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4-309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杭拱政复[2023]26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7-05 发布日期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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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政复[2023]2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05 16:48:55 点击率:

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某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4年3月25日,申请人申请变更主体为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案涉《限改通知》对行政行为所涉对象或场所的所有权归属和行政行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主体认定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严重缺乏证据。被申请人未履行任何告知、通知义务,未依法对小区业主和小区现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某小区业主和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请求将《限改通知》和整改要求、整改方案等充分听取小区业主意见,以尽量小的损失或代价完成整改并要求组织听证,但被申请人均未告知听证权利、未组织听证,属于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作出《限改通知》过程中,未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致使《限改通知》适用法律错误。《限改通知》以要求某地产公司整改的方式代替被申请人对本小区业主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属于滥用职权,并且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违法情形。《限改通知》引发整改方案的矛盾,小区业主维权艰难,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业主合法权利被严重侵害。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B地块总图》;3、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A、C、D地块总平面图》;4、杭公消验字[2014]第×号《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关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B区块商品住宅土建及内装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5、杭公消验字[2015]第×号《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关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A、C、D区块及F地块(幼儿园)商品住宅土建及内装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6、杭州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核查单杭绿确认拱墅区(2015)×号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B区块及绿化实测图;7、杭州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核查单杭绿确认拱墅区(2016)×号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A、C、D区块及绿化实测图;8、杭州某公寓B地块景观工程植物配置总图;9、A区块植物总配置平面图;10、C区块植物总配置平面图;11、D区块植物总配置平面图;12、某小区航拍图、航拍视频光盘;13、小区环境和景观简介;14、施工公告;15、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A、B、C、D地块消防改造树木调查测量略图;16、某小区整改施工照片;17、请愿书;18、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改照片和视频。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答复称:

一 、申请人和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拱消限字(2023)第×号,以下简称为:《责改书》)没有行政复议法上的利害关系,同时申请人也不具有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应予驳回。

案涉《责改书》系劝告,是过程性、不是终局的行政行为,不直接调整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案涉《责改书》也不是发给申请人的,发送《责改书》时,申请人甚至还没有成立。申请人和《责改书》之间没有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恢复案涉小区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的实施主体不是申请人。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物管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提起行政复议不是物业管理活动。申请人也没有提供案涉小区的业主公约和议事规则中授权业委会(物管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条款。因此,物管会没有提起本次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本次复议应予驳回。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案涉《责改书》合法有效。

根据《消防法》五十三条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具有监督检查的职权,2023年7月15日案涉小区发生火灾,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6日对案涉小区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场地被绿化占用的情况,于当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具《责改书》,责令案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前整改,作出的案涉《责改书》合法有效。同时,被申请人检查过程中程序上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

综上,望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者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拟证明行政行为的存在;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竣工图、微信公众号截图,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提交了以下补充意见:1、申请人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具备行政复议法上的利害关系;2、《限改通知》并非过程性行政行为,《限改通知》涉及某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含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直接调整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严重影响并侵害某小区全体业主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小区业主未履行任何告知、通知义务。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7月15日,案涉小区发生火灾。2023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被绿化占用的情况。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案外人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前整改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被绿化占用的问题,并于2023年7月18日直接送达案外人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8月7日,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某消防整改情况通报》。申请人对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竣工图、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机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杭州某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案涉某小区的开发商,占用了案涉小区的部分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违反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程序部分,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2023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被绿化占用的情况,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23年7月18日直接送达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四)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2023]2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50000-9/2024-30970

文号

杭拱政复[2023]268号

公布日期

2024-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某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4年3月25日,申请人申请变更主体为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案涉《限改通知》对行政行为所涉对象或场所的所有权归属和行政行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主体认定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严重缺乏证据。被申请人未履行任何告知、通知义务,未依法对小区业主和小区现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某小区业主和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请求将《限改通知》和整改要求、整改方案等充分听取小区业主意见,以尽量小的损失或代价完成整改并要求组织听证,但被申请人均未告知听证权利、未组织听证,属于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作出《限改通知》过程中,未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致使《限改通知》适用法律错误。《限改通知》以要求某地产公司整改的方式代替被申请人对本小区业主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属于滥用职权,并且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违法情形。《限改通知》引发整改方案的矛盾,小区业主维权艰难,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业主合法权利被严重侵害。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B地块总图》;3、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A、C、D地块总平面图》;4、杭公消验字[2014]第×号《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关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B区块商品住宅土建及内装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5、杭公消验字[2015]第×号《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关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A、C、D区块及F地块(幼儿园)商品住宅土建及内装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6、杭州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核查单杭绿确认拱墅区(2015)×号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B区块及绿化实测图;7、杭州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核查单杭绿确认拱墅区(2016)×号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A、C、D区块及绿化实测图;8、杭州某公寓B地块景观工程植物配置总图;9、A区块植物总配置平面图;10、C区块植物总配置平面图;11、D区块植物总配置平面图;12、某小区航拍图、航拍视频光盘;13、小区环境和景观简介;14、施工公告;15、杭政储出[2006]×号地块A、B、C、D地块消防改造树木调查测量略图;16、某小区整改施工照片;17、请愿书;18、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改照片和视频。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答复称:

一 、申请人和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拱消限字(2023)第×号,以下简称为:《责改书》)没有行政复议法上的利害关系,同时申请人也不具有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应予驳回。

案涉《责改书》系劝告,是过程性、不是终局的行政行为,不直接调整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案涉《责改书》也不是发给申请人的,发送《责改书》时,申请人甚至还没有成立。申请人和《责改书》之间没有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恢复案涉小区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的实施主体不是申请人。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物管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提起行政复议不是物业管理活动。申请人也没有提供案涉小区的业主公约和议事规则中授权业委会(物管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条款。因此,物管会没有提起本次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本次复议应予驳回。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案涉《责改书》合法有效。

根据《消防法》五十三条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具有监督检查的职权,2023年7月15日案涉小区发生火灾,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6日对案涉小区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场地被绿化占用的情况,于当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具《责改书》,责令案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前整改,作出的案涉《责改书》合法有效。同时,被申请人检查过程中程序上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

综上,望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者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拟证明行政行为的存在;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竣工图、微信公众号截图,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提交了以下补充意见:1、申请人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具备行政复议法上的利害关系;2、《限改通知》并非过程性行政行为,《限改通知》涉及某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含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直接调整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严重影响并侵害某小区全体业主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小区业主未履行任何告知、通知义务。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7月15日,案涉小区发生火灾。2023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被绿化占用的情况。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案外人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前整改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被绿化占用的问题,并于2023年7月18日直接送达案外人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8月7日,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某消防整改情况通报》。申请人对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竣工图、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机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杭州某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案涉某小区的开发商,占用了案涉小区的部分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违反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程序部分,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2023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被绿化占用的情况,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23年7月18日直接送达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拱消限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四)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