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佳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丹丹诉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647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3月13日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03号2号楼2楼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路西德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小乐诉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654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3月13日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03号2号楼2楼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市拱墅区浙益康食品商行、杭州市拱墅区伽一便利店: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姣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6501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3月11日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03号2号楼2楼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北京猫叔咖啡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孙欢欢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583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北京猫叔咖啡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孙欢欢2024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期间的工资5269.24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大显家居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冰冰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6505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潮鸣派出庭(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街道环城东路253-259号二楼(潮鸣司法所))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正佳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宋媛媛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14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正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宋媛媛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38907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杭州市拱墅区红涛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艳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李艳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委作出视为申请人李艳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975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远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田立伟诉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751号]。因申请人田立伟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委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田立伟的撤回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田立伟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751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瑞声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田立伟诉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751号]。因申请人田立伟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委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田立伟的撤回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田立伟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751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浙江亿讯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司美霞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635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3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派出仲裁庭(拱墅区东新街道东文路90号太阳剧场下沉广场负一楼仲裁派出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周恣云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647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3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派出仲裁庭(拱墅区东新街道东文路90号太阳剧场下沉广场负一楼仲裁派出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臻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方霞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方霞以自行撤回为由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方霞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方霞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785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安信、赵得付、杨小荟等12人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911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张安信、赵得付、杨小荟等12位申请人2024年9-11月期间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67388.6元(其中张安信20339.6元、赵得付10868.9元、杨小荟10818.9元、秦红健10818.9元、纪昌库10818.9元、葛有亮11012.6元、陆文俊10773.5元、梁优10359.1元、刘荣14713.7元、刘文泽14713.7元、窦荣海23758.6元、武秀红18392.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申请人支付8位申请人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18852.6元(分别为杨小荟1580.7元、秦红健2307.6元、纪昌库2307.6元、葛有亮2400元、陆文俊2400元、梁优1580.7元、刘荣3138元、刘文泽313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申请人支付2位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共计人民币14612.2元(分别为窦荣海13305.6元、武秀红1306.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12位申请人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塑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马宏宇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486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塑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马宏宇支付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剩余工资21070.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马宏宇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塑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鑫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714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塑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鑫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18日期间的剩余工资1491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颂真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玲诉你单位支付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650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3月12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03号2号楼2楼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四川益仁利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山葵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家乐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463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四川益仁利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家乐工资共计9000元;二、驳回申请人陈家乐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四川益仁利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山葵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田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464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四川益仁利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田工资共计10326元;二、驳回申请人陈田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试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桂署霞、欧锡术、孙艳蕾、杨来雪、杨来柳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6515-6519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3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西七苑18幢辅楼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赵一凡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26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赵一凡与被申请人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被申请人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一凡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期间工资共计9028.95?元;三、被申请人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一凡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四、驳回申请人赵一凡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阮露露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266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阮露露与被申请人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被申请人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阮露露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期间工资共计7948.49元;三、被申请人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阮露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四、驳回申请人阮露露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周莉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30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莉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共计15738.99元;二、被申请人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莉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765.12元;三、驳回申请人周莉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采过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雪微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4899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张雪微与被申请人杭州采过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张雪微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洛洛潮玩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尤龙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653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3月12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G座1楼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浙江昊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彭、周思蓉、胡丽洁、白家琪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张彭、周思蓉、胡丽洁、白家琪以自行撤回为由于2025年1月8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张彭、周思蓉、胡丽洁、白家琪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097-5100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拱墅吉禄医院: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董颖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779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拱墅吉禄医院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董颖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23日期间的工资18207.79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范俊娜等13人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6164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范俊娜等13人2024年8月至11月1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75129.92元(范俊娜31871.59元、胡碟18603.64元、凌绍云2024年8月至10月15日期间工资30480.3元、刘倩35659.84元、沈璐16358.1元、汪静姬32892.59元、王畅14540.02元、王丽丽22520.49元、王琳琳41597.61元、王雯16899.02元、文佳美36054.59元、伍素梅45925.58元、叶丽施31726.55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二、被申请人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范俊娜等4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73316.61元(范俊娜39037.85元、王雯17907.93元、文佳美55714.15元、伍素梅60656.68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三、驳回申请人范俊娜等13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山葵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腾等21位申请人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4971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山葵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姚志强、王岸舟、苏韬、吴洁、陈固芳、何胜杰等6位申请人劳动报酬共计198367元(姚志强2024年7月至9月工资39962元、王岸舟2024年8月至9月工资14487元,苏韬2024年5月至9月工资59273元,吴洁2024年8月至9月工资12407元,陈固芳2024年7月至9月工资66642元、何胜杰2024年8月工资559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确认姚志强、王岸舟、苏韬、吴洁、陈固芳、何胜杰等6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姚志强解除时间2024年9月30日、王岸舟解除时间2024年9月30日、苏韬解除时间2024年9月29日、吴洁解除时间2024年9月29日、陈固芳解除时间2024年10月12日、何胜杰解除时间2024年9月30日); 三、驳回张腾等21位申请人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杭州山葵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本委受理的黄平等119位申请人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5471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山葵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李杰平等13位申请人劳动报酬共计870028.05元(李杰平2024年5月至9月工资66982元、张建东2024年8月工资8571元、杨翔2024年5月至9月工资39896元、黄诗烨2024年5月至9月工资41376元、何莲2024年5月至9月工资32160元、张连军2023年4月至2024年9月工资64337元、刘汉林2024年6月至9月工资57018.05元、王东亚2024年5月至9月工资81660元、曹继余2024年6月至9月工资129123元、熊恬甜2024年8月至9月工资13104元、李凌恩2024年6月至9月工资41972元、马勤2024年2月至9月工资258285元、曹继光2024年7月至9月工资35544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确认李杰平、杨翔、黄诗烨、何莲、王东亚、曹继余、熊恬甜、李凌恩、马勤、曹继光等10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李杰平解除时间2024年9月30日、杨翔解除时间2024年9月30日、黄诗烨解除时间2024年9月30日、何莲解除时间2024年9月30日、王东亚解除时间2024年9月30日、曹继余解除时间2024年11月6日、熊恬甜解除时间2024年11月6日、李凌恩解除时间2024年9月30日、马勤解除时间2024年10月7日、曹继光解除时间2024年9月29日)。三、驳回黄平等119位申请人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浙江观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晓娣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477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观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晓娣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资17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王晓娣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