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0105002500076W/2025-1010419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综执办〔2025〕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1-05 发布日期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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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1-05 点击率: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拱墅区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清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体系是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重要内容。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先后于202020212022年公布三批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目录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成效。20254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公布施行,按照要求,各地要及时调整本地区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稳妥有序推进工作交接。

二、制定过程

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关于做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要求,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在对《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事项逐项梳理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清单》(征求意见稿),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和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审议等流程,并报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清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清单》经政府同意予以公布。一是明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执法事项自2025430日起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二是明确了工作交接期间的案件办理责任;三是明确各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健全完善双向联合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

《实施清单》将档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防、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民宗、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物资、林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25个主管部1191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明确了原法定执法主体。

四、时间规定

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统一目录事项实施时间为2025430日。自2025430日起,统一目录事项由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对原属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现不再纳入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行使。2025430日前,已实施移交的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2025430日(含)后移交的案件,已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未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退回原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解读人:俞志栋

联系电话:0571-870999830571-87093295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杭州市拱墅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105002500076W/2025-1010419008

公布日期

2025-1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拱墅区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清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体系是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重要内容。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先后于202020212022年公布三批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目录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成效。20254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公布施行,按照要求,各地要及时调整本地区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稳妥有序推进工作交接。

二、制定过程

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关于做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要求,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在对《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事项逐项梳理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清单》(征求意见稿),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和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审议等流程,并报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清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清单》经政府同意予以公布。一是明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执法事项自2025430日起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二是明确了工作交接期间的案件办理责任;三是明确各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健全完善双向联合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

《实施清单》将档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防、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民宗、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物资、林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25个主管部1191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明确了原法定执法主体。

四、时间规定

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统一目录事项实施时间为2025430日。自2025430日起,统一目录事项由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对原属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现不再纳入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行使。2025430日前,已实施移交的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2025430日(含)后移交的案件,已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未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退回原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解读人:俞志栋

联系电话:0571-870999830571-87093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