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4-31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3]35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7-08 发布日期 2024-07-08
附件
杭拱政复[2023]3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08 09:49:10 点击率:

申请人:黄某文。

申请人:叶某娟。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

申请人黄某文、叶某娟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未履职违法,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控告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的控告材料,截止到同年11月4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应当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或《投诉受理告知书》。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违法。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控告材料及邮寄凭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浙江某律师事务所黄某律师涉嫌存在虚构事实起诉的行为,要求进行查处并依法组织双方听证。

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审查后决定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拱司律投【2023】×号),向被投诉人邮寄送达《被投诉举报告知书》(拱司律投【2023】×号)。两位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10日签收。

目前,该投诉案件尚在调查过程中。

二、被申请人受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二)属本机关办理的,应当受理,并分别向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被投诉举报告知书。”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经审查,于2023 年11月6日决定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向被投诉人邮寄送达《被投诉举报告知书》,受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中,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为:“1、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查处律师黄某虚假诉讼的行政行为违法;2、指令被申请人公开向申请人书面道歉。”上述申请事项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第1个申请事项,因被申请人已按照《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投诉并告知申请人,目前该投诉案件尚在调查过程中,且未超过《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办理期限,故申请人所称的不依法履职行为并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类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才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按《投诉举报工作规则》规定有10个工作日的审查受理期限,受理后亦有60日的办理期限(情况复杂还可延长30日),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履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5日就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显然不符合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第2个申请事项,更加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处理范围,同样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事实有:(1)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及邮寄凭证,拟证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的事实;(2)律师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审批表、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黄某文、叶某娟)及邮寄凭证、被投诉举报告知书(黄某)及邮寄凭证,拟证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该投诉的事实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向被投诉人邮寄送达《被投诉举报告知书》的事实。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存在虚构事实起诉的问题,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利益,要求进行查处。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向被投诉人黄某邮寄《被投诉举报告知书》,两位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10日签收。2023年1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违法。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及邮寄凭证、受理审批表、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被投诉举报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七条第一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举报查处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具有进行律师投诉举报查处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投诉受理告知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及《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二)属本机关办理的,应当受理,并分别向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被投诉举报告知书。”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经审查,于2023 年11月6日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向被投诉人邮寄送达《被投诉举报告知书》,两位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1月7日、11月10日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查、受理告知职责,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举报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

(二)属本机关办理的,应当受理,并分别向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被投诉举报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3]3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50000-9/2024-31025

文号

杭拱政复[2023]359号

公布日期

2024-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黄某文。

申请人:叶某娟。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

申请人黄某文、叶某娟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未履职违法,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控告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的控告材料,截止到同年11月4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应当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或《投诉受理告知书》。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违法。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控告材料及邮寄凭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浙江某律师事务所黄某律师涉嫌存在虚构事实起诉的行为,要求进行查处并依法组织双方听证。

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审查后决定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拱司律投【2023】×号),向被投诉人邮寄送达《被投诉举报告知书》(拱司律投【2023】×号)。两位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10日签收。

目前,该投诉案件尚在调查过程中。

二、被申请人受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二)属本机关办理的,应当受理,并分别向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被投诉举报告知书。”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经审查,于2023 年11月6日决定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向被投诉人邮寄送达《被投诉举报告知书》,受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中,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为:“1、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查处律师黄某虚假诉讼的行政行为违法;2、指令被申请人公开向申请人书面道歉。”上述申请事项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第1个申请事项,因被申请人已按照《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投诉并告知申请人,目前该投诉案件尚在调查过程中,且未超过《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办理期限,故申请人所称的不依法履职行为并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类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才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按《投诉举报工作规则》规定有10个工作日的审查受理期限,受理后亦有60日的办理期限(情况复杂还可延长30日),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履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5日就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显然不符合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第2个申请事项,更加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处理范围,同样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事实有:(1)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及邮寄凭证,拟证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的事实;(2)律师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审批表、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黄某文、叶某娟)及邮寄凭证、被投诉举报告知书(黄某)及邮寄凭证,拟证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该投诉的事实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向被投诉人邮寄送达《被投诉举报告知书》的事实。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存在虚构事实起诉的问题,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利益,要求进行查处。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向被投诉人黄某邮寄《被投诉举报告知书》,两位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10日签收。2023年1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违法。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及邮寄凭证、受理审批表、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被投诉举报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七条第一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举报查处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具有进行律师投诉举报查处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投诉受理告知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及《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二)属本机关办理的,应当受理,并分别向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被投诉举报告知书。”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经审查,于2023 年11月6日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向被投诉人邮寄送达《被投诉举报告知书》,两位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1月7日、11月10日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查、受理告知职责,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举报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

(二)属本机关办理的,应当受理,并分别向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被投诉举报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