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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4]29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3-21 发布日期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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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政复[2024]2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3-21 10:38:30 点击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4]299

 

申请人:詹某凤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

申请人詹某凤要求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6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依法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712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履职申请书及邮寄面单;2、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具体经过

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詹某凤邮寄的挂号信(编号×)一封,名称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李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事实与理由主要控告李某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其个人巨额钱款共计168.3万元,要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立案侦查,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追回被骗款项。

关于詹某凤刑事控告事项:2024年3月5日詹某凤向被申请人控告称被前同事李某以投资为名诈骗约168万元,同日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受案调查。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被控告人李某没有犯罪事实,2024年3月11日作出杭拱公(半)不立字(20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詹某凤詹某凤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刑事复议,经复议,被申请人认为李某没有犯罪事实,维持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4月16日作出杭拱公(法)刑复字(2024)×号刑事复议决定并送达詹某凤詹某凤不服刑事复议决定,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经复核,杭州市公安局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维持复议决定,2024年5月14日作出杭公刑复核字(2024)×号刑事复核决定书。

二、对申请人提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

(一)被申请人已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接到詹某凤刑事控告后受案调查。经查,被申请人认为李某没有犯罪事实,2024年3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詹某凤。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履行了受案、审查、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詹某凤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作出刑事复议决定并送达詹某凤

关于詹某凤在申请中称“被申请人对李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詹某凤控告李某涉嫌诈骗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李某没有犯罪事实,未对李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詹某凤在申请中称“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詹某凤未提供其人身受到侵犯或处于危难的线索或情况,被申请人无履行保护詹某凤人身权的职责。詹某凤提出的保护财产权请求与刑事控告内容一致,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李某没有犯罪事实,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詹某凤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根据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地,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詹某凤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公安机关对李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追回损失钱款,与刑事控告内容相同,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詹某凤实质上对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立案审查工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詹某凤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恳请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时间和事实;2、不予立案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控告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3、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情况;4、挂号信信封、刑事复议申请书、身份证照片,拟证明申请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5、刑事复议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刑事复议申请作出决定;6、送达回执,拟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刑事复议决定;7、刑事复核决定书,拟证明杭州市公安局对申请人刑事复核申请作出决定;8、挂号信信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刑事复议决定书照片、身份证照片,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情况。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刑事控告后受案调查。202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以案外人李某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申请人。2024年3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刑事复议。202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杭拱公(法)刑复字(202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刑事复议决定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2024年5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作出杭公刑复核字(2024)×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法)刑复字(2024)×号刑事复议决定。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当中写明:“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照片、挂号信信封、刑事复议申请书、身份证照片、刑事复议决定书、送达回执、刑事复核决定书、挂号信信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刑事复议决定书照片、身份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据此,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应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其中除陈述案件事实情况外,仅提出案外人李某涉嫌违反刑事法律的控诉,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立案侦查。综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李某进行刑事立案调查,追究案外人的刑事责任,该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三十三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詹某凤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99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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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4]2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32724

文号

杭拱政复[2024]299号

公布日期

2025-03-21

公开方式

发布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4]299

 

申请人:詹某凤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

申请人詹某凤要求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6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依法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712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履职申请书及邮寄面单;2、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具体经过

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詹某凤邮寄的挂号信(编号×)一封,名称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李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事实与理由主要控告李某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其个人巨额钱款共计168.3万元,要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立案侦查,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追回被骗款项。

关于詹某凤刑事控告事项:2024年3月5日詹某凤向被申请人控告称被前同事李某以投资为名诈骗约168万元,同日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受案调查。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被控告人李某没有犯罪事实,2024年3月11日作出杭拱公(半)不立字(20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詹某凤詹某凤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刑事复议,经复议,被申请人认为李某没有犯罪事实,维持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4月16日作出杭拱公(法)刑复字(2024)×号刑事复议决定并送达詹某凤詹某凤不服刑事复议决定,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经复核,杭州市公安局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维持复议决定,2024年5月14日作出杭公刑复核字(2024)×号刑事复核决定书。

二、对申请人提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

(一)被申请人已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接到詹某凤刑事控告后受案调查。经查,被申请人认为李某没有犯罪事实,2024年3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詹某凤。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履行了受案、审查、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詹某凤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作出刑事复议决定并送达詹某凤

关于詹某凤在申请中称“被申请人对李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詹某凤控告李某涉嫌诈骗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李某没有犯罪事实,未对李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詹某凤在申请中称“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詹某凤未提供其人身受到侵犯或处于危难的线索或情况,被申请人无履行保护詹某凤人身权的职责。詹某凤提出的保护财产权请求与刑事控告内容一致,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李某没有犯罪事实,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詹某凤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根据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地,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詹某凤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公安机关对李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追回损失钱款,与刑事控告内容相同,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詹某凤实质上对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立案审查工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詹某凤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恳请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时间和事实;2、不予立案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控告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3、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情况;4、挂号信信封、刑事复议申请书、身份证照片,拟证明申请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5、刑事复议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刑事复议申请作出决定;6、送达回执,拟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刑事复议决定;7、刑事复核决定书,拟证明杭州市公安局对申请人刑事复核申请作出决定;8、挂号信信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刑事复议决定书照片、身份证照片,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情况。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刑事控告后受案调查。202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以案外人李某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申请人。2024年3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刑事复议。202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杭拱公(法)刑复字(202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刑事复议决定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2024年5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作出杭公刑复核字(2024)×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法)刑复字(2024)×号刑事复议决定。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当中写明:“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照片、挂号信信封、刑事复议申请书、身份证照片、刑事复议决定书、送达回执、刑事复核决定书、挂号信信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刑事复议决定书照片、身份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据此,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应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其中除陈述案件事实情况外,仅提出案外人李某涉嫌违反刑事法律的控诉,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立案侦查。综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李某进行刑事立案调查,追究案外人的刑事责任,该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三十三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詹某凤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99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