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4-309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3]26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7-05 发布日期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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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政复[2023]2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05 16:48:56 点击率:

申请人:杭州市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4年3月25日,申请人申请变更主体为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案涉《限改通知》对行政行为所涉对象或场所的所有权归属和行政行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主体认定错误,某小区交付给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时消防验收已经合格,小区全体业主和申请人以及物业公司接受交付至今,对小区道路、绿地、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未进行任何改造,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行政行为对此未作出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未履行任何告知、通知义务,未依法对小区业主和小区现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某小区小区业主和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请求将《限改通知》和整改要求、整改方案等充分听取小区业主意见,以尽量小的损失或代价完成整改并要求组织听证,但被申请人均未告知听证权利、未组织听证,属于程序违法。《限改通知》以要求物业公司、某地产公司整改的方式代替被申请人对本小区业主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属于滥用职权,并且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违法情形。《限改通知》引发整改方案的矛盾,小区业主维权艰难,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业主合法权利被严重侵害,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B地块总图》;3、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A、C、D地块总平面图》;4、杭公消验字[2014]第×号《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关于杭州某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B区块商品住宅土建及内装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5、杭公消验字[2015]第×号《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关于杭州某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A、C、D区块及F地块(幼儿园)商品住宅土建及内装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6、杭州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核查单杭绿确认拱墅区(2015)013号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B区块及绿化实测图;7、杭州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核查单杭绿确认拱墅区(2016)×号杭政储出[2006]20号地块A、C、D区块及绿化实测图;8、杭州某小区公寓B地块景观工程植物配置总图;9、A区块植物总配置平面图;10、C区块植物总配置平面图;11、D区块植物总配置平面图;12、某小区航拍图、航拍视频光盘;13、小区环境和景观简介;14、施工公告;15、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A、B、C、D地块消防改造树木调查测量略图;16、某小区整改施工照片;17、请愿书;18、杭州某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改照片和视频。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答复称:

一 、申请人和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拱消限字(2023)第×号,以下简称为:《责改书》)没有行政复议法上的利害关系,同时申请人也不具有提起本次复议的主体资格,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案涉《责改书》系劝告,是过程性、不是终局的行政行为,不直接调整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案涉《责改书》也不是发给申请人,发送《责改书》时申请人甚至还没有成立。申请人和《责改书》之间没有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物管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提起行政复议不是物业管理活动。申请人也没有提供案涉小区的业主公约和议事规则中授权业委会(物管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条款。因此,物管会没有提起本次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案涉《责改书》合法有效。

根据《消防法》五十三条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具有监督检查的职权,2023年7月15日案涉小区发生火灾,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对案涉小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物业公司管理的案涉小区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问题,违反了《消防法》第16、18、27条等法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具案涉《责改书》,责令案涉物业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前整改,作出案涉《责改书》的行为合法有效。同时,被申请人检查过程中程序上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

综上,望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者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拟证明行政行为的存在;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物业服务合同(节选),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7月15日,案涉小区发生火灾。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物业公司管理的案涉小区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案外人杭州某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前整改诸多消防问题,并于2023年7月19日送达案外人杭州某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对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机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某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案涉小区存在部分电线未穿管、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大量堆积物堵塞安全出口等诸多问题,杭州某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管理、保障小区消防安全的职责,现案涉小区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问题,被申请人有权责令杭州某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程序部分,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问题,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23年7月19日直接送达杭州某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3]2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50000-9/2024-30971

文号

杭拱政复[2023]269号

公布日期

2024-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杭州市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4年3月25日,申请人申请变更主体为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案涉《限改通知》对行政行为所涉对象或场所的所有权归属和行政行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主体认定错误,某小区交付给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时消防验收已经合格,小区全体业主和申请人以及物业公司接受交付至今,对小区道路、绿地、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未进行任何改造,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行政行为对此未作出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未履行任何告知、通知义务,未依法对小区业主和小区现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某小区小区业主和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请求将《限改通知》和整改要求、整改方案等充分听取小区业主意见,以尽量小的损失或代价完成整改并要求组织听证,但被申请人均未告知听证权利、未组织听证,属于程序违法。《限改通知》以要求物业公司、某地产公司整改的方式代替被申请人对本小区业主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属于滥用职权,并且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违法情形。《限改通知》引发整改方案的矛盾,小区业主维权艰难,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业主合法权利被严重侵害,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B地块总图》;3、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A、C、D地块总平面图》;4、杭公消验字[2014]第×号《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关于杭州某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B区块商品住宅土建及内装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5、杭公消验字[2015]第×号《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关于杭州某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A、C、D区块及F地块(幼儿园)商品住宅土建及内装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6、杭州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核查单杭绿确认拱墅区(2015)013号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B区块及绿化实测图;7、杭州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核查单杭绿确认拱墅区(2016)×号杭政储出[2006]20号地块A、C、D区块及绿化实测图;8、杭州某小区公寓B地块景观工程植物配置总图;9、A区块植物总配置平面图;10、C区块植物总配置平面图;11、D区块植物总配置平面图;12、某小区航拍图、航拍视频光盘;13、小区环境和景观简介;14、施工公告;15、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A、B、C、D地块消防改造树木调查测量略图;16、某小区整改施工照片;17、请愿书;18、杭州某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改照片和视频。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答复称:

一 、申请人和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拱消限字(2023)第×号,以下简称为:《责改书》)没有行政复议法上的利害关系,同时申请人也不具有提起本次复议的主体资格,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案涉《责改书》系劝告,是过程性、不是终局的行政行为,不直接调整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案涉《责改书》也不是发给申请人,发送《责改书》时申请人甚至还没有成立。申请人和《责改书》之间没有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物管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提起行政复议不是物业管理活动。申请人也没有提供案涉小区的业主公约和议事规则中授权业委会(物管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条款。因此,物管会没有提起本次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案涉《责改书》合法有效。

根据《消防法》五十三条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具有监督检查的职权,2023年7月15日案涉小区发生火灾,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对案涉小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物业公司管理的案涉小区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问题,违反了《消防法》第16、18、27条等法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具案涉《责改书》,责令案涉物业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前整改,作出案涉《责改书》的行为合法有效。同时,被申请人检查过程中程序上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

综上,望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者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拟证明行政行为的存在;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物业服务合同(节选),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7月15日,案涉小区发生火灾。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物业公司管理的案涉小区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案外人杭州某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前整改诸多消防问题,并于2023年7月19日送达案外人杭州某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对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机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某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案涉小区存在部分电线未穿管、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大量堆积物堵塞安全出口等诸多问题,杭州某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管理、保障小区消防安全的职责,现案涉小区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问题,被申请人有权责令杭州某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程序部分,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问题,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23年7月19日直接送达杭州某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