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4-31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3]36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4-07-08 | 发布日期 | 2024-07-08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4-07-08 09:49:13 点击率:
申请人: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拱人社监令字【20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经申请人与李某沟通,由申请人给予社保补贴,该方案经李某同意认可,现申请人已将相应费用支付给李某。后李某向申请人提出补交社保属于违约。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拱人社监令字【20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拱人社监令字【20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3)《劳动合同书》;(4)入职登记表、入职培训书;(5)李某身份证、离职证明、工资表;(6)入职确认书;(7)人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拱人社监令字【20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合理合法,应予维持。
一、被申请人作出《指令书》主体合法。
因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指令书》程序合法。
(一)、2023年9月19日,投诉人李某就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未依法为其缴纳2023年8月社会保险等事宜向被申请人投诉,因该投诉的不同事项处理结果分别适用不同行政执法文书,9月20日被申请人就该投诉中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保事项单独立案。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第七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申请人有职责对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受理投诉,且被申请人立案符合《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之规定。
(二)、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的二位监察员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申请人承认未为李某依法缴纳2023年8月的社会保险。
被申请人的调查符合《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之规定。
(三)、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改正指令告知书》(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此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之规定。
(四)、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指令书》,责令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前为投诉人李某办理2023年8月社会保险登记,并告知若申请人对该指令书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指令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依据申请人与李某共同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入职确认书等材料,2023年8月李某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存在申请人未依法为李某办理2023年8月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指令书》合法。
虽然申请人称向李某支付了所谓的社保补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的特征,申请人为李某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系其法定义务,不能以支付社保补贴的形式予以替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指令书》主体、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指令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李某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合同书、入职确认书、2023年8月份考勤表、2023年9月份考勤表、2023年8月份工资明细表、2023年9月份工资明细、立案审批表,拟证明李某就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未依法为其缴纳2023年8月社会保险等事宜向被申请人投诉,因该投诉的不同事项处理结果分别适用不同行政执法文书,9月20日被申请人就该投诉中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保事宜单独立案。(2)申请人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合同书、入职确认书、2023年8月份考勤表、2023年9月份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询问调查及制作笔录情况,申请人承认其未为李某依法缴纳2023年8月的社会保险。(3)《限期改正指令告知书》【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号】及物流信息,拟证明《告知书》送达情况及权利告知情况,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4)《限期改正指令书》【拱人社监令字(2023)×号】及物流信息,拟证明《指令书》送达情况及权利告知情况。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9月19日,投诉人李某就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未依法为其缴纳2023年8月社会保险等事宜向被申请人投诉,9月20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事项单独立案。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过程中,申请人承认存在未为李某缴纳2023年8月社会保险的情况。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改正指令告知书》(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号),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人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拱人社监令字(2023)×号】,责令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前为投诉人李某办理2023年8月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人对该行政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李某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合同书、入职确认书、2023年8月份考勤表、2023年9月份考勤表、2023年8月份工资明细表、2023年9月份工资明细表、立案审批表、申请人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改正指令告知书》【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0057号】及物流信息、《限期改正指令书》【拱人社监令字(2023)0059号】及物流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第二条“下列用人单位由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管辖:除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所有单位和组织、无营业执照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拱人社监令字【20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案中,2023年8月申请人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询问调查及笔录中承认其未为李某办理2023年8月社会保险登记。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号《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前为李某办理2023年8月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人辩称其已向李某支付社保补贴,但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支付社保补贴的形式予以替代,故本机关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前述规定作出案涉《限期改正指令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并无不当。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中,李某于2023年9月19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10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号《限期改正告知书》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权利。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号《限期改正指令书》。以上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号《限期改正指令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
第二条 下列用人单位由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管辖:除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所有单位和组织、无营业执照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复议决定书
|
索引号
00250000-9/2024-31027
文号
杭拱政复[2023]363号
公布日期
2024-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拱人社监令字【20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经申请人与李某沟通,由申请人给予社保补贴,该方案经李某同意认可,现申请人已将相应费用支付给李某。后李某向申请人提出补交社保属于违约。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拱人社监令字【20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拱人社监令字【20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3)《劳动合同书》;(4)入职登记表、入职培训书;(5)李某身份证、离职证明、工资表;(6)入职确认书;(7)人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拱人社监令字【20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合理合法,应予维持。
一、被申请人作出《指令书》主体合法。
因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指令书》程序合法。
(一)、2023年9月19日,投诉人李某就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未依法为其缴纳2023年8月社会保险等事宜向被申请人投诉,因该投诉的不同事项处理结果分别适用不同行政执法文书,9月20日被申请人就该投诉中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保事项单独立案。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第七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申请人有职责对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受理投诉,且被申请人立案符合《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之规定。
(二)、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的二位监察员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申请人承认未为李某依法缴纳2023年8月的社会保险。
被申请人的调查符合《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之规定。
(三)、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改正指令告知书》(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此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之规定。
(四)、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指令书》,责令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前为投诉人李某办理2023年8月社会保险登记,并告知若申请人对该指令书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指令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依据申请人与李某共同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入职确认书等材料,2023年8月李某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存在申请人未依法为李某办理2023年8月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指令书》合法。
虽然申请人称向李某支付了所谓的社保补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的特征,申请人为李某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系其法定义务,不能以支付社保补贴的形式予以替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指令书》主体、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指令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李某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合同书、入职确认书、2023年8月份考勤表、2023年9月份考勤表、2023年8月份工资明细表、2023年9月份工资明细、立案审批表,拟证明李某就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未依法为其缴纳2023年8月社会保险等事宜向被申请人投诉,因该投诉的不同事项处理结果分别适用不同行政执法文书,9月20日被申请人就该投诉中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保事宜单独立案。(2)申请人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合同书、入职确认书、2023年8月份考勤表、2023年9月份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询问调查及制作笔录情况,申请人承认其未为李某依法缴纳2023年8月的社会保险。(3)《限期改正指令告知书》【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号】及物流信息,拟证明《告知书》送达情况及权利告知情况,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4)《限期改正指令书》【拱人社监令字(2023)×号】及物流信息,拟证明《指令书》送达情况及权利告知情况。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9月19日,投诉人李某就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未依法为其缴纳2023年8月社会保险等事宜向被申请人投诉,9月20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事项单独立案。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过程中,申请人承认存在未为李某缴纳2023年8月社会保险的情况。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改正指令告知书》(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号),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人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拱人社监令字(2023)×号】,责令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前为投诉人李某办理2023年8月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人对该行政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李某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合同书、入职确认书、2023年8月份考勤表、2023年9月份考勤表、2023年8月份工资明细表、2023年9月份工资明细表、立案审批表、申请人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改正指令告知书》【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0057号】及物流信息、《限期改正指令书》【拱人社监令字(2023)0059号】及物流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第二条“下列用人单位由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管辖:除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所有单位和组织、无营业执照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拱人社监令字【20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案中,2023年8月申请人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询问调查及笔录中承认其未为李某办理2023年8月社会保险登记。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号《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前为李某办理2023年8月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人辩称其已向李某支付社保补贴,但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支付社保补贴的形式予以替代,故本机关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前述规定作出案涉《限期改正指令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并无不当。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中,李某于2023年9月19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10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号《限期改正告知书》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权利。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号《限期改正指令书》。以上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拱人社监令告字【2023】×号《限期改正指令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
第二条 下列用人单位由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管辖:除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所有单位和组织、无营业执照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