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4-309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3]39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7-08 发布日期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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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政复[2023]3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08 09:33:07 点击率:

申请人:王某容。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王某容对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6日下午,申请人在久等无人接待的情况下,拿出包中月饼吃,省教育厅信访工作人员钱某多次抢夺申请人的包,将申请人拉倒在地并拖二公尺之远…拉扯之中申请人被拉伤腰部造成血压骤升,心脏慌跳,110警察到达后见申请人脸色发青,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之中申请人高压192、低压136、心跳111。自始至终申请人被拉倒地一小时,钱某在申请人身上横跨几十次之多。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的证据为:1、杭拱公(朝)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心电图及门诊病历,3、《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4、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答复称:

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接王某容来所报案,称2023年 10月16日16时许在浙江省教育厅1楼被殴打,某派出所于当日受案。经调查,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没有违法事实对本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当事人。

经查明,2023年10月16日,王某容到浙江省教育厅一楼信访办公室向钱某反映事项。在办公室内,王某容自行从包中拿出月饼吃,钱某要其到外面吃,不要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二人发生争执。钱某多次试图将王某容所拿出的月饼放回王某容的包中并要求其到外面去吃,王某容顺势自行从沙发上坐到办公室的地上。证明上述事实的有钱某的陈述、王某容的陈述、范某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被申请人认为:

(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准确。

首先,关于王某容对钱某的指控,王某容称:“2023年10月16日16时许,我在拱墅区省教育厅信访室1楼,当时接待我的信访干部半个小时了也不理我,我当时感觉肚子有点饿,我就询问了钱某能不能让我吃点东西,我就拿出了月饼想吃点,这时候钱某就过来抢我的包不让我吃月饼,我被对方动手的时候倒在地上了,钱某拖着我在地上拖了两米,还在我身边跨来跨去十几次,当时我就感觉到心跳加速,头晕,我就报了警。”

对于王某容的指控,钱某在笔录中有对案发经过的描述:“2023年10月16日16时30分许,当时我在浙江省教育厅信访室1楼值班,这个时候有个名字叫王某容的信访人员过来了,他就坐在沙发上说他要信访的相关事情,因为他信访的事情与教育无关,我就答复了王某容,让王某容去相关的部门去反映事情,但是他不听,就是一直坐在沙发上,这个时候他说肚子饿要吃东西,我就跟王某容说你不要在办公的区域吃东西,这里是不能吃东西的,但是王某容不听,就从包里拿出了月饼就开始吃了起来,我就又说了一句你不要吃,我就是让他把包合上,他还是坚持要吃,我就上前拉他的包拉链,但是王某容不配合我就走开了,王某容就自己坐在地上吃起了月饼,我就走开了,吃完之后他就拿起手机在拍照了,而且王某容还说我打他了,他就报警了。”现场目击者范某对当天经过描述如下:“2023年10月16日16时30分许,我在浙江省教育厅信访室1楼上班,当时有一个信访人员王某容来到了办公室,王某容就坐在了沙发上,我的同事就接待他了,我是负责电话接待群众的,我在接电话,过了一会儿我的同事就站了起来,背被对着我,我就听见他在说你不要在这里吃东西,你把包合上,一直在重复这句话,过了一会儿他就走开了,王某容就自己坐在了地上吃起了月饼,之后王某容就报警说钱某打他了。”该二人的描述基本与现场监控一致。

从现场监控可见,王某容16时35分许进入办公室,16时45分时许从包中拿出月饼吃,钱某多次劝导其到外面去吃,16时46分许王某容自行从沙发上坐到地上。16时47分左右双方分开。

关于王某容所指控的抢包、动手、拖拽等行为,本案中,王某容在办公室里吃东西,钱某要求其到外面吃,不要在办公区域吃,王某容不肯,执意拿出包内月饼在办公室内食用,钱某阻止王某容拿出。从监控可见,钱某的动作始终是针对王某容的包,目的是将王某容的月饼收回包中让其到外面吃,并非为了抢夺王某容的包,后王某容自行从沙发上坐到地上,钱某在拉拽王某容包发现不肯放手时立刻就放开了王某容的包,也没有王某容所称的被拖拽两米的情况。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中虽然有王某容对钱某的指控,但综合钱某的陈述、范某的证言以及现场监控等证据,本案并没有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据此,我局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二)办案程序合法。

2023年11月17日某派出所接王某容报案后于当日受案。经调查完毕,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准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接警单详情及发生情况报告表,拟证明申请人来所报案的情况;2、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时间和事实;3、受案回执,拟证明受案已通知报案人;4、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拟证明当事人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方式确认情况;5、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拟证明终止案件调查经合法审批;6、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视频光盘,拟证明公安机关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送达当事人的情况;7、王某容、钱某、范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的情况;8、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及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拟证明王某容伤势情况;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光盘、书证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情况;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拟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情况;11、人口信息,拟证明案涉人员身份信息。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申请人查阅后于2023年1月5日提交补充意见:1、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及120救护车来时的音像视频;2、要求提供申请人及妻子至朝晖路派出所报案时的全程录音录像。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11月17日中午,被申请人所属朝晖路派出所接申请人报案,称2023年10月16日16时许在省教育厅信访室1楼被钱某动手,朝晖路派出所以申请人被殴打为由受案调查。2023年11月20日,民警调取了2023年10月16日下午现场监控视频,记录当事人伤势,并对当事人开具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对当事人及证人做了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杭拱公(朝)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决定终止调查,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接警单详情及发生情况报告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视频光盘、王某容、钱某、范某的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及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光盘、书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报警称10月16日16时许在省教育厅信访室1楼被钱某动手,被申请人所属朝晖路派出所以申请人被殴打为由受案调查。从现场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钱某的动作始终是针对申请人的包,其欲阻止申请人在办公区域吃月饼,并非为抢夺申请人的包,后申请人自行从沙发上坐到地上,钱某在拉拽申请人包发现不肯放手时立刻放开申请人的包,并未动手殴打申请人。结合相关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本案无申请人报称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终止案件调查于法有据。

在行政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报警后依法进行调查,并对申请人、钱某和范某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杭拱公(朝)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3]3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50000-9/2024-30991

文号

杭拱政复[2023]391号

公布日期

2024-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王某容。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王某容对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6日下午,申请人在久等无人接待的情况下,拿出包中月饼吃,省教育厅信访工作人员钱某多次抢夺申请人的包,将申请人拉倒在地并拖二公尺之远…拉扯之中申请人被拉伤腰部造成血压骤升,心脏慌跳,110警察到达后见申请人脸色发青,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之中申请人高压192、低压136、心跳111。自始至终申请人被拉倒地一小时,钱某在申请人身上横跨几十次之多。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的证据为:1、杭拱公(朝)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心电图及门诊病历,3、《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4、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答复称:

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接王某容来所报案,称2023年 10月16日16时许在浙江省教育厅1楼被殴打,某派出所于当日受案。经调查,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没有违法事实对本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当事人。

经查明,2023年10月16日,王某容到浙江省教育厅一楼信访办公室向钱某反映事项。在办公室内,王某容自行从包中拿出月饼吃,钱某要其到外面吃,不要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二人发生争执。钱某多次试图将王某容所拿出的月饼放回王某容的包中并要求其到外面去吃,王某容顺势自行从沙发上坐到办公室的地上。证明上述事实的有钱某的陈述、王某容的陈述、范某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被申请人认为:

(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准确。

首先,关于王某容对钱某的指控,王某容称:“2023年10月16日16时许,我在拱墅区省教育厅信访室1楼,当时接待我的信访干部半个小时了也不理我,我当时感觉肚子有点饿,我就询问了钱某能不能让我吃点东西,我就拿出了月饼想吃点,这时候钱某就过来抢我的包不让我吃月饼,我被对方动手的时候倒在地上了,钱某拖着我在地上拖了两米,还在我身边跨来跨去十几次,当时我就感觉到心跳加速,头晕,我就报了警。”

对于王某容的指控,钱某在笔录中有对案发经过的描述:“2023年10月16日16时30分许,当时我在浙江省教育厅信访室1楼值班,这个时候有个名字叫王某容的信访人员过来了,他就坐在沙发上说他要信访的相关事情,因为他信访的事情与教育无关,我就答复了王某容,让王某容去相关的部门去反映事情,但是他不听,就是一直坐在沙发上,这个时候他说肚子饿要吃东西,我就跟王某容说你不要在办公的区域吃东西,这里是不能吃东西的,但是王某容不听,就从包里拿出了月饼就开始吃了起来,我就又说了一句你不要吃,我就是让他把包合上,他还是坚持要吃,我就上前拉他的包拉链,但是王某容不配合我就走开了,王某容就自己坐在地上吃起了月饼,我就走开了,吃完之后他就拿起手机在拍照了,而且王某容还说我打他了,他就报警了。”现场目击者范某对当天经过描述如下:“2023年10月16日16时30分许,我在浙江省教育厅信访室1楼上班,当时有一个信访人员王某容来到了办公室,王某容就坐在了沙发上,我的同事就接待他了,我是负责电话接待群众的,我在接电话,过了一会儿我的同事就站了起来,背被对着我,我就听见他在说你不要在这里吃东西,你把包合上,一直在重复这句话,过了一会儿他就走开了,王某容就自己坐在了地上吃起了月饼,之后王某容就报警说钱某打他了。”该二人的描述基本与现场监控一致。

从现场监控可见,王某容16时35分许进入办公室,16时45分时许从包中拿出月饼吃,钱某多次劝导其到外面去吃,16时46分许王某容自行从沙发上坐到地上。16时47分左右双方分开。

关于王某容所指控的抢包、动手、拖拽等行为,本案中,王某容在办公室里吃东西,钱某要求其到外面吃,不要在办公区域吃,王某容不肯,执意拿出包内月饼在办公室内食用,钱某阻止王某容拿出。从监控可见,钱某的动作始终是针对王某容的包,目的是将王某容的月饼收回包中让其到外面吃,并非为了抢夺王某容的包,后王某容自行从沙发上坐到地上,钱某在拉拽王某容包发现不肯放手时立刻就放开了王某容的包,也没有王某容所称的被拖拽两米的情况。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中虽然有王某容对钱某的指控,但综合钱某的陈述、范某的证言以及现场监控等证据,本案并没有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据此,我局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二)办案程序合法。

2023年11月17日某派出所接王某容报案后于当日受案。经调查完毕,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准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接警单详情及发生情况报告表,拟证明申请人来所报案的情况;2、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时间和事实;3、受案回执,拟证明受案已通知报案人;4、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拟证明当事人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方式确认情况;5、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拟证明终止案件调查经合法审批;6、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视频光盘,拟证明公安机关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送达当事人的情况;7、王某容、钱某、范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的情况;8、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及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拟证明王某容伤势情况;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光盘、书证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情况;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拟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情况;11、人口信息,拟证明案涉人员身份信息。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申请人查阅后于2023年1月5日提交补充意见:1、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及120救护车来时的音像视频;2、要求提供申请人及妻子至朝晖路派出所报案时的全程录音录像。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11月17日中午,被申请人所属朝晖路派出所接申请人报案,称2023年10月16日16时许在省教育厅信访室1楼被钱某动手,朝晖路派出所以申请人被殴打为由受案调查。2023年11月20日,民警调取了2023年10月16日下午现场监控视频,记录当事人伤势,并对当事人开具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对当事人及证人做了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杭拱公(朝)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决定终止调查,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接警单详情及发生情况报告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视频光盘、王某容、钱某、范某的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及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光盘、书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报警称10月16日16时许在省教育厅信访室1楼被钱某动手,被申请人所属朝晖路派出所以申请人被殴打为由受案调查。从现场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钱某的动作始终是针对申请人的包,其欲阻止申请人在办公区域吃月饼,并非为抢夺申请人的包,后申请人自行从沙发上坐到地上,钱某在拉拽申请人包发现不肯放手时立刻放开申请人的包,并未动手殴打申请人。结合相关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本案无申请人报称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终止案件调查于法有据。

在行政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报警后依法进行调查,并对申请人、钱某和范某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杭拱公(朝)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