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4-310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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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4-07-09 | 发布日期 | 2024-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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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7-09 17:58:32 点击率:
为及时、有效处置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有关工作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社区矫正突发事件”,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涉嫌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社区矫正对象准备或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绑架等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
(三)社区矫正对象参与非正常上访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督管理的;
(五)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过程中严重滋扰管理秩序的;
(六)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
(七)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
(八)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内发生暴力事件的;
(九)社区矫正对象发生涉及重大疫情相关情形的;
(十)社区矫正对象在特殊敏感时间段违规进入重要场所和设施的;
(十一)其他突发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各司其职原则。由负有处置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指挥部署,有关职能科室和司法所应当根据部署积极主动地处置突发事件。
(二)依法处置原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规范处置突发事件。
(三)快速反应原则。应当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迅速控制局面,有效维护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协同应对原则。应当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合力处置突发事件。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指导管理辖区内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杭州市司法局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
(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由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社区矫正管理科承担。
(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应当下设现场指挥部,负责执行总指挥部指令,开展现场指挥,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进展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四)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态发展等情况,可选择设立以下专门工作组:
1、现场处置组,负责控制局面、消除危险、平息事态等工作。
2、秩序维护组,负责现场警戒、疏散人群、维护秩序等工作。
3、医疗救治组,负责联系协调医院、实施伤员救治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必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等工作。
5、信息综合组,负责情况收集、信息传递、材料汇总、媒体应对等工作。
(五)司法所可参照本规定,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四、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立即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社区矫正对象准备或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绑架等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处置:司法所应当立即向公安“110”或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并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报告,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和司法所在第一时间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控制事态发展。如有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拨打 120 或协调医院进行救治。事件处置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予以相应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实施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犯罪侦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社区矫正对象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批评教育,劝导其离开群体性事件现场,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如对象不愿离开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和司法所可以向公安“110”或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警予以处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应予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对象参与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及时向同级信访部门通报情况,并协助信访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说服教育,将其带回执行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反映的合法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处理。
(四)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督管理的处置:司法所应当 立即组织查找,经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 进行查找后仍未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下落的,上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可能发生上述(一)、(二)、(三)项所列情形的,司法所应当立即通知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协助查找和处置,并上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应当通知执行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同时通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下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告情况,情形紧急的,应当立即将其带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应当根据其脱离监管的情形,及时依法处罚,并将最终处罚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五)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过程中严重滋扰管理秩序的处置:组织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强化现场秩序维护,立即将违规人员劝离现场,进行批评训诫,同时对其他人员进行教育。如不愿离开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可以向公安“110”或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警予以处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应予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六)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处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立即联系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核 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公安“110”或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到现场进行处置。核实死亡真实性后,按照终止社区矫正相关程序予以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原判法院或决定机关以及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七)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过程 中发生人身伤亡的处置:组织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立即拨打120 或联系协调医院开展救治工作,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家属,做好解释工作;终止教 育学习、公益活动,开展现场设施安全检查。社区矫正对象 死亡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按照死亡程序予以终止社区矫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决定机关和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八)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内发生暴力事件的处置: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内发生社区矫正对象暴力事件的,工作人员应立即通过语言劝诫制止社区矫正对象,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向公安“110”或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到现场予以处置,如事态紧急的,可通过执勤执法装备制止暴力行为。司法所办公场所内发生暴力事件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处置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应予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九)社区矫正对象发生涉及重大疫情相关情形的:
情形一: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内被疫情防控部门通知为健康码“红黄码”人员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立即停止正在开展的活动,将该社区矫正对象单独安置,并立即与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联系,了解下一步举措,配合疫情防控部门做好人员转运、隔离等相关工作,并做好人员心理疏导。对其他同时在场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工作人员, 要求留在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内,等待后续疫情防控部门的通知安排。
情形二:社区矫正对象在全市辖区内被疫情防控部门通知为健康码“红黄码”人员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向疫情防控部门了解情况,要求“红黄码”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做好人员心理疏导和后续动态关注。
情形三: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期间被疫情防控部门通知为健康码“红黄码”人员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立即与该外出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与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取得联系,明确外出人员的状态和将采取的措施,做好人员心理疏导和后续动态关注。司法所应当每日与外出人员保持联系,做好人员疫情信息的动态关注。
情形四:社区矫正对象被疫情防控部门通知为密接、次密接、确诊人员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向疫情防控部门了解情况,要求社区矫正对象积极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对工作人员和其余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情况排查,排查结果和有关情况第一时间电话报告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并在情况基本明确后向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书面报告。
(十)社区矫正对象未经允许在特殊敏感时间段进入活动举办场所的处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经允许在特殊敏感时间段进入活动举办场所的,应当立即联系社区矫正对象核实情况,要求其离开活动举办场所。 如不愿离开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同步向公安“110”或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警予以处置。事件处置完毕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应予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十一)其他突发情况的处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其他突发情况,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或社会秩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予现场处置,并联系协调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妥善处置。对应予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五、处置程序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和处置过程中,司法所应立即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报告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应当逐级向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其他县(市、区)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协助配合。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司法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三)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区司法局研究决定对外发布信息相关事宜。需要对外发布的,应当拟定信息内容,报送职能部门审核后统一发布。组织宣传报道,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应急保障
(一)装备保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应当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信息化工作水平,通过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交通工具、应急物资等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经费保障。突发应急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应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经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协同应对保障。拱墅区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根据本方案规定,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和自身优势,协同配合,确保应急事件处置得当。
七、工作要求
(一)区司法局应建立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制度,定期排查分析社区矫正对象动态,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各类不稳定因素苗头,采取针对性疏导、管理、教育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测和防范。
(二)要增强防范意识,区司法局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区司法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机制,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四)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迟报、谎报、 瞒报和漏报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司法所可以按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意见或方案。
(六)本预案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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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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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4-31043
文号
公布日期
2024-0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为及时、有效处置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有关工作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社区矫正突发事件”,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涉嫌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社区矫正对象准备或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绑架等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
(三)社区矫正对象参与非正常上访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督管理的;
(五)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过程中严重滋扰管理秩序的;
(六)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
(七)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
(八)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内发生暴力事件的;
(九)社区矫正对象发生涉及重大疫情相关情形的;
(十)社区矫正对象在特殊敏感时间段违规进入重要场所和设施的;
(十一)其他突发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各司其职原则。由负有处置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指挥部署,有关职能科室和司法所应当根据部署积极主动地处置突发事件。
(二)依法处置原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规范处置突发事件。
(三)快速反应原则。应当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迅速控制局面,有效维护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协同应对原则。应当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合力处置突发事件。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指导管理辖区内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杭州市司法局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
(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由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社区矫正管理科承担。
(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应当下设现场指挥部,负责执行总指挥部指令,开展现场指挥,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进展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四)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态发展等情况,可选择设立以下专门工作组:
1、现场处置组,负责控制局面、消除危险、平息事态等工作。
2、秩序维护组,负责现场警戒、疏散人群、维护秩序等工作。
3、医疗救治组,负责联系协调医院、实施伤员救治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必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等工作。
5、信息综合组,负责情况收集、信息传递、材料汇总、媒体应对等工作。
(五)司法所可参照本规定,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四、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立即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社区矫正对象准备或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绑架等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处置:司法所应当立即向公安“110”或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并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报告,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和司法所在第一时间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控制事态发展。如有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拨打 120 或协调医院进行救治。事件处置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予以相应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实施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犯罪侦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社区矫正对象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批评教育,劝导其离开群体性事件现场,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如对象不愿离开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和司法所可以向公安“110”或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警予以处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应予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对象参与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及时向同级信访部门通报情况,并协助信访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说服教育,将其带回执行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反映的合法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处理。
(四)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督管理的处置:司法所应当 立即组织查找,经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 进行查找后仍未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下落的,上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可能发生上述(一)、(二)、(三)项所列情形的,司法所应当立即通知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协助查找和处置,并上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应当通知执行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同时通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下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告情况,情形紧急的,应当立即将其带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应当根据其脱离监管的情形,及时依法处罚,并将最终处罚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五)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过程中严重滋扰管理秩序的处置:组织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强化现场秩序维护,立即将违规人员劝离现场,进行批评训诫,同时对其他人员进行教育。如不愿离开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可以向公安“110”或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警予以处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应予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六)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处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立即联系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核 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公安“110”或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到现场进行处置。核实死亡真实性后,按照终止社区矫正相关程序予以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原判法院或决定机关以及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七)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过程 中发生人身伤亡的处置:组织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立即拨打120 或联系协调医院开展救治工作,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家属,做好解释工作;终止教 育学习、公益活动,开展现场设施安全检查。社区矫正对象 死亡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按照死亡程序予以终止社区矫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决定机关和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八)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内发生暴力事件的处置: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内发生社区矫正对象暴力事件的,工作人员应立即通过语言劝诫制止社区矫正对象,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向公安“110”或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到现场予以处置,如事态紧急的,可通过执勤执法装备制止暴力行为。司法所办公场所内发生暴力事件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处置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应予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九)社区矫正对象发生涉及重大疫情相关情形的:
情形一: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内被疫情防控部门通知为健康码“红黄码”人员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立即停止正在开展的活动,将该社区矫正对象单独安置,并立即与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联系,了解下一步举措,配合疫情防控部门做好人员转运、隔离等相关工作,并做好人员心理疏导。对其他同时在场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工作人员, 要求留在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内,等待后续疫情防控部门的通知安排。
情形二:社区矫正对象在全市辖区内被疫情防控部门通知为健康码“红黄码”人员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向疫情防控部门了解情况,要求“红黄码”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做好人员心理疏导和后续动态关注。
情形三: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期间被疫情防控部门通知为健康码“红黄码”人员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立即与该外出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与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取得联系,明确外出人员的状态和将采取的措施,做好人员心理疏导和后续动态关注。司法所应当每日与外出人员保持联系,做好人员疫情信息的动态关注。
情形四:社区矫正对象被疫情防控部门通知为密接、次密接、确诊人员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应当向疫情防控部门了解情况,要求社区矫正对象积极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对工作人员和其余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情况排查,排查结果和有关情况第一时间电话报告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并在情况基本明确后向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书面报告。
(十)社区矫正对象未经允许在特殊敏感时间段进入活动举办场所的处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经允许在特殊敏感时间段进入活动举办场所的,应当立即联系社区矫正对象核实情况,要求其离开活动举办场所。 如不愿离开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同步向公安“110”或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警予以处置。事件处置完毕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应予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十一)其他突发情况的处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其他突发情况,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或社会秩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予现场处置,并联系协调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妥善处置。对应予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五、处置程序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和处置过程中,司法所应立即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报告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应当逐级向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其他县(市、区)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协助配合。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司法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三)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区司法局研究决定对外发布信息相关事宜。需要对外发布的,应当拟定信息内容,报送职能部门审核后统一发布。组织宣传报道,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应急保障
(一)装备保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应当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信息化工作水平,通过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交通工具、应急物资等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经费保障。突发应急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应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经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协同应对保障。拱墅区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根据本方案规定,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和自身优势,协同配合,确保应急事件处置得当。
七、工作要求
(一)区司法局应建立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制度,定期排查分析社区矫正对象动态,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各类不稳定因素苗头,采取针对性疏导、管理、教育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测和防范。
(二)要增强防范意识,区司法局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区司法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机制,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四)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迟报、谎报、 瞒报和漏报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司法所可以按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意见或方案。
(六)本预案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