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4-309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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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3]41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4-07-08 | 发布日期 | 2024-07-08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4-07-08 09:33:16 点击率:
申请人:陆某迪。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东新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陆某迪、郑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东新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9日,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郑某和未出生的子女进行补偿安置。根据《东新街道某社区农居回迁安置结算交房公告》显示“本公告发布当月为新增安置人口截止月。户内有新增安置人员的,应在2023年12月5日前申报,在完成安置资格审核后,办理该户的签定结算事宜。”申请人已经于12月5日前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申报,并且申请人的情况也符合《下城区农居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履行安置职责,依法对申请人郑某和未出生的子女进行补偿安置,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行为违法,并对申请人的申报进行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拱墅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关于成立下城区城中村改造三村连片工程指挥部的通知》;3、《关于成立东新街道征迁、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4、《下城区农居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5、《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6、结婚证;7、邮寄截图;8、《杭州市集体土地农居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东新街道办事处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答复,不存在未履行职责的情况。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新增安置人口申报申请书》后,已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关于<新增安置人口申报申请书> 的回复》,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陆某迪已于2023年12月28日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不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申请人郑某及其未出生子女不符合安置人口计入要求,依法不能作为安置人口,申请人亦不符合增加安置人口的情形。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为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与陆某国户签署《杭州市集体土地农居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部分货币化安置)》, 该协议中确定的安置常住户口人数合计为6人,分别是陆某迪、徐某美、陆某国、俞某平、徐某萱、赵某。2023年4月19日,东新街道农居回迁现场指挥部公示三村连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回迁安置情况,其中对于陆某国户,公示情况包括:“陆某迪与郑某2023年1月30日结婚,郑某是再婚,户口未迁入且结婚未满三年,根据相关政策及规定不能作为安置人员”。在公示文件指定的期限内,陆某国户未提出书面异议。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及杭州市拱墅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东新街道某社区农居回迁安置结算交房公告》,明确公告发布当月为新增安置人口截止月。
申请人郑某与陆某迪于202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郑某系建德市非农户口人员,户籍未迁入,郑某与陆某迪尚未有已出生子女,且郑某系再婚已育人员。
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农居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安置人口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具体如下:1、经区政府批准撤村建居之日登记在册的农转居人员及原农户中的居民;2、上述人员的配偶及自然增长的出生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计入安置人口:1、原村民与外地农村妇女结婚,女方户口暂未迁入的;2、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被申请人认为,截至2023年11月30日,郑某不属于陆某国户的家庭常住户口人员,亦不属于虽无常住户口但户口未迁入的农村妇女或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因此依法不能作为安置人口计入。同时,因陆某迪与郑某的子女尚未出生,不属于自然增长的出生人口。另外,因郑某属于再婚已育人员,不属于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情况,因此申请人户也不符合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情形。
综上,东新街道农居回迁现场指挥部公示三村连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回迁安置情况时,申请人并未提示异议,应视为申请人认可相关公示情况。而且在申请人提出案涉书面申请后,被申请人已依法予以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关于<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的回复》、邮寄面单、物流信息,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2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案涉回复,申请人已于2023年12月28日签收;2、《杭州市集体土地农居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部分货币化安置)》,拟证明协议中确定的安置常住户口人数合计为6人,分别是陆某迪、徐某丽、陆某国、俞某平、徐某萱、赵某;3、三村连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回迁安置情况公示,拟证明东新街道农居回迁现场指挥部已进行公示,在公示文件指定的期限内,陆某国户未提出书面异议;4、东新街道某社区农居回迁安置结算交房公告,拟证明已明确新增安置人口截止月为公告发布当月(2023年11月);5、陆某国户户籍信息,拟证明截止2023年11月30日,郑某尚未将户口迁入陆某国户,郑某不属于陆某国户的家庭常住人口;6、户籍信息,拟证明郑某系建德市非农户口人员;7、结婚证,拟证明郑某与陆某迪于202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结婚尚未满三年。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11月29日,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请求对申请人郑某和未出生的子女进行补偿安置,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签收。2023年12月1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作出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的回复》,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陆某迪于2023年12月28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邮寄截图、《关于<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的回复》、邮寄面单、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据此,法律对行政机关履职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执行,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按照60日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2023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的履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提起行政复议法定时限的要求。且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的回复》,申请人已针对上述书面回复另行提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本案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陆某迪、郑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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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4-30997
文号
杭拱政复[2023]414号
公布日期
2024-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陆某迪。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东新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陆某迪、郑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东新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9日,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郑某和未出生的子女进行补偿安置。根据《东新街道某社区农居回迁安置结算交房公告》显示“本公告发布当月为新增安置人口截止月。户内有新增安置人员的,应在2023年12月5日前申报,在完成安置资格审核后,办理该户的签定结算事宜。”申请人已经于12月5日前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申报,并且申请人的情况也符合《下城区农居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履行安置职责,依法对申请人郑某和未出生的子女进行补偿安置,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行为违法,并对申请人的申报进行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拱墅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关于成立下城区城中村改造三村连片工程指挥部的通知》;3、《关于成立东新街道征迁、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4、《下城区农居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5、《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6、结婚证;7、邮寄截图;8、《杭州市集体土地农居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东新街道办事处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答复,不存在未履行职责的情况。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新增安置人口申报申请书》后,已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关于<新增安置人口申报申请书> 的回复》,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陆某迪已于2023年12月28日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不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申请人郑某及其未出生子女不符合安置人口计入要求,依法不能作为安置人口,申请人亦不符合增加安置人口的情形。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为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与陆某国户签署《杭州市集体土地农居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部分货币化安置)》, 该协议中确定的安置常住户口人数合计为6人,分别是陆某迪、徐某美、陆某国、俞某平、徐某萱、赵某。2023年4月19日,东新街道农居回迁现场指挥部公示三村连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回迁安置情况,其中对于陆某国户,公示情况包括:“陆某迪与郑某2023年1月30日结婚,郑某是再婚,户口未迁入且结婚未满三年,根据相关政策及规定不能作为安置人员”。在公示文件指定的期限内,陆某国户未提出书面异议。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及杭州市拱墅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东新街道某社区农居回迁安置结算交房公告》,明确公告发布当月为新增安置人口截止月。
申请人郑某与陆某迪于202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郑某系建德市非农户口人员,户籍未迁入,郑某与陆某迪尚未有已出生子女,且郑某系再婚已育人员。
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农居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安置人口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具体如下:1、经区政府批准撤村建居之日登记在册的农转居人员及原农户中的居民;2、上述人员的配偶及自然增长的出生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计入安置人口:1、原村民与外地农村妇女结婚,女方户口暂未迁入的;2、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被申请人认为,截至2023年11月30日,郑某不属于陆某国户的家庭常住户口人员,亦不属于虽无常住户口但户口未迁入的农村妇女或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因此依法不能作为安置人口计入。同时,因陆某迪与郑某的子女尚未出生,不属于自然增长的出生人口。另外,因郑某属于再婚已育人员,不属于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情况,因此申请人户也不符合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情形。
综上,东新街道农居回迁现场指挥部公示三村连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回迁安置情况时,申请人并未提示异议,应视为申请人认可相关公示情况。而且在申请人提出案涉书面申请后,被申请人已依法予以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关于<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的回复》、邮寄面单、物流信息,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2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案涉回复,申请人已于2023年12月28日签收;2、《杭州市集体土地农居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部分货币化安置)》,拟证明协议中确定的安置常住户口人数合计为6人,分别是陆某迪、徐某丽、陆某国、俞某平、徐某萱、赵某;3、三村连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回迁安置情况公示,拟证明东新街道农居回迁现场指挥部已进行公示,在公示文件指定的期限内,陆某国户未提出书面异议;4、东新街道某社区农居回迁安置结算交房公告,拟证明已明确新增安置人口截止月为公告发布当月(2023年11月);5、陆某国户户籍信息,拟证明截止2023年11月30日,郑某尚未将户口迁入陆某国户,郑某不属于陆某国户的家庭常住人口;6、户籍信息,拟证明郑某系建德市非农户口人员;7、结婚证,拟证明郑某与陆某迪于202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结婚尚未满三年。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11月29日,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请求对申请人郑某和未出生的子女进行补偿安置,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签收。2023年12月1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作出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的回复》,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陆某迪于2023年12月28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邮寄截图、《关于<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的回复》、邮寄面单、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据此,法律对行政机关履职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执行,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按照60日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2023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的履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提起行政复议法定时限的要求。且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新增安置人员申报申请书>的回复》,申请人已针对上述书面回复另行提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本案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陆某迪、郑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