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4-309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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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3]27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4-07-05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4-07-05 16:48:58 点击率:
申请人:虞某东。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虞某东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求立案查处,举报编号:×。2023年8月 10日,被申请人回复告知“不立案。理由:经核查,你所举报的内容违法证据还不充足。本局决定暂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结论错误,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重新立案调查。理由如下:被举报人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系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抖音平台发布广告推广其医美服务及产品,其内容系被举报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并发布在抖音平台中,故被举报人为相关广告内容的广告主,应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承担责任。
1、被举报人直播展示的医疗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广告成品样件不一致。
2、该公司直播中违规宣传“黄金超光子”医疗技术。
3、该公司直播时多次提及“黄金超光子”、"水光针”医 美项目治疗效果保证,涉嫌违规宣传。
4、该公司直播时多次利用医生形象和名义作证明。
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直播中的上述行为,构成多项广告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情形,违反了多项广告类法律法规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2、举报材料;3、被申请人的举报答复材料网页截图;4、医美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新闻报道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拱墅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编号×),称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直播形式开展医疗广告活动,直播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经过核查了解,因未有初步的违法证据,被申请人于8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以上处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适当,法律适用正确
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该情况进行了核实,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有在抖音平台进行不定时直播。但因直播内容无法回放,无法直接进行取证。被申请人现场对被举报人进行约谈,提醒其日常依法依规开展直播营销活动。2023年8月7日11点09分,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申请人,希望其进行补证,提供明确的违法直播具体时间,违法内容时间节点等线索信息,以便被申请人发送协查函调取直播的真实录屏。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补充证据,因并无初步的证据线索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之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申请人未提供明确的违法线索,而是泛泛而指企业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若仅凭此对市场主体开展全面检查,势必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对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同时浪费大量的行政资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因举报的内容违法证据还不充足暂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法定时间内告知了申请人,内容适当,法律适用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并告知申请人,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亦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其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请求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举报材料,拟证明举报来源;2、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对被举报人的检查情况;3、约谈记录单,拟证明对被举报人约谈提醒;4、通话录音,拟证明向申请人要求提供明确具体的违法线索;5、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7月27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开展相关核查工作,2023年7月31日对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制作现场笔录,2023年8月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约谈,提醒其日常依法依规开展直播营销活动。2023年8月7日11点09分,答复人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申请人,要求其进行补证,提供明确的违法直播具体时间,违法内容时间节点等线索信息,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以无初步的证据线索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决定告知申请人。现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约谈记录单、通话录音、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本案中,申请人仅在观看直播时认为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从而向被申请人举报,并未实际购买产品,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均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亦未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虞向东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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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4-30972
文号
杭拱政复[2023]270号
公布日期
2024-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虞某东。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虞某东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求立案查处,举报编号:×。2023年8月 10日,被申请人回复告知“不立案。理由:经核查,你所举报的内容违法证据还不充足。本局决定暂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结论错误,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重新立案调查。理由如下:被举报人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系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抖音平台发布广告推广其医美服务及产品,其内容系被举报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并发布在抖音平台中,故被举报人为相关广告内容的广告主,应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承担责任。
1、被举报人直播展示的医疗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广告成品样件不一致。
2、该公司直播中违规宣传“黄金超光子”医疗技术。
3、该公司直播时多次提及“黄金超光子”、"水光针”医 美项目治疗效果保证,涉嫌违规宣传。
4、该公司直播时多次利用医生形象和名义作证明。
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直播中的上述行为,构成多项广告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情形,违反了多项广告类法律法规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2、举报材料;3、被申请人的举报答复材料网页截图;4、医美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新闻报道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拱墅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编号×),称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直播形式开展医疗广告活动,直播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经过核查了解,因未有初步的违法证据,被申请人于8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以上处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适当,法律适用正确
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该情况进行了核实,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有在抖音平台进行不定时直播。但因直播内容无法回放,无法直接进行取证。被申请人现场对被举报人进行约谈,提醒其日常依法依规开展直播营销活动。2023年8月7日11点09分,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申请人,希望其进行补证,提供明确的违法直播具体时间,违法内容时间节点等线索信息,以便被申请人发送协查函调取直播的真实录屏。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补充证据,因并无初步的证据线索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之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申请人未提供明确的违法线索,而是泛泛而指企业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若仅凭此对市场主体开展全面检查,势必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对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同时浪费大量的行政资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因举报的内容违法证据还不充足暂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法定时间内告知了申请人,内容适当,法律适用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并告知申请人,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亦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其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请求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有:1、举报材料,拟证明举报来源;2、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对被举报人的检查情况;3、约谈记录单,拟证明对被举报人约谈提醒;4、通话录音,拟证明向申请人要求提供明确具体的违法线索;5、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7月27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开展相关核查工作,2023年7月31日对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制作现场笔录,2023年8月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约谈,提醒其日常依法依规开展直播营销活动。2023年8月7日11点09分,答复人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申请人,要求其进行补证,提供明确的违法直播具体时间,违法内容时间节点等线索信息,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以无初步的证据线索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决定告知申请人。现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约谈记录单、通话录音、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本案中,申请人仅在观看直播时认为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从而向被申请人举报,并未实际购买产品,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均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亦未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虞向东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