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4-309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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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杭拱政复[2023]24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4-07-05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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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7-05 16:48:47 点击率:
申请人:韩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韩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8月5号晚上22:45左右,本人心情不好身体疲乏,想出门做个 spa 按摩,经搜索大众点评网,在距家800米左右,找到某按摩店,上面列出的服务项目全部是养生保健按摩项目,除了采耳项目之外其余都是398元。本人经过跟前台确认价格和网上一致,就进入了该养生馆。期间,一名女技师提供了精油开背和全身按摩,这当中本人和技师正常交流聊天,从未提出任何性服务要求,技师也没有提到加钱或者其他索取报酬的话题。在按摩接近结束的时候,技师有按摩本人下半身三角区,大约3-5分钟。本人以为是前列腺或淋巴保健按摩,因本人患有慢性前列腺疾病,觉得按摩有助于缓解,所以没有拒绝。然后结束按摩正在聊天时候,一名派出所民警和一名辅警破门进入,当时技师穿着完整工装,但民警以本人接受手淫服务,并且已经采集了视频为由,对我进行现场取证和强制传唤。在派出所做询问笔录期间,本人坚决否认嫖娼意图和有偿性服务。然而民警以公安部有规定,将手淫行为等同于嫖娼,并认定398元基础金额就是包含了性服务,诱导我承认嫖娼事实,并说我的事情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理,如果拒不承认最多可以拘留10天。基于避免事态扩大和吸取教训的心理,本人违心地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在取得我笔录之后,第二天拱墅区公安分局依据民警提供的证据,决定对我进行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综上事实陈述,本人认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程序违法,认定违法的证据链不充分,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以下是三点理由:
1,执法程序违法,某派出所当晚出警时,只有一名民警和二名辅警,并且没有向当事人出示警官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辅警不是此处规定的人民警察。因此,朝晖路派出所民警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程序违法行为。
2.当事人主观没有嫖娼意图,且无论与店家和技师都没有提出过基础服务之外的要求,没有为此付费也没有谈及任何额外报酬。没有这方面的微信和电话聊天记录,也没有任何支付转账记录。不能认定为以给付金钱或者其他报酬为手段接受性服务。
3.公安机关对嫖娼的违法认定,是按照公安部2001年出台的一个内部批复意见书,但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的界定,从未将此类非进入式接触的行为列入违法行为。这是公安部门对法律的扩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具有争议,并且在全国多地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也支持了上述观点。
本人认为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且其认定的违法事实不充分。因此提处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8月5日晚,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某按摩店内有涉嫌卖淫嫖娼行为,遂于当日受案。经调查完毕,8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对申请人韩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当事人。
经调查查明,2023年8月5日23时许,韩某在杭州市拱墅区某按摩店内,以398元的价格与苟某梅以手淫的方式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证明以上事实的有韩某、苟某梅的陈述和申辩、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准确,裁量适当。
对于韩某的嫖娼行为,首先,韩某对本人以398元的价格(未支付)与女技师苟某梅发生手淫的行为是承认的,其在自己的笔录中对自己的嫖娼行为作出了描述。同时,苟某梅对自己的卖淫行为也是承认的,二人的描述基本相符,可以相互印证。
被申请人认为,韩某以支付398元为条件,与苟某梅进行手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嫖娼。因其以手淫的非进入方式嫖娼,属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对韩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二)本案办案程序合法。
2023年8月5日晚,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某按摩店内有涉嫌卖淫嫖娼行为,遂依法受案调查。后于次日传唤二人询问调查。经调查完毕,被申请人于8月6日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案办理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的法定程序,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认为被申请人执法程序违法,当晚出警民警仅有一人且对其强制传唤。被申请人认为,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某按摩店内有涉嫌卖淫嫖娼活动,于8月6日1时50分对二人书面传唤询问调查,并无韩某所谓的强制传唤,也并非其所称的“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韩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时间及事实;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3、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行政处罚经合法审批;4、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和依据;5、送达回执,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情况;6、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邮件交寄单,拟证明行政拘留通知家属情况;7、中共党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通报表及邮件交寄单,拟证明行政拘留通报党组织情况;8、执行回执,拟证明行政拘留执行情况;9、传唤证,拟证明传唤当事人情况;10、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拟证明延长办案期限经合法审批;11、询问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的情况;12、行政辨认笔录、被辨认对象情况说明、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拟证明苟某梅对韩某的辨认情况;13、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14、书证照片,拟证明传唤韩某通知其家属的情况;15、人口信息,拟证明案涉人员身份信息;16、归案经过,拟证明当事人到案情况。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2023年9月6日,申请人在查阅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后,于9月11日提交补充意见: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嫖娼活动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二、被申请人量罚过重;三、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团购截图一张,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8月5日晚,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某按摩店内有涉嫌卖淫嫖娼行为,遂于当日受案,后在某按摩店查获申请人、苟某梅涉嫌卖淫嫖娼。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6日传唤申请人、苟某梅至某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依法延长传唤期限至24小时。调查完毕后,根据韩某、苟某梅笔录、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6日拟以嫖娼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经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邮件交寄单、中共党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通报表及邮件交寄单、执行回执、传唤证、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询问笔录、行政辨认笔录、被辨认对象情况说明、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书证照片、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2023年8月5日申请人与苟某梅以手淫的非进入方式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情节较轻,以上事实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苟某梅对与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按摩店内以手淫的非进入方式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亦供认不讳,申请人与苟某梅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在行政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5日受案,8月6日作出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申请人。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检查、告知、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以上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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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4-30965
文号
杭拱政复[2023]244号
公布日期
2024-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韩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申请人韩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8月5号晚上22:45左右,本人心情不好身体疲乏,想出门做个 spa 按摩,经搜索大众点评网,在距家800米左右,找到某按摩店,上面列出的服务项目全部是养生保健按摩项目,除了采耳项目之外其余都是398元。本人经过跟前台确认价格和网上一致,就进入了该养生馆。期间,一名女技师提供了精油开背和全身按摩,这当中本人和技师正常交流聊天,从未提出任何性服务要求,技师也没有提到加钱或者其他索取报酬的话题。在按摩接近结束的时候,技师有按摩本人下半身三角区,大约3-5分钟。本人以为是前列腺或淋巴保健按摩,因本人患有慢性前列腺疾病,觉得按摩有助于缓解,所以没有拒绝。然后结束按摩正在聊天时候,一名派出所民警和一名辅警破门进入,当时技师穿着完整工装,但民警以本人接受手淫服务,并且已经采集了视频为由,对我进行现场取证和强制传唤。在派出所做询问笔录期间,本人坚决否认嫖娼意图和有偿性服务。然而民警以公安部有规定,将手淫行为等同于嫖娼,并认定398元基础金额就是包含了性服务,诱导我承认嫖娼事实,并说我的事情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理,如果拒不承认最多可以拘留10天。基于避免事态扩大和吸取教训的心理,本人违心地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在取得我笔录之后,第二天拱墅区公安分局依据民警提供的证据,决定对我进行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综上事实陈述,本人认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程序违法,认定违法的证据链不充分,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以下是三点理由:
1,执法程序违法,某派出所当晚出警时,只有一名民警和二名辅警,并且没有向当事人出示警官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辅警不是此处规定的人民警察。因此,朝晖路派出所民警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程序违法行为。
2.当事人主观没有嫖娼意图,且无论与店家和技师都没有提出过基础服务之外的要求,没有为此付费也没有谈及任何额外报酬。没有这方面的微信和电话聊天记录,也没有任何支付转账记录。不能认定为以给付金钱或者其他报酬为手段接受性服务。
3.公安机关对嫖娼的违法认定,是按照公安部2001年出台的一个内部批复意见书,但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的界定,从未将此类非进入式接触的行为列入违法行为。这是公安部门对法律的扩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具有争议,并且在全国多地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也支持了上述观点。
本人认为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且其认定的违法事实不充分。因此提处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8月5日晚,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某按摩店内有涉嫌卖淫嫖娼行为,遂于当日受案。经调查完毕,8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嫖娼为由对申请人韩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当事人。
经调查查明,2023年8月5日23时许,韩某在杭州市拱墅区某按摩店内,以398元的价格与苟某梅以手淫的方式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证明以上事实的有韩某、苟某梅的陈述和申辩、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准确,裁量适当。
对于韩某的嫖娼行为,首先,韩某对本人以398元的价格(未支付)与女技师苟某梅发生手淫的行为是承认的,其在自己的笔录中对自己的嫖娼行为作出了描述。同时,苟某梅对自己的卖淫行为也是承认的,二人的描述基本相符,可以相互印证。
被申请人认为,韩某以支付398元为条件,与苟某梅进行手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嫖娼。因其以手淫的非进入方式嫖娼,属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对韩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二)本案办案程序合法。
2023年8月5日晚,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某按摩店内有涉嫌卖淫嫖娼行为,遂依法受案调查。后于次日传唤二人询问调查。经调查完毕,被申请人于8月6日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案办理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的法定程序,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认为被申请人执法程序违法,当晚出警民警仅有一人且对其强制传唤。被申请人认为,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某按摩店内有涉嫌卖淫嫖娼活动,于8月6日1时50分对二人书面传唤询问调查,并无韩某所谓的强制传唤,也并非其所称的“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韩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受理案件的时间及事实;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3、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行政处罚经合法审批;4、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和依据;5、送达回执,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情况;6、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邮件交寄单,拟证明行政拘留通知家属情况;7、中共党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通报表及邮件交寄单,拟证明行政拘留通报党组织情况;8、执行回执,拟证明行政拘留执行情况;9、传唤证,拟证明传唤当事人情况;10、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拟证明延长办案期限经合法审批;11、询问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的情况;12、行政辨认笔录、被辨认对象情况说明、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拟证明苟某梅对韩某的辨认情况;13、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拟证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14、书证照片,拟证明传唤韩某通知其家属的情况;15、人口信息,拟证明案涉人员身份信息;16、归案经过,拟证明当事人到案情况。以上材料均为复制件。
2023年9月6日,申请人在查阅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后,于9月11日提交补充意见: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嫖娼活动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二、被申请人量罚过重;三、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团购截图一张,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8月5日晚,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某按摩店内有涉嫌卖淫嫖娼行为,遂于当日受案,后在某按摩店查获申请人、苟某梅涉嫌卖淫嫖娼。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6日传唤申请人、苟某梅至某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依法延长传唤期限至24小时。调查完毕后,根据韩某、苟某梅笔录、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6日拟以嫖娼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经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邮件交寄单、中共党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通报表及邮件交寄单、执行回执、传唤证、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询问笔录、行政辨认笔录、被辨认对象情况说明、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书证照片、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2023年8月5日申请人与苟某梅以手淫的非进入方式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情节较轻,以上事实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苟某梅对与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按摩店内以手淫的非进入方式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亦供认不讳,申请人与苟某梅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在行政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5日受案,8月6日作出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申请人。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检查、告知、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职责。以上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拱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