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0105K149320662/2025-10104177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2-29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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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2-29 点击率:

一、制定背景

2021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等文件相继出台,对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制度,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根据最新政策文件对《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拱政办发〔2018〕40号)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继续实施区内现行的各项补助政策,并进一步优化政策举措。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规定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

三、主要内容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发放扶助金和补助。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对独生子女死亡、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子女的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且独生子女未成年的,视情发放3000-5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失独家庭,凭医疗发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生育补助。

(三)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对女方年满49周岁,且独生子女死亡、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800-1000元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360-820元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如标准有变动按省市文件最新标准执行。

(四)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政策:对年满60周岁的失独家庭父母,统筹提供养老服务,提供生活护理补助每人每月500-1000元,家政补助每人每月100元。

四、主要修订内容

遵循总体维持、适当完善的原则,立足我区实际,保持核心待遇不变,优化政策举措:

(一)与上级扶助政策衔接的原则。按照国家文件,清晰界定扶助对象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避免政策适用争议。对于省级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相应提升区级特别扶助金标准,并根据省市标准动态调整。

(二)优化政策举措,减少执行偏差的原则。对我区个性化的补助政策,聚焦原文件执行中反馈的问题,精简冗余条款、完善配套机制,强化政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一是删减界定模糊、实操性不强的条款。如删除一次性补助条款中,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的补助政策。二是细化适用情形。如对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独生子女未成年的扶助情形,明确适用范围为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为拱墅户籍。三是优化补助核算方式。如家政补助原按户发放调整为按人发放;补充不同婚姻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助计发方式。

五、注意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章菱

联系电话:0571-89507970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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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105K149320662/2025-1010417735

公布日期

2025-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21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等文件相继出台,对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制度,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根据最新政策文件对《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拱政办发〔2018〕40号)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继续实施区内现行的各项补助政策,并进一步优化政策举措。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规定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

三、主要内容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发放扶助金和补助。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对独生子女死亡、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子女的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且独生子女未成年的,视情发放3000-5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失独家庭,凭医疗发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生育补助。

(三)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对女方年满49周岁,且独生子女死亡、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800-1000元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360-820元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如标准有变动按省市文件最新标准执行。

(四)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政策:对年满60周岁的失独家庭父母,统筹提供养老服务,提供生活护理补助每人每月500-1000元,家政补助每人每月100元。

四、主要修订内容

遵循总体维持、适当完善的原则,立足我区实际,保持核心待遇不变,优化政策举措:

(一)与上级扶助政策衔接的原则。按照国家文件,清晰界定扶助对象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避免政策适用争议。对于省级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相应提升区级特别扶助金标准,并根据省市标准动态调整。

(二)优化政策举措,减少执行偏差的原则。对我区个性化的补助政策,聚焦原文件执行中反馈的问题,精简冗余条款、完善配套机制,强化政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一是删减界定模糊、实操性不强的条款。如删除一次性补助条款中,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的补助政策。二是细化适用情形。如对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独生子女未成年的扶助情形,明确适用范围为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为拱墅户籍。三是优化补助核算方式。如家政补助原按户发放调整为按人发放;补充不同婚姻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助计发方式。

五、注意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章菱

联系电话:0571-89507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