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09-30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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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被告知人:刘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刘舜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6年5月22日凌晨,刘舜与金泽阳在杭州市拱墅区月亮路印悦公寓门口附近发生口角纠纷,刘舜以甩手的方式对金泽阳进行殴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刘舜的行为属情节较轻。经杭州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金泽阳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
以上事实有潘大为、习超、刘舜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刘舜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拟对刘舜处:行政拘留三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213号祥符派出所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17816090529、刘警官电话19822818112。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2026年9月30日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被告知人:刘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刘舜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6年5月22日凌晨,刘舜与金泽阳在杭州市拱墅区月亮路印悦公寓门口附近发生口角纠纷,刘舜以甩手的方式对金泽阳进行殴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刘舜的行为属情节较轻。经杭州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金泽阳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
以上事实有潘大为、习超、刘舜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刘舜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拟对刘舜处:行政拘留三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213号祥符派出所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17816090529、刘警官电话19822818112。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