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4-31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3]30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7-08 发布日期 2024-07-08
附件
杭拱政复[2023]3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08 09:48:40 点击率: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9月22日,申请人在饿了么平台某餐饮店购买一份9英寸至尊披萨,到货后发现与网页宣传的9英寸不符,9英寸披萨直径应有22.86厘米,实际测量结果却只有20厘米,宣传与实际不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要求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举报内容及答复截图;2、案涉产品购买记录及实物照片。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拱墅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0月8日告知申请人。以上处置符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10月7日对被举报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被举报人使用的披萨烤盘直径经测量实际为24厘米,符合商品描述的9英寸。经询问了解,该店负责人称,9英寸披萨统一用220克重面团制作,铺满烤盘后放进烤箱烤制,该店于外卖平台醒目位置标注披萨尺寸参考,并做出“由于是高筋面粉烤制过程中会缩小1-2厘米介意慎拍”的声明,主观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客观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导。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被举报人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另查明,申请人反复购买类似商品,已有投诉举报274次,其购买行为并非出于正常的消费目的,其投诉举报及申请行政复议皆为个人私利,望复议机关查明事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完成申请人举报处理,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投诉举报材料,拟证明举报来源;2、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决定;3、检查照片,拟证明现场检查情况;4、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拟证明被举报人经营资质;5、询问笔录,拟证明对举报内容的调查询问情况;6、申请人投诉举报记录,拟证明申请人职业打假身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外卖平台在被举报人购买了一份9英寸披萨,后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购买的披萨与商家网页宣传的9英寸不符,9英寸披萨直径应有22.86厘米,实际测量却只有20厘米,涉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举报人使用的披萨烤盘直径为24厘米,符合商品描述的9英寸,被举报人制作的9英寸披萨统一用220克重面团制作,铺满烤盘放入烤箱烤制后面饼会有一定收缩,且在外卖平台醒目位置,商家对此已作出提示。2023年10月7日,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购买记录、检查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2023年10月7日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申请人反映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披萨实际尺寸与宣传的9英寸不符,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经被申请人核查,案涉披萨统一采用220克重高筋面团制作,使用烤盘直径为24厘米,符合商品描述的9英寸,且商家已在外卖平台醒目位置标注披萨尺寸参考,并作出相应说明,主观上不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客观上也不会对普通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无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程序部分,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检疫、鉴定、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针对举报内容,被申请人经调查,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以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登记,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3]3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50000-9/2024-31004

文号

杭拱政复[2023]303号

公布日期

2024-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9月22日,申请人在饿了么平台某餐饮店购买一份9英寸至尊披萨,到货后发现与网页宣传的9英寸不符,9英寸披萨直径应有22.86厘米,实际测量结果却只有20厘米,宣传与实际不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要求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举报内容及答复截图;2、案涉产品购买记录及实物照片。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拱墅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0月8日告知申请人。以上处置符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10月7日对被举报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被举报人使用的披萨烤盘直径经测量实际为24厘米,符合商品描述的9英寸。经询问了解,该店负责人称,9英寸披萨统一用220克重面团制作,铺满烤盘后放进烤箱烤制,该店于外卖平台醒目位置标注披萨尺寸参考,并做出“由于是高筋面粉烤制过程中会缩小1-2厘米介意慎拍”的声明,主观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客观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导。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被举报人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另查明,申请人反复购买类似商品,已有投诉举报274次,其购买行为并非出于正常的消费目的,其投诉举报及申请行政复议皆为个人私利,望复议机关查明事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完成申请人举报处理,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投诉举报材料,拟证明举报来源;2、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决定;3、检查照片,拟证明现场检查情况;4、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拟证明被举报人经营资质;5、询问笔录,拟证明对举报内容的调查询问情况;6、申请人投诉举报记录,拟证明申请人职业打假身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外卖平台在被举报人购买了一份9英寸披萨,后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购买的披萨与商家网页宣传的9英寸不符,9英寸披萨直径应有22.86厘米,实际测量却只有20厘米,涉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举报人使用的披萨烤盘直径为24厘米,符合商品描述的9英寸,被举报人制作的9英寸披萨统一用220克重面团制作,铺满烤盘放入烤箱烤制后面饼会有一定收缩,且在外卖平台醒目位置,商家对此已作出提示。2023年10月7日,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购买记录、检查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2023年10月7日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申请人反映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披萨实际尺寸与宣传的9英寸不符,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经被申请人核查,案涉披萨统一采用220克重高筋面团制作,使用烤盘直径为24厘米,符合商品描述的9英寸,且商家已在外卖平台醒目位置标注披萨尺寸参考,并作出相应说明,主观上不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客观上也不会对普通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无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程序部分,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检疫、鉴定、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针对举报内容,被申请人经调查,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以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登记,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