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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4]37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3-21 发布日期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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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政复[2024]3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3-21 10:31:06 点击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4]376

 

申请人:宫某安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宫某安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于20248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89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车辆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行驶,停放在不阻碍交通的位置等待拖车救援,故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违法停车告知单;2、车辆停放位置照片;3、车辆拖离照片;4、车辆故障位置照片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接受处理的事实清楚

2024年7月31日8时23分,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车牌为浙A×的机动车停放在某道路对面旁的人行道上,该地点无停车泊位且驾驶员不在现场。队员发放编号×《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告知该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请于2日后15日内接受处理。

二、被申请人发出的《告知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

2024年7月31日8时23分,申请人车辆停放在某道路对面的人行道上,该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所明确的机动车规定停放地点。申请人车辆停放的地点并无施划的停车泊位,其车辆停放行为已影响行人正常通行。此外,申请人在该处停放机动车也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因此,申请人已涉嫌构成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三、被申请人发出的《告知单》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向申请人宫某安发放编号×《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其于2日后15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其涉嫌违法的依据及时间地点等情况。被申请人发出《违法停车告知单》通知其接受调查处理符合法定程序。

四、被申请人具有人行道查处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职权

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范围,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故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范围内确定的行政处罚职权。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文件,包含事项代码330209028001中确定“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与职权依据妥当,其可以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系适格的执法主体。

五、被申请人尚未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本案中,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向申请人宫某安发放编号×《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存在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违法行为,要求接受处理,但尚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此,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没有产生利害关系。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也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应受理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同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拟证明申请人违法停车要求其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2、违法停车现场照片,拟证明申请人的案涉车辆停放于人行道上,非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内,影响了行人通行且申请人不在现场的情况;3、违法停车处理系统截图,拟证明被申请人已按照要求将申请人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依法录入系统和申请人未进行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的事实;4、执法队员证件,拟证明执法队员具备执法资格的事实;5、《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拟证明被申请人具备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职权。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4年7月31日8时23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申请人浙A×黑色小型客车停放在拱墅区某道路对面旁的人行道上,且车内无人。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申请人机动车停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请于2日后15日内接受处理。2024年8月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至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时,尚未对案涉《违法停车告知单》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停车告知单、违法停车现场照片、工作人员证件、违法停车处理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该告知单实质上系告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接受处理,尚未对申请人的权利造成实质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宫某安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927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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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4]3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32701

文号

杭拱政复[2024]376号

公布日期

2025-03-21

公开方式

发布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4]376

 

申请人:宫某安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宫某安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于20248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89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车辆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行驶,停放在不阻碍交通的位置等待拖车救援,故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违法停车告知单;2、车辆停放位置照片;3、车辆拖离照片;4、车辆故障位置照片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接受处理的事实清楚

2024年7月31日8时23分,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车牌为浙A×的机动车停放在某道路对面旁的人行道上,该地点无停车泊位且驾驶员不在现场。队员发放编号×《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告知该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请于2日后15日内接受处理。

二、被申请人发出的《告知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

2024年7月31日8时23分,申请人车辆停放在某道路对面的人行道上,该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所明确的机动车规定停放地点。申请人车辆停放的地点并无施划的停车泊位,其车辆停放行为已影响行人正常通行。此外,申请人在该处停放机动车也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因此,申请人已涉嫌构成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三、被申请人发出的《告知单》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向申请人宫某安发放编号×《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其于2日后15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其涉嫌违法的依据及时间地点等情况。被申请人发出《违法停车告知单》通知其接受调查处理符合法定程序。

四、被申请人具有人行道查处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职权

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范围,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故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范围内确定的行政处罚职权。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文件,包含事项代码330209028001中确定“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与职权依据妥当,其可以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系适格的执法主体。

五、被申请人尚未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本案中,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向申请人宫某安发放编号×《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存在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违法行为,要求接受处理,但尚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此,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没有产生利害关系。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也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应受理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同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拟证明申请人违法停车要求其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2、违法停车现场照片,拟证明申请人的案涉车辆停放于人行道上,非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内,影响了行人通行且申请人不在现场的情况;3、违法停车处理系统截图,拟证明被申请人已按照要求将申请人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依法录入系统和申请人未进行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的事实;4、执法队员证件,拟证明执法队员具备执法资格的事实;5、《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拟证明被申请人具备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职权。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4年7月31日8时23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申请人浙A×黑色小型客车停放在拱墅区某道路对面旁的人行道上,且车内无人。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申请人机动车停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请于2日后15日内接受处理。2024年8月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至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时,尚未对案涉《违法停车告知单》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停车告知单、违法停车现场照片、工作人员证件、违法停车处理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该告知单实质上系告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接受处理,尚未对申请人的权利造成实质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宫某安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927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