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4-310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3]31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7-08 发布日期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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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政复[2023]3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08 09:48:53 点击率:

申请人:戴某福。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戴某福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石)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9月17日,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门口被小区物业骂,后被保安打了肩膀。申请人于2023年9月17日晚到被申请人处报案,要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王某水作出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照片五张;2、录像光盘;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9月17日晚,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接申请人报案称,其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门口被小区物业骂,后被保安打了肩膀,某派出所当日受案。经调查完毕,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案外人王某水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王某水,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系某小区业主,其之前发现小区保安经常在值班时睡觉,遂拍摄保安睡觉照片并发给物业经理、社区书记等人。2023年9月17日上午6时许,申请人准备出小区时,与案外人因拍摄照片发给物业经理、社区书记一事发生争执,申请人称被案外人殴打。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指控被案外人殴打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准确

首先,对于申请人指控的被案外人殴打行为,案外人在询问笔录中有对案发时情况的陈述,其在9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描述到:“2023年9月17日早上6时左右,我在某小区北门上班,有一个业主开车出来,这个业主之前拍我们物业保安睡觉的照片,我见到他就跟他说你为什么要拍照片……就开车走了。”后在10月12日的笔录中问到是否有打申请人的行为,其称:“我没有打他的,我很确定没有打他任何部位。”对于案外人将手伸到申请人车内的行为,其辩解为:“老戴用手机拍我照片,我就想用手去挡,不让对方拍我的照片。”其辩解可以与申请人提供的手机视频相印证。案外人主观上否认有殴打申请人的故意,客观上也称没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

并且,从案发现场的监控中可见,9月17日6时43分许申请人驾车开至闸道口,与案外人发生争执,6时43分52秒左右案外人从保安亭走向申请人车边,用手伸进申请人车中指了一下申请人的手机,后在43分57秒左右、44分00秒左右、44分15秒左右多次把手伸进申请人车内指向申请人的手机,后在44分17秒左右被另一位保安赵某峰拉开。从视频中可见,案外人手多次伸进车内指向的是申请人的手机,未见其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同时其将手伸进申请人车内后也很快拿出。现场徐某坤、赵某峰也没有看到案外人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中虽然有申请人对于案外人殴打的指控,但案外人否认有殴打伤害申请人的行为。同时,从监控和证人证言来看,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案外人有殴打伤害申请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据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指控案外人殴打的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故对案外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

2023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接申请人报案后于当日受案。经调查完毕,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对案外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案外人,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受案、调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外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准确,办案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对象有: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时间和事实;2、受案回执,拟证明受案告知报案人的情况;3、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拟证明当事人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情况;4、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不予行政处罚经合法审批;5、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6、送达回执及书证照片,拟证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情况;7、传唤证,拟证明传唤案外人情况;8、询问笔录及视频光盘,拟证明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的情况;9、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拟证明申请人伤势情况;10、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拟证明申请人放弃伤势鉴定情况;1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光盘,拟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的情况;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视频光盘,拟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的情况;13、归案经过,拟证明案外人到案情况;14、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15、人口信息,拟证明案涉人员身份信息。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系某小区业主,2023年9月17日上午6时许,申请人准备出小区时与案外人因拍摄照片发送给物业经理、社区书记一事发生争执。案外人于6时43分52秒左右从保安亭走出至申请人车边,多次向车内伸手指向申请人的手机,直至6时44分17秒左右案外人被另一保安赵某峰拉开。2023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接申请人报案后于当日受案,在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多次传唤案外人,对申请人及现场目击者徐某坤、赵某峰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经调查完毕,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对案外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案外人,次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申请人手机录制的视频、小区门口监控视频、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送达回执及书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被申请人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石)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根据现场监控画面显示,2023年9月17日上午,申请人与案外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北门发生纠纷。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及申请人所提交的手机视频,结合对申请人、案外人王某水、徐某坤、赵某峰等人的询问笔录、原始伤情记录及伤势照片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案外人殴打行为的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被申请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被申请人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7日依法受案调查,2023年10月12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于2023年10月13日送达申请人。同时,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等材料中均签字确认,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石)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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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3]3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50000-9/2024-31013

文号

杭拱政复[2023]319号

公布日期

2024-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戴某福。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戴某福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石)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9月17日,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门口被小区物业骂,后被保安打了肩膀。申请人于2023年9月17日晚到被申请人处报案,要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王某水作出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照片五张;2、录像光盘;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9月17日晚,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接申请人报案称,其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门口被小区物业骂,后被保安打了肩膀,某派出所当日受案。经调查完毕,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案外人王某水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王某水,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系某小区业主,其之前发现小区保安经常在值班时睡觉,遂拍摄保安睡觉照片并发给物业经理、社区书记等人。2023年9月17日上午6时许,申请人准备出小区时,与案外人因拍摄照片发给物业经理、社区书记一事发生争执,申请人称被案外人殴打。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指控被案外人殴打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准确

首先,对于申请人指控的被案外人殴打行为,案外人在询问笔录中有对案发时情况的陈述,其在9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描述到:“2023年9月17日早上6时左右,我在某小区北门上班,有一个业主开车出来,这个业主之前拍我们物业保安睡觉的照片,我见到他就跟他说你为什么要拍照片……就开车走了。”后在10月12日的笔录中问到是否有打申请人的行为,其称:“我没有打他的,我很确定没有打他任何部位。”对于案外人将手伸到申请人车内的行为,其辩解为:“老戴用手机拍我照片,我就想用手去挡,不让对方拍我的照片。”其辩解可以与申请人提供的手机视频相印证。案外人主观上否认有殴打申请人的故意,客观上也称没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

并且,从案发现场的监控中可见,9月17日6时43分许申请人驾车开至闸道口,与案外人发生争执,6时43分52秒左右案外人从保安亭走向申请人车边,用手伸进申请人车中指了一下申请人的手机,后在43分57秒左右、44分00秒左右、44分15秒左右多次把手伸进申请人车内指向申请人的手机,后在44分17秒左右被另一位保安赵某峰拉开。从视频中可见,案外人手多次伸进车内指向的是申请人的手机,未见其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同时其将手伸进申请人车内后也很快拿出。现场徐某坤、赵某峰也没有看到案外人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中虽然有申请人对于案外人殴打的指控,但案外人否认有殴打伤害申请人的行为。同时,从监控和证人证言来看,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案外人有殴打伤害申请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据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指控案外人殴打的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故对案外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

2023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接申请人报案后于当日受案。经调查完毕,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对案外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案外人,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受案、调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外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准确,办案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对象有: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时间和事实;2、受案回执,拟证明受案告知报案人的情况;3、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拟证明当事人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情况;4、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不予行政处罚经合法审批;5、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6、送达回执及书证照片,拟证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情况;7、传唤证,拟证明传唤案外人情况;8、询问笔录及视频光盘,拟证明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的情况;9、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拟证明申请人伤势情况;10、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拟证明申请人放弃伤势鉴定情况;1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光盘,拟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的情况;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视频光盘,拟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的情况;13、归案经过,拟证明案外人到案情况;14、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15、人口信息,拟证明案涉人员身份信息。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系某小区业主,2023年9月17日上午6时许,申请人准备出小区时与案外人因拍摄照片发送给物业经理、社区书记一事发生争执。案外人于6时43分52秒左右从保安亭走出至申请人车边,多次向车内伸手指向申请人的手机,直至6时44分17秒左右案外人被另一保安赵某峰拉开。2023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接申请人报案后于当日受案,在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多次传唤案外人,对申请人及现场目击者徐某坤、赵某峰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经调查完毕,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对案外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案外人,次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申请人手机录制的视频、小区门口监控视频、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送达回执及书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被申请人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石)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根据现场监控画面显示,2023年9月17日上午,申请人与案外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北门发生纠纷。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及申请人所提交的手机视频,结合对申请人、案外人王某水、徐某坤、赵某峰等人的询问笔录、原始伤情记录及伤势照片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案外人殴打行为的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

在行政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被申请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被申请人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7日依法受案调查,2023年10月12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于2023年10月13日送达申请人。同时,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等材料中均签字确认,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石)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