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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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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第12条规定,现将《拱墅区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5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792276294@qq.com,通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人防大厦920室,联系人:杭州拱墅区财政局娄欣欣,联系电话:0571-89505671。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拱墅区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作用,构建科学高效的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区政府主导,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区级政府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突出政策性定位,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区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功能和投资方向不同分为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和区级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围绕我区“1+4”产业主赛道,通过与优秀机构和产业资本合作,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产业引导培育,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持续推动产业提能升级,助力我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五条 区级创业投资基金即由区委人才办主管的区人才科创基金。区级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与优秀机构合作,投资关键技术创新项目,着力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投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服务我区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创新拱墅。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保证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导向,建立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区长为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区领导为副主任,区政府办、区委人才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通过区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会议(以下简称“基金投决会”)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区财政局(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区项目主管单位、区基金管理主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健全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
第八条 区财政局(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区产投集团、区国投集团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
2.牵头制定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制度;
3.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基金预算管理,做好资金筹集和拨付安排;
4.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整体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5.负责定期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区级政府投资基金信息。
第九条 区项目主管单位为申报项目的产业主管部门、大运河数智城管委会、区属国企等,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研判,提出立项意见报区基金管理主体;
2.负责按程序将本单位申报项目提交区级会议审议决策;
3.负责做好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履约监管和协议目标完成情况认定,协同参与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基金和项目投后管理、调整意见、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区产投集团、区国投集团是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主体(以下简称“区基金管理主体”),区产投集团原则上负责承担大运河数智未来城范围内的产业基金运作,区国投集团原则上负责承担区产投集团以外的产业基金运作。主要职责包括:
1.健全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的制度体系;
2.遴选行业、风控、投资等多领域专家,建立区级基金投资外部专家库;
3.负责对区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的立项意见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立项的决定;
4.负责做好项目尽职调查、形成项目投资方案提交区级会议审议决策、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5.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法人主体组建和调整等相关事项;
6.负责建立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的风险防控体系,会同区项目主管单位对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基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7.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相关情况的信息报送。
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投资要求
第十一条 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直接投资(含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向基金,下同)方式进行投资。区级创业投资基金原则上采取子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基金,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协议目标实现。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模式主要要求:
1.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所投基金规模的25%,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原则上不为第一大出资人。为鼓励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区级创业投资基金可适当提高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所投基金规模的4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
2.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关联方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
3.区级政府投资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
4.区级产业投资基金所投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区级创业投资基金所投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十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政策性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模式主要要求:
1.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对直投项目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以定向基金方式出资的,持股比例应穿透至底层项目进行计算。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持股比例不高于项目实控人,不为第一大股东。
2.直投项目的投资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
3.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直投项目,投资价格应按市场化估值确定。同轮次有国家、省、市基金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投资且投资金额不低于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可参照其估值确定。本条所指的优质基金管理机构指曾受托管理国家级基金或社保基金等基金的管理机构,且最近3年内无行政主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及所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参与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配售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但向被投资企业进行以股权投资为目的,非上市交易的可转债投资的除外;
5.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管理程序一般为:项目申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公示、项目实施等。
1.项目申报:项目可由产业主管部门、大运河数智城管委会、区属国企等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该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初步研判,提出立项意见报区基金管理主体。由区基金管理主体自主发起的项目,区基金管理主体为该项目主管单位。
2.项目立项:区基金管理主体对立项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是否立项的决定并将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区级基金投资外部专家库成员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综合研判。
3.尽职调查:区基金管理主体对立项项目应及时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省市国企已出具尽调报告的,可作为取级依据。
4.投资决策:区基金管理主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形成投资方案,提交区级会议审议决策。
基金投资模式: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报区基金投决会决策后予以实施;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2亿元(含)的,报区基金投决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予以实施;投资金额在2亿元(不含)以上的,报区基金投决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决策后予以实施。
直接投资模式: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报区基金投决会决策后予以实施;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区基金投决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决策后予以实施。
5.项目公示: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6.项目实施: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基金管理主体在符合投资条件的前提下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并做好投后管理工作。区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需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投决会由区长主持,常务副区长、区项目主管单位分管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共同参与,参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审议通过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基金具体项目所涉及的街道为列席单位,参与讨论具体项目的合规性及风险,但不参与项目投决表决。
第五章 投后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区基金管理主体负责投后管理工作,其中基金规模增加、基金管理人变更等重大投后事项按原决策程序审定。
第十九条 投后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投资协议执行、投资进展跟踪、投资效果评价、投资风险防控等。建立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对评价不达标的基金,依法依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出资、提前退出等措施,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协议目标调整由区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并按原决策程序审定后执行。协议目标完成情况认定由区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认定结果报区基金管理主体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区基金管理主体向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区基金管理主体向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中,所投基金或直投项目发生重大违约、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等事项,区基金管理主体应在事项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告知区项目主管单位。区基金管理主体要会同区项目主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并购重组、股东(合伙人)回购、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和价格。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基金管理主体应制定区级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管理办法,做好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出现退出约定实质调整的,按原决策程序审定后执行。
本条所称退出约定实质调整,是指延长约定退出期限、放宽约定退出条件、降低约定退出价格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
2.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拨付所投基金账户1年以上,所投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并实际出资;
3.未完成投资目标等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且预计将造成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损失的;
4.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安全或违背事前约定要求的情形。
第七章 评价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七条 为推动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可持续、高质量运行,保障区委、区政府协议目标实现,绩效评价树立长周期导向,突出基金的政策性定位,将整体项目综合绩效作为评价依据,重点关注投资的社会效益,不单纯以经济效益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区基金管理主体开展年度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报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定;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及所投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第三十条 区基金管理主体应探索建立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机制。区财政局每年从基础、过程、绩效三个维度考核评价基金运作整体情况,考核评价结果列入国企综合考核,切实发挥考核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
第八章 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十一条 结合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功能定位、投资阶段等实际情况,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充分考量整个基金生命周期综合情况,不因单个或若干个直投项目、单支子基金投资的单个或若干个项目的亏损,以及单个项目年度阶段性绩效结果进行追责。
第三十二条 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前提下,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项目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探索性失误,且未涉及以下情形的,可依法依规不予问责。
1.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符,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
2.未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3.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程序进行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的;
4.对出现的失误错误不主动纠偏纠错,不积极消除或减少不良影响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区属国有企业,不收取管理费。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基金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的2%/年,退出期管理费率应低于投资期,退出延长期一般不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税后利润全额留存用于滚动投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决策通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退出。本办法实施后,尚未进行投资决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投资决策。
第三十六条 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要,出资比例、管理机构资质、存续期限等要素突破本办法限制的,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予以实施;出资总规模突破本办法限制的,报请区委常委会决策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其他涉及国企市场化基金投资行为参考《拱墅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拱墅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拱政办发〔2023〕16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规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第12条规定,现将《拱墅区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5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792276294@qq.com,通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人防大厦920室,联系人:杭州拱墅区财政局娄欣欣,联系电话:0571-89505671。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拱墅区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作用,构建科学高效的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区政府主导,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区级政府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突出政策性定位,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区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功能和投资方向不同分为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和区级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围绕我区“1+4”产业主赛道,通过与优秀机构和产业资本合作,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产业引导培育,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持续推动产业提能升级,助力我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五条 区级创业投资基金即由区委人才办主管的区人才科创基金。区级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与优秀机构合作,投资关键技术创新项目,着力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投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服务我区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创新拱墅。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保证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导向,建立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区长为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区领导为副主任,区政府办、区委人才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通过区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会议(以下简称“基金投决会”)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区财政局(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区项目主管单位、区基金管理主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健全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
第八条 区财政局(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区产投集团、区国投集团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
2.牵头制定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制度;
3.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基金预算管理,做好资金筹集和拨付安排;
4.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整体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5.负责定期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区级政府投资基金信息。
第九条 区项目主管单位为申报项目的产业主管部门、大运河数智城管委会、区属国企等,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研判,提出立项意见报区基金管理主体;
2.负责按程序将本单位申报项目提交区级会议审议决策;
3.负责做好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履约监管和协议目标完成情况认定,协同参与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基金和项目投后管理、调整意见、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区产投集团、区国投集团是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主体(以下简称“区基金管理主体”),区产投集团原则上负责承担大运河数智未来城范围内的产业基金运作,区国投集团原则上负责承担区产投集团以外的产业基金运作。主要职责包括:
1.健全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的制度体系;
2.遴选行业、风控、投资等多领域专家,建立区级基金投资外部专家库;
3.负责对区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的立项意见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立项的决定;
4.负责做好项目尽职调查、形成项目投资方案提交区级会议审议决策、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5.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法人主体组建和调整等相关事项;
6.负责建立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的风险防控体系,会同区项目主管单位对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基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7.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相关情况的信息报送。
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投资要求
第十一条 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直接投资(含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向基金,下同)方式进行投资。区级创业投资基金原则上采取子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基金,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协议目标实现。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模式主要要求:
1.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所投基金规模的25%,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原则上不为第一大出资人。为鼓励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区级创业投资基金可适当提高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所投基金规模的4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
2.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关联方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
3.区级政府投资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
4.区级产业投资基金所投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区级创业投资基金所投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十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政策性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模式主要要求:
1.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对直投项目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以定向基金方式出资的,持股比例应穿透至底层项目进行计算。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持股比例不高于项目实控人,不为第一大股东。
2.直投项目的投资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
3.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直投项目,投资价格应按市场化估值确定。同轮次有国家、省、市基金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投资且投资金额不低于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可参照其估值确定。本条所指的优质基金管理机构指曾受托管理国家级基金或社保基金等基金的管理机构,且最近3年内无行政主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及所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参与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配售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但向被投资企业进行以股权投资为目的,非上市交易的可转债投资的除外;
5.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管理程序一般为:项目申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公示、项目实施等。
1.项目申报:项目可由产业主管部门、大运河数智城管委会、区属国企等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该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初步研判,提出立项意见报区基金管理主体。由区基金管理主体自主发起的项目,区基金管理主体为该项目主管单位。
2.项目立项:区基金管理主体对立项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是否立项的决定并将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区级基金投资外部专家库成员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综合研判。
3.尽职调查:区基金管理主体对立项项目应及时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省市国企已出具尽调报告的,可作为取级依据。
4.投资决策:区基金管理主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形成投资方案,提交区级会议审议决策。
基金投资模式: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报区基金投决会决策后予以实施;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2亿元(含)的,报区基金投决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予以实施;投资金额在2亿元(不含)以上的,报区基金投决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决策后予以实施。
直接投资模式: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报区基金投决会决策后予以实施;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区基金投决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决策后予以实施。
5.项目公示: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6.项目实施: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基金管理主体在符合投资条件的前提下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并做好投后管理工作。区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需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投决会由区长主持,常务副区长、区项目主管单位分管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共同参与,参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审议通过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基金具体项目所涉及的街道为列席单位,参与讨论具体项目的合规性及风险,但不参与项目投决表决。
第五章 投后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区基金管理主体负责投后管理工作,其中基金规模增加、基金管理人变更等重大投后事项按原决策程序审定。
第十九条 投后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投资协议执行、投资进展跟踪、投资效果评价、投资风险防控等。建立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对评价不达标的基金,依法依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出资、提前退出等措施,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协议目标调整由区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并按原决策程序审定后执行。协议目标完成情况认定由区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认定结果报区基金管理主体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区基金管理主体向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区基金管理主体向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中,所投基金或直投项目发生重大违约、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等事项,区基金管理主体应在事项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告知区项目主管单位。区基金管理主体要会同区项目主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并购重组、股东(合伙人)回购、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和价格。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基金管理主体应制定区级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管理办法,做好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出现退出约定实质调整的,按原决策程序审定后执行。
本条所称退出约定实质调整,是指延长约定退出期限、放宽约定退出条件、降低约定退出价格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
2.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拨付所投基金账户1年以上,所投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并实际出资;
3.未完成投资目标等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且预计将造成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损失的;
4.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安全或违背事前约定要求的情形。
第七章 评价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七条 为推动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可持续、高质量运行,保障区委、区政府协议目标实现,绩效评价树立长周期导向,突出基金的政策性定位,将整体项目综合绩效作为评价依据,重点关注投资的社会效益,不单纯以经济效益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区基金管理主体开展年度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报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定;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及所投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第三十条 区基金管理主体应探索建立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机制。区财政局每年从基础、过程、绩效三个维度考核评价基金运作整体情况,考核评价结果列入国企综合考核,切实发挥考核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
第八章 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十一条 结合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功能定位、投资阶段等实际情况,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充分考量整个基金生命周期综合情况,不因单个或若干个直投项目、单支子基金投资的单个或若干个项目的亏损,以及单个项目年度阶段性绩效结果进行追责。
第三十二条 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前提下,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项目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探索性失误,且未涉及以下情形的,可依法依规不予问责。
1.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符,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
2.未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3.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程序进行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的;
4.对出现的失误错误不主动纠偏纠错,不积极消除或减少不良影响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区属国有企业,不收取管理费。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基金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的2%/年,退出期管理费率应低于投资期,退出延长期一般不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税后利润全额留存用于滚动投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决策通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退出。本办法实施后,尚未进行投资决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投资决策。
第三十六条 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要,出资比例、管理机构资质、存续期限等要素突破本办法限制的,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予以实施;出资总规模突破本办法限制的,报请区委常委会决策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其他涉及国企市场化基金投资行为参考《拱墅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拱墅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拱政办发〔2023〕16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规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