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09-1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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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关于做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精神,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起草了《拱墅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自2025年4月30日起,《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由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自2025年4月30日起,对原属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现不再纳入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行使(附件2)。2025年4月30日前,已实施移交的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2025年4月30日(含)后移交的案件,已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未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退回原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从2025年9月18日至2025年9月29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9月29日17时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办。
联系人:徐戈笛、陈志超,联系电话:0571-87093295、0571-87099021,电子邮箱:835764403@qq.com,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华西路277号,邮政编码:310022。
附件:1.拱墅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
2.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3.起草说明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
附件1.拱墅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docx
附件2.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调整清单.docx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关于做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精神,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起草了《拱墅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自2025年4月30日起,《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由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自2025年4月30日起,对原属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现不再纳入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行使(附件2)。2025年4月30日前,已实施移交的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2025年4月30日(含)后移交的案件,已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未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退回原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从2025年9月18日至2025年9月29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9月29日17时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办。
联系人:徐戈笛、陈志超,联系电话:0571-87093295、0571-87099021,电子邮箱:835764403@qq.com,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华西路277号,邮政编码:310022。
附件:1.拱墅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
2.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3.起草说明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
附件1.拱墅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docx
附件2.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调整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