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11330105K149320662/2025-10104177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备注/文号 | 拱政办发〔2025〕1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5-12-29 | 发布日期 | 2025-12-29 |
| 登记号 | AGSD01-2025-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 附件 | 关于印发拱墅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关联类型 |
|
||
发布日期:
2025-12-29
点击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拱墅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拱墅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的扶助对象主要指具有拱墅区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独生子女死亡(以下简称失独家庭)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三)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尚未成年的独生子女。
二、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依法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为进一步护佑我区计划生育家庭未成年独生子女成长,父母双方或一方(拱墅户籍)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父母双方或一方(拱墅户籍)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
对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及时做好生育政策宣传,提供生育咨询暖心服务,鼓励和支持失独家庭再生育。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失独家庭,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失独家庭夫妻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生育补助。
(三)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对女方年满49周岁,且独生子女死亡、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以及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扶助标准依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执行。如标准有变动按省市文件最新标准执行。
(四)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政策
1.优先提供养老服务。将年满60周岁失独家庭的父母纳入民政部门的帮扶体系,对要求入住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区民政局结合实际统筹调配。
2.提供生活护理补助。对年满60至69周岁的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3.提供家政服务。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每人每月提供100元的家政服务补贴。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已纳入扶助的人员,按纳入扶助时的标准执行。
三、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来源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二)资金发放
建立由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卫健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待遇的相关问题。
扶助金或补助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材料收集及初核初审,区卫健局负责审核确认及发放。
(三)资金监管
区级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相关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或补助的,责令限期退回相关资金。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人员参与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扶助金或补助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附则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按状况发生当时条件核算。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婚姻情况,独生子女父母离异的,一次性补助各领取一半,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丧偶的可全额领取。
(二)独生子女父母的认定依据为《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
(三)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扶助金和补助不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已享有的其他社会福利政策。
(四)本文件未涉及的其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拱政办发〔2018〕40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市级延伸机构。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印发
索引号
11330105K149320662/2025-1010417734
文号
拱政办发〔2025〕15号
公布日期
2025-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拱墅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拱墅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的扶助对象主要指具有拱墅区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独生子女死亡(以下简称失独家庭)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三)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尚未成年的独生子女。
二、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依法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为进一步护佑我区计划生育家庭未成年独生子女成长,父母双方或一方(拱墅户籍)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父母双方或一方(拱墅户籍)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
对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及时做好生育政策宣传,提供生育咨询暖心服务,鼓励和支持失独家庭再生育。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失独家庭,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失独家庭夫妻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生育补助。
(三)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对女方年满49周岁,且独生子女死亡、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以及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扶助标准依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执行。如标准有变动按省市文件最新标准执行。
(四)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政策
1.优先提供养老服务。将年满60周岁失独家庭的父母纳入民政部门的帮扶体系,对要求入住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区民政局结合实际统筹调配。
2.提供生活护理补助。对年满60至69周岁的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3.提供家政服务。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每人每月提供100元的家政服务补贴。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已纳入扶助的人员,按纳入扶助时的标准执行。
三、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来源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二)资金发放
建立由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卫健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待遇的相关问题。
扶助金或补助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材料收集及初核初审,区卫健局负责审核确认及发放。
(三)资金监管
区级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相关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或补助的,责令限期退回相关资金。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人员参与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扶助金或补助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附则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按状况发生当时条件核算。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婚姻情况,独生子女父母离异的,一次性补助各领取一半,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丧偶的可全额领取。
(二)独生子女父母的认定依据为《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
(三)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扶助金和补助不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已享有的其他社会福利政策。
(四)本文件未涉及的其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拱政办发〔2018〕40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市级延伸机构。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