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32725 | 公开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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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4]42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5-03-21 | 发布日期 | 2025-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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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3-21 10:40:36 点击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4]429号
申请人:林某良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林某良要求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控告信》及相关报案材料。202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出具杭拱公(祥)不立字[20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履职申请书;2、委托协助购车及贷款协议;3、告知声明;4、运输保障协议;5、不予立案通知书;6、受案回执;7、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具体经过
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林某良邮寄的控告信件,名称为“报案、举报、控告履职申请书”,申请事项“1、7个工作日内出具报案回执、投诉举报等受理告知书、登记回执;2、依法全面查处,督促被举报投诉人限期整改、依法赔偿;3、向报案人公开受理、办理结果和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并提供向社会公开本次执法信息的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4、依法对被控告单位经营人员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具体事实与理由主要为控告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以“稳定货源”“高收入”等言辞吸引申请人应聘司机一职,并通过虚假宣传手段欺诈和诱骗申请人,在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高价贷款购置了一辆对方指定的货车,购车后发现实际收入与对方的宣传承诺相差甚远,认为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关于林某良刑事控告事项: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林某良控告称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以“稳定货源”“高收入”诱骗其高价贷款购置货车,认为对方行为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所属祥符派出所受案调查,并开具受案回执。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杭拱公(祥)不立字(20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林某良。
二、对申请人提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
(一)被申请人已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林某良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的诉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控告案件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告知”,根据申请人林某良的履职申请书,可以明确判断申请人是向公安机关控告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并非行政违法。申请人并未向公安机关提供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涉嫌行政违法的线索或控告材料。
关于林某良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诉求2“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懒政渎职责任”,针对申请人刑事控告,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履行了受案、审查、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申请人也并未提出被申请人需要行政履职的具体内容。
关于林某良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的诉求3“依法对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所属祥符派出所对林某良刑事控告事项受案调查。经查,被申请人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林某良。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履行了受案、审查、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林某良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刑事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地,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林某良要求公安机关对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林某良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立案审查工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林某良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恳请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时间和事实;2、受案回执,拟证明受案情况告知申请人;3、不予立案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控告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申请人;4、接受证据清单、履职申请书、身份证、委托协助购车及贷款协议、告知声明、运输保障协议、自书材料,拟证明林某良向被申请人提供刑事控告材料情况;5、报案人身份信息,拟证明林某良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刑事控告材料,要求:“1、收到履职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电子邮箱出具报案回执、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登记回执;2、依法全面查处,督促被投诉举报人限期整改、依法赔偿;3、向报案人公开受理、办案结果和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并提供向社会公开本次执法信息的互联网平台政府公开平台;4、依法对被控告单位经营人员涉嫌诈骗立案侦查”。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所属祥符派出所受案调查,并向申请人开具受案回执。202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杭拱公(祥)不立字[20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履职申请书、身份证、委托协助购车及贷款协议、告知声明、运输保障协议、自书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涉嫌诈骗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追究案外人的刑事责任,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林某良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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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2725
文号
杭拱政复[2024]429号
公布日期
2025-03-21
公开方式
发布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4]429号
申请人:林某良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林某良要求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控告信》及相关报案材料。202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出具杭拱公(祥)不立字[20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履职申请书;2、委托协助购车及贷款协议;3、告知声明;4、运输保障协议;5、不予立案通知书;6、受案回执;7、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具体经过
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林某良邮寄的控告信件,名称为“报案、举报、控告履职申请书”,申请事项“1、7个工作日内出具报案回执、投诉举报等受理告知书、登记回执;2、依法全面查处,督促被举报投诉人限期整改、依法赔偿;3、向报案人公开受理、办理结果和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并提供向社会公开本次执法信息的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4、依法对被控告单位经营人员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具体事实与理由主要为控告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以“稳定货源”“高收入”等言辞吸引申请人应聘司机一职,并通过虚假宣传手段欺诈和诱骗申请人,在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高价贷款购置了一辆对方指定的货车,购车后发现实际收入与对方的宣传承诺相差甚远,认为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关于林某良刑事控告事项: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林某良控告称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以“稳定货源”“高收入”诱骗其高价贷款购置货车,认为对方行为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所属祥符派出所受案调查,并开具受案回执。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杭拱公(祥)不立字(20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林某良。
二、对申请人提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
(一)被申请人已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林某良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的诉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控告案件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告知”,根据申请人林某良的履职申请书,可以明确判断申请人是向公安机关控告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并非行政违法。申请人并未向公安机关提供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涉嫌行政违法的线索或控告材料。
关于林某良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诉求2“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懒政渎职责任”,针对申请人刑事控告,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履行了受案、审查、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申请人也并未提出被申请人需要行政履职的具体内容。
关于林某良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的诉求3“依法对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所属祥符派出所对林某良刑事控告事项受案调查。经查,被申请人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林某良。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履行了受案、审查、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林某良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刑事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地,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林某良要求公安机关对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林某良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立案审查工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林某良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恳请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时间和事实;2、受案回执,拟证明受案情况告知申请人;3、不予立案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控告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申请人;4、接受证据清单、履职申请书、身份证、委托协助购车及贷款协议、告知声明、运输保障协议、自书材料,拟证明林某良向被申请人提供刑事控告材料情况;5、报案人身份信息,拟证明林某良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刑事控告材料,要求:“1、收到履职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电子邮箱出具报案回执、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登记回执;2、依法全面查处,督促被投诉举报人限期整改、依法赔偿;3、向报案人公开受理、办案结果和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并提供向社会公开本次执法信息的互联网平台政府公开平台;4、依法对被控告单位经营人员涉嫌诈骗立案侦查”。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所属祥符派出所受案调查,并向申请人开具受案回执。202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杭拱公(祥)不立字[20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履职申请书、身份证、委托协助购车及贷款协议、告知声明、运输保障协议、自书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涉嫌诈骗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追究案外人的刑事责任,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林某良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