化监督管理。区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估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对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复核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进行绩效评价过程中,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21日起施行,由区残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2015年年底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2016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持证当月起计发;本意见施行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前发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下城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2.下城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
附件1
下城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街道 社区
姓 名 | 户籍地 | 街道 社区 |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 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持残疾人证 时间 | 年 月 日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居住地 | 本人电话 | ||||||
监护人或 委托人姓名 | 监护人或委托人联系电话 | ||||||
家庭或本人 经济状况 |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 ||||||
承诺事项 | 本人申请生活补贴后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社区评议 核实情况 | (盖章) 社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街道 初审意见 |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可从20年月份开始享受生活补贴。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区残联 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 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