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09-30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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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被告知人:潘大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现将对潘大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6年5月22日凌晨,潘大为与金泽阳、朱维力在杭州市拱墅区月亮路印悦公寓门口附近发生口角纠纷,潘大为以用石头砸地的方式威胁金泽阳、朱维力的人身安全,并以用手拍打的方式对金泽阳进行殴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潘大为殴打金泽阳的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情节较轻。
以上事实有潘大为、习超、刘舜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潘大为的行为已构成威胁人身安全和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处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拟对潘大为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五百元。
拟对潘大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五百元。
两种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拟对潘大为处:罚款一千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213号祥符派出所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17816090529、刘警官电话19822818112。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2026年9月30日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被告知人:潘大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现将对潘大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6年5月22日凌晨,潘大为与金泽阳、朱维力在杭州市拱墅区月亮路印悦公寓门口附近发生口角纠纷,潘大为以用石头砸地的方式威胁金泽阳、朱维力的人身安全,并以用手拍打的方式对金泽阳进行殴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潘大为殴打金泽阳的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情节较轻。
以上事实有潘大为、习超、刘舜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潘大为的行为已构成威胁人身安全和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处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拟对潘大为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五百元。
拟对潘大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五百元。
两种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拟对潘大为处:罚款一千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213号祥符派出所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17816090529、刘警官电话19822818112。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