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4-309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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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3]27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4-07-05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4-07-05 16:49:03 点击率:
申请人:郑某远。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郑某远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立案,于2023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某食品店”销售的剁辣椒存在过期的违法行为,但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决定立案的告知,遂提起复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程序严重超期。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云南省复议监督事项答复、昆明市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2、投诉举报信、邮寄凭证;3、消费凭证、产品照片;4、身份证。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拱墅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投诉举报材料,经过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6月29日将编号为(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邮政物流信息显示2023年7月2日已签收。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且申请人就同一次消费行为频繁发起无事实依据的投诉举报,继而罔顾事实申请行政复议,滥用其救济权利,已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者范畴,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其复议申请及请求内容理应予以驳回、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拟证明处理结果告知情况;2、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拟证明告知情况已送达申请人。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23年6月8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某食品店”销售的剁辣椒存在过期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投诉举报材料,经初步核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6月29日将编号为(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邮政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7月2日签收。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立案为由,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邮寄凭证、消费凭证、产品照片、身份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开展调查,2023年6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将(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邮政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2日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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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4-30976
文号
杭拱政复[2023]278号
公布日期
2024-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郑某远。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郑某远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立案,于2023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某食品店”销售的剁辣椒存在过期的违法行为,但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决定立案的告知,遂提起复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程序严重超期。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云南省复议监督事项答复、昆明市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2、投诉举报信、邮寄凭证;3、消费凭证、产品照片;4、身份证。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拱墅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投诉举报材料,经过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6月29日将编号为(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邮政物流信息显示2023年7月2日已签收。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且申请人就同一次消费行为频繁发起无事实依据的投诉举报,继而罔顾事实申请行政复议,滥用其救济权利,已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者范畴,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其复议申请及请求内容理应予以驳回、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拟证明处理结果告知情况;2、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拟证明告知情况已送达申请人。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23年6月8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某食品店”销售的剁辣椒存在过期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投诉举报材料,经初步核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6月29日将编号为(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邮政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7月2日签收。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立案为由,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邮寄凭证、消费凭证、产品照片、身份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开展调查,2023年6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将(杭拱)市监祥投举告字〔2023〕×号《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邮政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2日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