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4-31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3]32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7-08 发布日期 2024-07-08
附件
杭拱政复[2023]3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08 09:48:54 点击率:

申请人:卿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卿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中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9月17日,申请人在“某超市”购买“海底捞”三鲜火锅底料一份,随后发现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故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因其未穷尽手段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证据不全,导致最终作出决定错误,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2、案涉产品购买记录及实物照片。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拱墅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9月22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在销售的“海底捞”三鲜火锅底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4日,目前正在货架上销售,并无过期的“海底捞”三鲜火锅底料。因申请人仅提供图片,无法核实购买真实情况,且图片展示内容与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情况不一致,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10时16分拨打申请人电话,要求申请人配合提供产品实物等其他有效证据,遭申请人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完成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投诉举报材料,拟证明举报来源及内容;2、现场检查及照片,拟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当事人身份证、店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拟证明被举报人经营主体资格;4、询问笔录,拟证明对举报内容的调查情况;5、当事人购货记录,拟证明被举报人购进商品来源情况;6、通话记录及录音,拟证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7、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8、告知送达凭证,拟证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处理决定情况;9、申请人投诉举报及复议申请记录,拟证明申请人职业举报身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9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函,称于2023年9月17日在某超市购买到过期的“海底捞”三鲜火锅底料,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请求退赔货款并依法查处。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接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举报人店内正在销售的“海底捞”三鲜火锅底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4日,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过期产品,且在售的火锅底料包装与申请人提供图片中的产品包装不一致。202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要求提供产品实物等证据,申请人未予提供。2023年10月13日,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制作(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并于同日将案涉《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货记录、通话录音、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网页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申请人反映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海底捞”三鲜火锅底料超过保质期,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经核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采购进货清单,货架在售的同款火锅底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4日,并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过期食品,现场在售的同款火锅底料包装与申请人举报所称火锅底料包装并不一致。202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要求其提供产品实物等证据,申请人未予提供。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程序部分,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检疫、鉴定、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针对举报内容,被申请人经调查,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将案涉《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邮寄申请人,告知其不予立案。以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中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登记,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3]3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50000-9/2024-31014

文号

杭拱政复[2023]324号

公布日期

2024-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卿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卿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中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9月17日,申请人在“某超市”购买“海底捞”三鲜火锅底料一份,随后发现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故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因其未穷尽手段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证据不全,导致最终作出决定错误,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2、案涉产品购买记录及实物照片。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拱墅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9月22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在销售的“海底捞”三鲜火锅底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4日,目前正在货架上销售,并无过期的“海底捞”三鲜火锅底料。因申请人仅提供图片,无法核实购买真实情况,且图片展示内容与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情况不一致,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10时16分拨打申请人电话,要求申请人配合提供产品实物等其他有效证据,遭申请人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完成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投诉举报材料,拟证明举报来源及内容;2、现场检查及照片,拟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当事人身份证、店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拟证明被举报人经营主体资格;4、询问笔录,拟证明对举报内容的调查情况;5、当事人购货记录,拟证明被举报人购进商品来源情况;6、通话记录及录音,拟证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7、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8、告知送达凭证,拟证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处理决定情况;9、申请人投诉举报及复议申请记录,拟证明申请人职业举报身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9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函,称于2023年9月17日在某超市购买到过期的“海底捞”三鲜火锅底料,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请求退赔货款并依法查处。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接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举报人店内正在销售的“海底捞”三鲜火锅底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4日,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过期产品,且在售的火锅底料包装与申请人提供图片中的产品包装不一致。202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要求提供产品实物等证据,申请人未予提供。2023年10月13日,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制作(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并于同日将案涉《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货记录、通话录音、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网页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申请人反映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海底捞”三鲜火锅底料超过保质期,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经核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采购进货清单,货架在售的同款火锅底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4日,并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过期食品,现场在售的同款火锅底料包装与申请人举报所称火锅底料包装并不一致。202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要求其提供产品实物等证据,申请人未予提供。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程序部分,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检疫、鉴定、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针对举报内容,被申请人经调查,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将案涉《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邮寄申请人,告知其不予立案。以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中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登记,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