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493206-6/2015-133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下政办发〔2015〕6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5-12-08 | 发布日期 | 2015-12-08 |
登记号 | AXCD01-2015-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附件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关联类型 |
![]() |
发布日期: 2015-12-08 16:46:23 点击率: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
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模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和《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下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凡下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按照“选择多元化、鼓励货币化”的原则实施。
三、各项目补偿人是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安置责任主体,各街道是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实施。区国土、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指导、配合、监督等工作。
四、货币化安置
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一)具备调产安置资格的安置人口,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签约期限内,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仍由补偿人对其实行调产安置。在外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拟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则须在正式回迁安置时由被补偿人提出申请,补偿人可结合安置实际给予货币化安置。签约期限内被补偿人家庭全部安置人口均实行货币化安置,则新增人口不再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
签约期限内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正式回迁安置公告之日。
货币化安置单价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补偿人在撤村建居社区的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
(三)补偿人应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被补偿人家庭的调产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指标。
适用撤村建居政策的项目,原农转居家庭成员安置面积标准按市、区有关政策标准确定。对已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拟安置人口,需结合其实际享受面积情况重新核定安置资格和安置面积。
(四)货币化安置款根据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扣除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
(五)补偿人向货币化安置人口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正式回迁安置时有过渡期新增人口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则按其实际过渡期限发放过渡费。
(六)经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协商一致,被补偿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货币化安置。
1、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
(1)可安置人口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被补偿人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家庭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一次性向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
(2)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可享受调产安置中区定奖励及补贴(搬迁补贴费除外),其中搬迁补贴费按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
(3)适用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的被补偿人,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可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计算如下: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50%。
(4)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调产安置中的区定增扩面等优惠政策不再享受。
(5)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可按货币化安置款的5%给予奖励;对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后12个月内购买杭州地区商品住房的,可凭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发票按货币化安置款的5%给予补贴。
2、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
(1)以自然人为申请人。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家庭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一次性向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
(2)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按其安置面积所占份额发放12个月搬迁补贴费;剩余选择调产安置的,按其安置面积所占份额按标准发放。
(3)适用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的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部分调产安置的,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偿,不享受调产安置。具体计算如下: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50%。
(4)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调产安置中的区定增扩面等优惠政策不再享受,选择部分调产安置的被补偿人根据其安置面积所占份额享受区定增扩面补贴,不再享受调产安置。区定增扩面补贴计算如下:可享受的区定增扩面份额部分的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50%。
(5)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可按货币化安置款的8%给予奖励;对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后12个月内购买杭州地区商品住房的,可凭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发票按货币化安置款的2%给予补贴。
(6)对于只选择一套调产安置房,剩余面积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再增发货币安置款的4%作为奖励。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索引号
K1493206-6/2015-13347
文号
下政办发〔2015〕64号
公布日期
2015-1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
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模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和《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下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凡下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按照“选择多元化、鼓励货币化”的原则实施。
三、各项目补偿人是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安置责任主体,各街道是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实施。区国土、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指导、配合、监督等工作。
四、货币化安置
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一)具备调产安置资格的安置人口,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签约期限内,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仍由补偿人对其实行调产安置。在外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拟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则须在正式回迁安置时由被补偿人提出申请,补偿人可结合安置实际给予货币化安置。签约期限内被补偿人家庭全部安置人口均实行货币化安置,则新增人口不再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
签约期限内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正式回迁安置公告之日。
货币化安置单价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补偿人在撤村建居社区的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
(三)补偿人应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被补偿人家庭的调产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指标。
适用撤村建居政策的项目,原农转居家庭成员安置面积标准按市、区有关政策标准确定。对已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拟安置人口,需结合其实际享受面积情况重新核定安置资格和安置面积。
(四)货币化安置款根据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扣除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
(五)补偿人向货币化安置人口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正式回迁安置时有过渡期新增人口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则按其实际过渡期限发放过渡费。
(六)经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协商一致,被补偿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货币化安置。
1、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
(1)可安置人口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被补偿人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家庭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一次性向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
(2)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可享受调产安置中区定奖励及补贴(搬迁补贴费除外),其中搬迁补贴费按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
(3)适用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的被补偿人,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可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计算如下: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50%。
(4)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调产安置中的区定增扩面等优惠政策不再享受。
(5)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可按货币化安置款的5%给予奖励;对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后12个月内购买杭州地区商品住房的,可凭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发票按货币化安置款的5%给予补贴。
2、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
(1)以自然人为申请人。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家庭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一次性向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
(2)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按其安置面积所占份额发放12个月搬迁补贴费;剩余选择调产安置的,按其安置面积所占份额按标准发放。
(3)适用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的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部分调产安置的,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偿,不享受调产安置。具体计算如下: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50%。
(4)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调产安置中的区定增扩面等优惠政策不再享受,选择部分调产安置的被补偿人根据其安置面积所占份额享受区定增扩面补贴,不再享受调产安置。区定增扩面补贴计算如下:可享受的区定增扩面份额部分的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50%。
(5)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可按货币化安置款的8%给予奖励;对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后12个月内购买杭州地区商品住房的,可凭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发票按货币化安置款的2%给予补贴。
(6)对于只选择一套调产安置房,剩余面积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再增发货币安置款的4%作为奖励。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