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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4]37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3-21 发布日期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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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政复[2024]3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3-21 10:26:42 点击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4370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不服,于20247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截止至申请复议时止未收到任何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加装电梯一事进行沟通,现电梯已进入安装阶段。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拱加梯审(2024×号联审意见书2、2024年1月23日听证会笔录3、身份证;4、房产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审查程序合法。

某小区业主代表于2024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提交材料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材料后依法组织拱墅区市政设施保障中心、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拱墅分局、拱墅区人民政府半山街道办事处、拱墅区住建局园林历保科、消防管理科等相关部门并邀请结构、建筑、设备等专家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了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会议,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均依法就加装电梯事项出具了审查意见。被申请人根据专家和部门意见于2024年4月17日出具《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通过了对某小区加装电梯项目的联审意见,该意见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之规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二、某小区加装电梯项目表决程序合法。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

本案中,申请加装电梯的某小区共有业主18户,根据某小区业主代表提交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单元业主意见表决票》及社区情况说明及证据显示,该单元全体业主中参与表决17户,其中表决同意加装电梯13户,反对4户,并签订有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另外该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中明确了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上述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三、该项目的公示等程序符合规定。

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情况;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本案中,某小区加装电梯项目于2023年12月15日张贴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6日,公示期间收到101室、102室、201室、301室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2024年1月11日某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调解会。2024年1月23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半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听证会。因此,案涉项目的公示程序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证明某小区加装电梯项目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2、授权委托书,拟证明某小区委托业主代表办理相关手续;3、意见表决票、产权证明、业主身份证明、录音、视频等,拟证明加装电梯项目意见征求投票单元业主投票情况,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4、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公示、加装电梯公示报告等,拟证明申请及公示程序均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定;5、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汇总表等,拟证明某小区加装电梯项目设计文件满足《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定;6、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专家及部门意见表;7、《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证据6、7拟证明被申请人根据专家及部门意见作出联合审查意见及某小区加装电梯初步设计的联合审查意见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提出如下补充意见:1、加装电梯全程没有相关机构政府工作人员就加装电梯事宜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且加梯听证会也为通知申请人参加;2、《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中存在推选业主代表程序不明;3、对“业主代表”履职能力及出现问题时代表资格如何承继存在质疑;4、案涉协议书签订日期存在空白;5、申请人未对委托授权书进行签字;6、《意见征询汇总表》缺少部分业主意见且该汇总表签字时间不全;7、业主意见表决票不全,非全体业主参与;8、业主表决票落款时间过长,未明确期间是否发生方案变更,若存在方案变更情况未明确同一的是哪一方案;9、对案涉送达视频录制人、表决票送达人身份存疑;10、对房屋结构信息等真实性存疑;11、对调解结果真实性有异议;12、加梯公示表公示主体、签署时间缺失无有效盖章;13、认为加梯方案对房屋隐私安全、采光造成影响;14、对2024年1月11日调解会真实性存疑;15、2024年1月13日听证会未通知申请人参加。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系某小区业主。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案涉加装电梯项目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收到部分业主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2023年12月26日,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某居民委员、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半山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内容为:“某小区业主代表于2023年12月15日提交关于对该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进行公示的申请……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某社区居委会、半山街道办事处在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收到部分业主书面反对意见,经组织调解,业主就异议事项一致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2024年1月11日,某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调解会。2024年1月23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半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听证会。2024年4月10日,案涉某小区业主代表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材料。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组织拱墅区市政设施保障中心、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拱墅区人民政府半山街道办事处、拱墅区住建局园林历保科、消防管理科等相关部门级结构、建筑、设备等专家召开了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会议。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出具《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现申请人对该联合审查意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楼幢共有居民18户,其中同意加装电梯户数为13户,反对加装电梯户数为4户,未参与投票户数为1户,同意加装电梯户数占参与投票的76.47%。

以上事实,《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意见表决票、产权证明、业主身份证明等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加装电梯项目公示、公示情况说明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专家及部门意见表;《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联合审查意见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是否合法。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某小区共有业主18户,全体业主中有13户表决同意加装电梯,并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部分业主反对,部分业主未参与投票。符合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行政程序方面,依照《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第十三条:“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第十四条:“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本案中,某居民委员会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协调会,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某小区加装电梯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部分业主实名反对意见。半山街道于2024年1月23日召开听证会。2024年4月10日,某小区业主代表向被申请人提交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加装电梯项目公示的程序及收到实名制反对意见后调解的流程。后被申请人收到业主代表提交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召开了加装审查会议电梯项目联合,并于2024417日作出《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拱墅住建局作出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1015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324号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绿化、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等工作。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第九条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应当由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老旧小区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业主委员会、老旧小区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

商品房性质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基础上,编制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

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情况。

第十三条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第十五条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三)经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初步方案;

(四)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预算)及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意见;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单元楼道口、公示栏公示照片);

(六)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的要求,组织召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申请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砍伐、电梯安装告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其中,符合《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形的,可以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可以根据加装电梯项目实际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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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4]3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32700

文号

杭拱政复[2024]370号

公布日期

2025-03-21

公开方式

发布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4370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不服,于20247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截止至申请复议时止未收到任何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加装电梯一事进行沟通,现电梯已进入安装阶段。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拱加梯审(2024×号联审意见书2、2024年1月23日听证会笔录3、身份证;4、房产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审查程序合法。

某小区业主代表于2024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提交材料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材料后依法组织拱墅区市政设施保障中心、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拱墅分局、拱墅区人民政府半山街道办事处、拱墅区住建局园林历保科、消防管理科等相关部门并邀请结构、建筑、设备等专家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了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会议,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均依法就加装电梯事项出具了审查意见。被申请人根据专家和部门意见于2024年4月17日出具《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通过了对某小区加装电梯项目的联审意见,该意见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之规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二、某小区加装电梯项目表决程序合法。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

本案中,申请加装电梯的某小区共有业主18户,根据某小区业主代表提交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单元业主意见表决票》及社区情况说明及证据显示,该单元全体业主中参与表决17户,其中表决同意加装电梯13户,反对4户,并签订有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另外该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中明确了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上述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三、该项目的公示等程序符合规定。

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情况;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本案中,某小区加装电梯项目于2023年12月15日张贴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6日,公示期间收到101室、102室、201室、301室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2024年1月11日某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调解会。2024年1月23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半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听证会。因此,案涉项目的公示程序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证明某小区加装电梯项目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2、授权委托书,拟证明某小区委托业主代表办理相关手续;3、意见表决票、产权证明、业主身份证明、录音、视频等,拟证明加装电梯项目意见征求投票单元业主投票情况,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4、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公示、加装电梯公示报告等,拟证明申请及公示程序均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定;5、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汇总表等,拟证明某小区加装电梯项目设计文件满足《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定;6、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专家及部门意见表;7、《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证据6、7拟证明被申请人根据专家及部门意见作出联合审查意见及某小区加装电梯初步设计的联合审查意见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提出如下补充意见:1、加装电梯全程没有相关机构政府工作人员就加装电梯事宜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且加梯听证会也为通知申请人参加;2、《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中存在推选业主代表程序不明;3、对“业主代表”履职能力及出现问题时代表资格如何承继存在质疑;4、案涉协议书签订日期存在空白;5、申请人未对委托授权书进行签字;6、《意见征询汇总表》缺少部分业主意见且该汇总表签字时间不全;7、业主意见表决票不全,非全体业主参与;8、业主表决票落款时间过长,未明确期间是否发生方案变更,若存在方案变更情况未明确同一的是哪一方案;9、对案涉送达视频录制人、表决票送达人身份存疑;10、对房屋结构信息等真实性存疑;11、对调解结果真实性有异议;12、加梯公示表公示主体、签署时间缺失无有效盖章;13、认为加梯方案对房屋隐私安全、采光造成影响;14、对2024年1月11日调解会真实性存疑;15、2024年1月13日听证会未通知申请人参加。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系某小区业主。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案涉加装电梯项目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收到部分业主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2023年12月26日,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某居民委员、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半山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内容为:“某小区业主代表于2023年12月15日提交关于对该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进行公示的申请……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某社区居委会、半山街道办事处在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收到部分业主书面反对意见,经组织调解,业主就异议事项一致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2024年1月11日,某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调解会。2024年1月23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半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听证会。2024年4月10日,案涉某小区业主代表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材料。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组织拱墅区市政设施保障中心、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拱墅区人民政府半山街道办事处、拱墅区住建局园林历保科、消防管理科等相关部门级结构、建筑、设备等专家召开了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会议。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出具《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现申请人对该联合审查意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楼幢共有居民18户,其中同意加装电梯户数为13户,反对加装电梯户数为4户,未参与投票户数为1户,同意加装电梯户数占参与投票的76.47%。

以上事实,《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意见表决票、产权证明、业主身份证明等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加装电梯项目公示、公示情况说明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专家及部门意见表;《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联合审查意见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是否合法。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某小区共有业主18户,全体业主中有13户表决同意加装电梯,并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部分业主反对,部分业主未参与投票。符合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行政程序方面,依照《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第十三条:“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第十四条:“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本案中,某居民委员会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协调会,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某小区加装电梯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部分业主实名反对意见。半山街道于2024年1月23日召开听证会。2024年4月10日,某小区业主代表向被申请人提交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加装电梯项目公示的程序及收到实名制反对意见后调解的流程。后被申请人收到业主代表提交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召开了加装审查会议电梯项目联合,并于2024417日作出《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拱墅住建局作出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1015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324号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绿化、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等工作。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第九条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应当由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老旧小区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业主委员会、老旧小区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

商品房性质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基础上,编制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

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情况。

第十三条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第十五条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三)经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初步方案;

(四)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预算)及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意见;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单元楼道口、公示栏公示照片);

(六)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的要求,组织召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申请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砍伐、电梯安装告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其中,符合《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形的,可以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可以根据加装电梯项目实际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