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4-310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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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3]38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4-07-08 | 发布日期 | 2024-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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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7-08 09:49:19 点击率:
申请人:边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申请人边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不服,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加装电梯申报全程多次造假,最后一次公示、申报的设计方案是“阴阳图纸”。2022年8月至今,某小区12号楼5单元已四次公示加装电梯材料,但公示材料始终不能在申请人名单、设计图、效果图等关键信息上做到准确、一致,中间更出现了多次造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多算同意户数、伪造业主签名、选择电梯设计人员作为听证会第三方专家(评议团成员)并出具同意加梯意见、选择与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接触过的律师作为听证会评议团成员兼主持人偏袒加装电梯方、楼宇尺寸造假等。2023年9月1日,单元楼道口张贴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至9月10日截止。公示的第五天(9月5日),楼道内张贴加梯方案更改的说明,新增“在2楼增设廊道供2楼业主使用”的设计。最新加梯方案中一楼与二楼间的屋檐设计未征求101室业主意见,尺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章建筑,应该取缔。2.加装电梯方案的设计图不符合实地勘测结果,加装方案中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内容缺乏依据。最新(9月1日)公示的加装电梯设计图、前两次公示的设计图和上报区加梯办的设计图不一致,且数据与实地勘测不符。在去年10月底的听证会上,电梯公司和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都承认未做安全鉴定或监测,今年5月的听证会上,他们和评议团成员仍然对此避而不谈;直至撰写本申请书时,仍未见有人来做安全监测。3.加装电梯申报材料忽略影响居民住所近100%采光的事实,企图以“不影响现有日照”蒙混过关。加装电梯的廊道只考虑南北朝向的日照,100%挡住各楼层4号室(东西朝向)客厅的窗户。挡住的窗户是各楼层4号室客厅唯一的窗户,客厅的采光与通风通道将几乎被完全堵死,严重侵犯101室业主的基本权益。对于以上问题,加梯方始终未能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加装电梯申报材料中仅提出“不影响现有日照”,对保证采光这一基本的建筑要求避而不谈,企图蒙混过关。4.加装电梯方案危害单元楼主体建筑安全,妨害居民人格权、财产权和相邻权。某小区房龄已接近50年,建筑严重老化。尽管近两年某小区进行了改造,但小区内12号楼的诸多硬件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仅去年(2022年)就有不同住户反映房屋漏水、墙皮发霉、开裂等问题。5单元房屋外墙出现过裂缝,2011年曾进行修补。5单元304室多处出现墙体发霉、开裂。而根据现有加装方案,电梯廊道既挡住各楼层4号室客厅的窗户,又挡住了楼体“7”形转角部分,使楼体和电梯维修施工面都没有足够的空间,而且阻挡通风使墙体长期潮湿,开裂更加严重。另外,101室地面下沉,卫生间墙立面与地面缝隙逐渐加宽,在各层楼道同一区域的地面也都出现了裂缝。即便与楼体采用所谓“弱连接”,加装电梯沉降速度与楼体的差异也会引发墙体及其内嵌管道变形开裂的风险,大大缩短建筑寿命。以上隐患,叠加设计图纸出现关键错误、建筑主体施工图纸缺失、至今未做安全监测等问题,将成倍放大加装电梯带来的建筑安全风险。加装电梯的廊道几乎100%堵死4号室客厅的采光、通风通道,原先客厅窗户和厨房窗户间的空气对流也将不复存在。5单元304室多处出现墙体发霉、开裂,在短短半年时间里墙体霉变更是迅速恶化;如果实施现有加装电梯方案,房间将变得更加阴暗潮湿、病菌密集,不仅立即使居民的居住条件倒退,而且会对居民身心健康造成长期持续的伤害。电梯廊道侧面直对4号室客厅窗户,而且到这些窗户的直线距离极近;准备在2楼增设的廊道与4号室的平行距离只有60厘米。这意味着站在电梯连廊上就可以轻易打开居民家的窗户,对居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客厅至厨房一览无余,这种设计严重侵害了居民的隐私权,而且会给居民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妨害居民的身心健康。5.建筑方野蛮施工,擅自修改图纸,已损害房屋安全,侵害居民权益。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方一味加速,无视各种风险,在15天里就完成了排线、打桩、基座铺设、井道安装、水泥灌注等工程。现在,楼内的部分扶梯已出现裂纹,建筑方擅自修改图纸并施工,对相邻外墙形成了更大的损害。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拱加梯审[2023]×号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并立即要求建筑方停工。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拱加梯审(2023)×号联审意见;2、更改说明;3、平面图;4、室内图;5、加梯一、二层平面图、日照图;6、审查意见汇总表;7、消防建设图;8、房产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审查程序合法。
拱墅区某小区12幢5单元业主代表于2023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提交材料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材料后依法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拱墅分局、拱墅区市政设施保障中心、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拱墅区住建局园林历保科、消防科等相关部门并邀请建筑、电梯等专家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了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会议,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均依法就加装电梯事项出具了审查意见。被申请人根据专家和部门意见于2023年10月20日出具《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通过了对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的联审意见,该意见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之规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二、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表决程序合法。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
本案中,申请加装电梯的某小区12幢5单元共有业主24户,该单元全体业主中同意加装电梯18户,反对2户,并签订有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另外该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中明确了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上述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三、该项目的公示及调解程序符合规定。
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情况;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本案中,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于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公示,公示期间收到101室业主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某社区于2022年9月29日、2022年11月10日召开协调会。某街道于2022年10月31日、2023年5月11日召开听证会。2023年9月1日至9月11日,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101室业主、304室业主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某街道、某社区于2023年9月14日召开协调会。被被申请人的异议及调解情况在《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中已如实进行填报,盖章确认调解结果。因此,案涉项目的公示及调解程序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证证明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2、授权委托书,拟证明某小区12幢5单元委托业主代表办理相关手续;3、意见表决票、产权证明、业主身份证明等,拟证明加装电梯项目意见征求投票单元业主投票情况,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4、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加装电梯项目公示、公示情况说明,拟证明申请及公示程序均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定;5、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拟证明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设计及施工图文件满足《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等规定;6、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专家及部门意见表;7、《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证据6、7拟证明被申请人根据专家及部门意见作出联合审查意见及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初步设计的联合审查意见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被申请人审查程序不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资料不全,无法证明其依法组织了联合审查,也无法证明其提交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专家及部门意见表》真实有效,不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二、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表决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提交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杭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授权委托书》和意见表决票中,人员信息明显不一致,101室业主长期对业主意见表决票不知情,看到其照片后立即拨打12345反映问题,并出具书面说明表示不认可。304室业主也一直未收到表决票,直至2023年5月的第二次听证会上才知晓有书面表决。对此,加装电梯业主代表、404室业主任某根称,因为口头询问过304室业主意见,所以没有再填纸质选票。201室重复填写的选票(由陈某潮签名)在加梯方2023年5月听证会时提交的材料中未出现,系提交联审时擅自添加的内容。表决票出现3种不同格式,存在多次伪造、涂改的可能。被申请人提交的产权证明和业主身份证明不全,同时提交产权证明和业主身份证明的居民仅有12户(即业主总数的二分之一),无法证明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表决的参与业主数达到法规要求。不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表决程序不合法。三、该项目的公示及调解程序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陈述的公示及调解情况与事实不符。加梯申请材料由某社区盖章的正式公示并非两次,而是共计三次。在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第一次公示的项目公示、公示情况说明完全缺失,且内容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三次公示期间,101室及304室业主每次均提交书面反对意见,但某街道盖章的2022年11月公示情况说明却完全未予提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又出现了101室及304室业主在2022年11月提交的书面异议。2023年5月11日召开的听证会偏袒加装电梯申请方,利益相关人进入评审团并担任听证主持人。在本案中,听证会被申请人(304室业主)于2023年5月收到的听证通知书完全未提及有评议团,304室业主也未通过其他渠道收到听证会有评议团的信息,致使其无法在听证会现场及时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评议团成员回避,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公开听证工作指南(试行)》第5条、第6条规定,听证会存在违规。听证会结束后,与会人员立即核对听证情况记录并签字,由郑某军律师带走,但304室业主至今未收到签字版听证情况记录的副本。2023年9月公示的第五天(9月5日),楼道内张贴加梯方案更改的说明,但更改后的设计图、效果图并未一起公示。公示期间业主的书面异议完全缺失,2023年9月14日的协调会议纪要内容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综上,项目公示情况、业主的异议及调解情况在某小区12幢5单元申请加装电梯材料中未如实进行申报,存在未盖章确认的调解结果,调解程序多处违反《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公开听证指南(试行)》规定。因此,案涉项目的公示及调解程序不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及《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公开听证指南(试行)》的规定。四、被申请人审核把关失职。前述有关表决、公示及调解程序问题,申请人已通过口头及书面形式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在被申请人组织的调解会上也得到了确认,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仍然采信虚假的陈述与材料,这是其审核把关的失职。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存在明显疏漏和重大隐患。某小区12幢5单元建成于1980年,原始图纸已不可考。电梯公司无法提供符合实地勘测结果的设计图,安全鉴定与监测缺失,电梯设计危害单元楼主体建筑安全,严重影响采光、日照、通风,妨害居民相邻权、人格权和财产权。而提交联审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无法提供原有建筑结构、基础的形式和概况,误导评审人认为304室客厅原本就没有日照、采光,擅自修改已公示的设计图,以其他小区的地勘报告代替某小区12幢5单元的地勘报告,图纸不能反映案涉楼幢真实情况,这同样是被申请人审核把关的失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及《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公开听证指南 (试行)》的相关规定。如今电梯加装既未按照提交联审的图纸施工,又未按公示图纸施工,不知其施工依据;工程尚未完成,某小区12幢5单元的楼体开裂已经愈加明显,申请人居所的房顶、墙体均已开裂;原本能看到小区道路的窗户被电梯完全封堵了视线,客厅唯一窗户被100%封堵,卧室窗户被挡约10厘米。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对此难辞其咎。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未到场参加听证,经与申请人电话确认,其放弃听证权利。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系某小区12-5-304室业主。某社区于2022年11月9月29日、2022年11月10日召开协调会,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1日期间,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101室业主实名反对意见。某街道于2022年10月31日、2023年5月11日召开听证会。2023年9月1日至9月11日某小区12幢五单元加梯项目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101室业主、304室业主实名书面反对。2023年9月14日某街道召开协调会。2023年10月12日,某小区12幢5单元业主代表向被申请人提交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材料。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依法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拱墅分局、拱墅区市政设施保障中心、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拱墅区住建局园林历保科、消防科等相关部门并邀请建筑、电梯等专家召开了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会议。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出具《杭州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现申请人对该联合审查意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小区原地名为某巷,后变更为某小区。案涉楼幢共有居民24户,其中同意加装电梯户数为17户,反对加装电梯户数为2户,不参与投票户数为5户(未提交房产证,计为无效票),同意加装电梯户数占参与投票的89.47%。
以上事实,有《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意见表决票、产权证明、业主身份证明等;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加装电梯项目公示、公示情况说明;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专家及部门意见表;《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联合审查意见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是否合法。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某小区12幢5单元共有业主24户,全体业主中有17户表决同意加装电梯,并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101室、104室业主反对,103室、104室、202室、203室、503室弃权。符合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另外,申请人就加装电梯项目严重侵害其日照权的主张,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无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证明,无法推翻日照分析报告的结论,亦无法认定加梯项目对其日照权的影响。
行政程序方面,依照《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第十三条:“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第十四条:“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本案中,某社区于2022年11月9月29日、2022年11月10日召开协调会,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1日期间,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101室业主实名反对意见。某街道于2022年10月31日、2023年5月11日召开听证会。2023年9月1日至9月11日某小区12幢五单元加梯项目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101室业主、304室业主实名书面反对。2023年9月14日某街道、某街道召开协调会。2023年10月12日,某小区12幢5单元业主代表向被申请人提交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加装电梯项目公示的程序及收到实名制反对意见后调解的流程。后被申请人收到业主代表提交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召开了加装审查会议电梯项目联合,并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拱墅住建局作出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324号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绿化、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等工作。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第九条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应当由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老旧小区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业主委员会、老旧小区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
商品房性质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基础上,编制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
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情况。
第十三条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第十五条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三)经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初步方案;
(四)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预算)及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意见;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单元楼道口、公示栏公示照片);
(六)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的要求,组织召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申请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砍伐、电梯安装告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其中,符合《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形的,可以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可以根据加装电梯项目实际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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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4-31031
文号
杭拱政复[2023]381号
公布日期
2024-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边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申请人边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不服,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加装电梯申报全程多次造假,最后一次公示、申报的设计方案是“阴阳图纸”。2022年8月至今,某小区12号楼5单元已四次公示加装电梯材料,但公示材料始终不能在申请人名单、设计图、效果图等关键信息上做到准确、一致,中间更出现了多次造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多算同意户数、伪造业主签名、选择电梯设计人员作为听证会第三方专家(评议团成员)并出具同意加梯意见、选择与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接触过的律师作为听证会评议团成员兼主持人偏袒加装电梯方、楼宇尺寸造假等。2023年9月1日,单元楼道口张贴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至9月10日截止。公示的第五天(9月5日),楼道内张贴加梯方案更改的说明,新增“在2楼增设廊道供2楼业主使用”的设计。最新加梯方案中一楼与二楼间的屋檐设计未征求101室业主意见,尺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章建筑,应该取缔。2.加装电梯方案的设计图不符合实地勘测结果,加装方案中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内容缺乏依据。最新(9月1日)公示的加装电梯设计图、前两次公示的设计图和上报区加梯办的设计图不一致,且数据与实地勘测不符。在去年10月底的听证会上,电梯公司和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都承认未做安全鉴定或监测,今年5月的听证会上,他们和评议团成员仍然对此避而不谈;直至撰写本申请书时,仍未见有人来做安全监测。3.加装电梯申报材料忽略影响居民住所近100%采光的事实,企图以“不影响现有日照”蒙混过关。加装电梯的廊道只考虑南北朝向的日照,100%挡住各楼层4号室(东西朝向)客厅的窗户。挡住的窗户是各楼层4号室客厅唯一的窗户,客厅的采光与通风通道将几乎被完全堵死,严重侵犯101室业主的基本权益。对于以上问题,加梯方始终未能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加装电梯申报材料中仅提出“不影响现有日照”,对保证采光这一基本的建筑要求避而不谈,企图蒙混过关。4.加装电梯方案危害单元楼主体建筑安全,妨害居民人格权、财产权和相邻权。某小区房龄已接近50年,建筑严重老化。尽管近两年某小区进行了改造,但小区内12号楼的诸多硬件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仅去年(2022年)就有不同住户反映房屋漏水、墙皮发霉、开裂等问题。5单元房屋外墙出现过裂缝,2011年曾进行修补。5单元304室多处出现墙体发霉、开裂。而根据现有加装方案,电梯廊道既挡住各楼层4号室客厅的窗户,又挡住了楼体“7”形转角部分,使楼体和电梯维修施工面都没有足够的空间,而且阻挡通风使墙体长期潮湿,开裂更加严重。另外,101室地面下沉,卫生间墙立面与地面缝隙逐渐加宽,在各层楼道同一区域的地面也都出现了裂缝。即便与楼体采用所谓“弱连接”,加装电梯沉降速度与楼体的差异也会引发墙体及其内嵌管道变形开裂的风险,大大缩短建筑寿命。以上隐患,叠加设计图纸出现关键错误、建筑主体施工图纸缺失、至今未做安全监测等问题,将成倍放大加装电梯带来的建筑安全风险。加装电梯的廊道几乎100%堵死4号室客厅的采光、通风通道,原先客厅窗户和厨房窗户间的空气对流也将不复存在。5单元304室多处出现墙体发霉、开裂,在短短半年时间里墙体霉变更是迅速恶化;如果实施现有加装电梯方案,房间将变得更加阴暗潮湿、病菌密集,不仅立即使居民的居住条件倒退,而且会对居民身心健康造成长期持续的伤害。电梯廊道侧面直对4号室客厅窗户,而且到这些窗户的直线距离极近;准备在2楼增设的廊道与4号室的平行距离只有60厘米。这意味着站在电梯连廊上就可以轻易打开居民家的窗户,对居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客厅至厨房一览无余,这种设计严重侵害了居民的隐私权,而且会给居民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妨害居民的身心健康。5.建筑方野蛮施工,擅自修改图纸,已损害房屋安全,侵害居民权益。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方一味加速,无视各种风险,在15天里就完成了排线、打桩、基座铺设、井道安装、水泥灌注等工程。现在,楼内的部分扶梯已出现裂纹,建筑方擅自修改图纸并施工,对相邻外墙形成了更大的损害。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拱加梯审[2023]×号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并立即要求建筑方停工。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拱加梯审(2023)×号联审意见;2、更改说明;3、平面图;4、室内图;5、加梯一、二层平面图、日照图;6、审查意见汇总表;7、消防建设图;8、房产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审查程序合法。
拱墅区某小区12幢5单元业主代表于2023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提交材料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材料后依法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拱墅分局、拱墅区市政设施保障中心、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拱墅区住建局园林历保科、消防科等相关部门并邀请建筑、电梯等专家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了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会议,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均依法就加装电梯事项出具了审查意见。被申请人根据专家和部门意见于2023年10月20日出具《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通过了对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的联审意见,该意见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之规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二、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表决程序合法。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
本案中,申请加装电梯的某小区12幢5单元共有业主24户,该单元全体业主中同意加装电梯18户,反对2户,并签订有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另外该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中明确了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上述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三、该项目的公示及调解程序符合规定。
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情况;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本案中,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于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公示,公示期间收到101室业主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某社区于2022年9月29日、2022年11月10日召开协调会。某街道于2022年10月31日、2023年5月11日召开听证会。2023年9月1日至9月11日,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101室业主、304室业主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某街道、某社区于2023年9月14日召开协调会。被被申请人的异议及调解情况在《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中已如实进行填报,盖章确认调解结果。因此,案涉项目的公示及调解程序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证证明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2、授权委托书,拟证明某小区12幢5单元委托业主代表办理相关手续;3、意见表决票、产权证明、业主身份证明等,拟证明加装电梯项目意见征求投票单元业主投票情况,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4、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加装电梯项目公示、公示情况说明,拟证明申请及公示程序均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定;5、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拟证明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设计及施工图文件满足《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等规定;6、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专家及部门意见表;7、《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证据6、7拟证明被申请人根据专家及部门意见作出联合审查意见及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初步设计的联合审查意见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被申请人审查程序不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资料不全,无法证明其依法组织了联合审查,也无法证明其提交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专家及部门意见表》真实有效,不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二、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表决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提交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杭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授权委托书》和意见表决票中,人员信息明显不一致,101室业主长期对业主意见表决票不知情,看到其照片后立即拨打12345反映问题,并出具书面说明表示不认可。304室业主也一直未收到表决票,直至2023年5月的第二次听证会上才知晓有书面表决。对此,加装电梯业主代表、404室业主任某根称,因为口头询问过304室业主意见,所以没有再填纸质选票。201室重复填写的选票(由陈某潮签名)在加梯方2023年5月听证会时提交的材料中未出现,系提交联审时擅自添加的内容。表决票出现3种不同格式,存在多次伪造、涂改的可能。被申请人提交的产权证明和业主身份证明不全,同时提交产权证明和业主身份证明的居民仅有12户(即业主总数的二分之一),无法证明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表决的参与业主数达到法规要求。不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表决程序不合法。三、该项目的公示及调解程序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陈述的公示及调解情况与事实不符。加梯申请材料由某社区盖章的正式公示并非两次,而是共计三次。在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第一次公示的项目公示、公示情况说明完全缺失,且内容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三次公示期间,101室及304室业主每次均提交书面反对意见,但某街道盖章的2022年11月公示情况说明却完全未予提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又出现了101室及304室业主在2022年11月提交的书面异议。2023年5月11日召开的听证会偏袒加装电梯申请方,利益相关人进入评审团并担任听证主持人。在本案中,听证会被申请人(304室业主)于2023年5月收到的听证通知书完全未提及有评议团,304室业主也未通过其他渠道收到听证会有评议团的信息,致使其无法在听证会现场及时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评议团成员回避,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公开听证工作指南(试行)》第5条、第6条规定,听证会存在违规。听证会结束后,与会人员立即核对听证情况记录并签字,由郑某军律师带走,但304室业主至今未收到签字版听证情况记录的副本。2023年9月公示的第五天(9月5日),楼道内张贴加梯方案更改的说明,但更改后的设计图、效果图并未一起公示。公示期间业主的书面异议完全缺失,2023年9月14日的协调会议纪要内容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综上,项目公示情况、业主的异议及调解情况在某小区12幢5单元申请加装电梯材料中未如实进行申报,存在未盖章确认的调解结果,调解程序多处违反《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公开听证指南(试行)》规定。因此,案涉项目的公示及调解程序不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及《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公开听证指南(试行)》的规定。四、被申请人审核把关失职。前述有关表决、公示及调解程序问题,申请人已通过口头及书面形式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在被申请人组织的调解会上也得到了确认,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仍然采信虚假的陈述与材料,这是其审核把关的失职。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存在明显疏漏和重大隐患。某小区12幢5单元建成于1980年,原始图纸已不可考。电梯公司无法提供符合实地勘测结果的设计图,安全鉴定与监测缺失,电梯设计危害单元楼主体建筑安全,严重影响采光、日照、通风,妨害居民相邻权、人格权和财产权。而提交联审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无法提供原有建筑结构、基础的形式和概况,误导评审人认为304室客厅原本就没有日照、采光,擅自修改已公示的设计图,以其他小区的地勘报告代替某小区12幢5单元的地勘报告,图纸不能反映案涉楼幢真实情况,这同样是被申请人审核把关的失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及《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公开听证指南 (试行)》的相关规定。如今电梯加装既未按照提交联审的图纸施工,又未按公示图纸施工,不知其施工依据;工程尚未完成,某小区12幢5单元的楼体开裂已经愈加明显,申请人居所的房顶、墙体均已开裂;原本能看到小区道路的窗户被电梯完全封堵了视线,客厅唯一窗户被100%封堵,卧室窗户被挡约10厘米。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对此难辞其咎。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未到场参加听证,经与申请人电话确认,其放弃听证权利。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系某小区12-5-304室业主。某社区于2022年11月9月29日、2022年11月10日召开协调会,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1日期间,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101室业主实名反对意见。某街道于2022年10月31日、2023年5月11日召开听证会。2023年9月1日至9月11日某小区12幢五单元加梯项目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101室业主、304室业主实名书面反对。2023年9月14日某街道召开协调会。2023年10月12日,某小区12幢5单元业主代表向被申请人提交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材料。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依法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拱墅分局、拱墅区市政设施保障中心、拱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拱墅区住建局园林历保科、消防科等相关部门并邀请建筑、电梯等专家召开了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会议。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出具《杭州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现申请人对该联合审查意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小区原地名为某巷,后变更为某小区。案涉楼幢共有居民24户,其中同意加装电梯户数为17户,反对加装电梯户数为2户,不参与投票户数为5户(未提交房产证,计为无效票),同意加装电梯户数占参与投票的89.47%。
以上事实,有《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意见表决票、产权证明、业主身份证明等;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加装电梯项目公示、公示情况说明;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专家及部门意见表;《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联合审查意见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是否合法。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条:“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某小区12幢5单元共有业主24户,全体业主中有17户表决同意加装电梯,并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101室、104室业主反对,103室、104室、202室、203室、503室弃权。符合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另外,申请人就加装电梯项目严重侵害其日照权的主张,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无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证明,无法推翻日照分析报告的结论,亦无法认定加梯项目对其日照权的影响。
行政程序方面,依照《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第十三条:“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第十四条:“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本案中,某社区于2022年11月9月29日、2022年11月10日召开协调会,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1日期间,某小区12幢5单元加装电梯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101室业主实名反对意见。某街道于2022年10月31日、2023年5月11日召开听证会。2023年9月1日至9月11日某小区12幢五单元加梯项目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101室业主、304室业主实名书面反对。2023年9月14日某街道、某街道召开协调会。2023年10月12日,某小区12幢5单元业主代表向被申请人提交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加装电梯项目公示的程序及收到实名制反对意见后调解的流程。后被申请人收到业主代表提交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召开了加装审查会议电梯项目联合,并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拱墅住建局作出的《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拱加梯审〔202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324号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绿化、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等工作。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第九条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应当由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老旧小区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业主委员会、老旧小区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
商品房性质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基础上,编制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
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情况。
第十三条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第十五条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三)经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初步方案;
(四)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预算)及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意见;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单元楼道口、公示栏公示照片);
(六)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的要求,组织召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申请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砍伐、电梯安装告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其中,符合《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形的,可以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可以根据加装电梯项目实际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