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11330105002500076W/2025-10104190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机构 | 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备注/文号 | 拱综执办〔2025〕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5-11-05 | 发布日期 | 2025-11-05 |
| 附件 | |||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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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1-05
点击率: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拱墅区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清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体系是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重要内容。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先后于2020、2021、2022年公布三批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目录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成效。2025年4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公布施行,按照要求,各地要及时调整本地区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稳妥有序推进工作交接。
二、制定过程
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关于做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要求,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在对《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事项逐项梳理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清单》(征求意见稿),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区级和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审议等流程,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清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清单》经区政府同意予以公布。一是明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执法事项自2025年4月30日起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二是明确了工作交接期间的案件办理责任;三是明确各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健全完善双向联合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
《实施清单》将档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防、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民宗、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物资、林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25个主管部门1191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明确了原法定执法主体。
四、时间规定
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统一目录事项实施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自2025年4月30日起,统一目录事项由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对原属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现不再纳入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行使。2025年4月30日前,已实施移交的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2025年4月30日(含)后移交的案件,已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未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退回原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解读人:俞志栋
联系电话:0571-87099983;0571-87093295
索引号
11330105002500076W/2025-1010419008
公布日期
2025-1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联类型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拱墅区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清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体系是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重要内容。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先后于2020、2021、2022年公布三批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目录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成效。2025年4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公布施行,按照要求,各地要及时调整本地区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稳妥有序推进工作交接。
二、制定过程
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关于做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要求,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在对《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事项逐项梳理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清单》(征求意见稿),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区级和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审议等流程,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清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清单》经区政府同意予以公布。一是明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执法事项自2025年4月30日起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二是明确了工作交接期间的案件办理责任;三是明确各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健全完善双向联合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
《实施清单》将档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防、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民宗、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物资、林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25个主管部门1191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明确了原法定执法主体。
四、时间规定
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统一目录事项实施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自2025年4月30日起,统一目录事项由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对原属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现不再纳入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行使。2025年4月30日前,已实施移交的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2025年4月30日(含)后移交的案件,已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未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退回原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解读人:俞志栋
联系电话:0571-87099983;0571-87093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